儿童性侵专题|关于律师协作办理性侵幼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思考
本文作者:郑淑珍(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当来自全国各地的十二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被害幼女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呢?协助办案又会遇到哪些困难、他们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我们来看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郑淑珍律师对集体办案的一些思考。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间,笔者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其他十一位关注儿童性侵问题的执业律师组成了宁夏灵武黄姓教师性侵十二名学龄前幼女案被害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为这全部十二名被害幼女提供无偿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服务。
本案承办过程中,集合了各援助律师们的集体智慧,案件结果也基本达到了当事人家属的目标,笔者功力有限,在此仅结合个人体会,谈谈律师协作办理性侵幼女案件的初浅看法:
一、关于本案写作律师的成员结构问题
本案十二位承办律师分别来自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宁夏、内蒙古、北京等地,南北结合、老中青结合、刑事与民事结合,成员组成结构比较合理。其中,年轻律师们有系统的知识结构和新颖的思维理念,老律师们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生活阅历,同时还有本地律师的配合,这种全面的、合理的协作律师组成模式,分别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终形成合力促成了案件朝着比较良好的方向发展,这是笔者的第一个心得体会。
二、关于志愿律师之间的沟通和分工协作问题
本案志愿律师来自天南海北,乍看起来,沟通将是一个难题。但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大家紧紧凝聚在一起:第一,在接受被害幼女家长委托的第一时间,确立了牵头人,牵头人负责协作律师之间、协作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协作律师与具体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络,解决了“群龙无首”的难题。第二,我们及时建立了本案的援助律师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协作律师们彼此很快熟悉了起来,并能够及时了解、交换、讨论案件的最新信息、疑难点以及下一步具体的工作安排,牵头人会把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提前发布在群里,征求大家的意见,并预定讨论的具体时间。办案微信群的建立,基本解决了不同地域律师沟通不便的问题,即使是临时有事无法参加的律师,事后也可以通过查看微信群聊天记录了解讨论的进展,并补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当然,沟通方面,也有做得不太到位的地方,由于全部都是志愿律师,即使是承担牵头工作的律师,也完全是出于自己的主动性,并不便于为每个承办律师安排具体的工作。虽然每个律师都代理一个具体的当事人,但这只是一个最基础的分工,全面协作的作用不太容易体现出来。举个协作成功的例子,承办律师于开庭前一天到达案发地,提出希望在庭前和法官进行一些程序方面的沟通,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安排了庭前会议,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也保障尊重了庭审时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权利,庭审形式最终确定不再一对一的进行举证、代理,而是同类合并举证、合并发表代理意见,这种协作形式就特别考验志愿律师们之间的默契度、磨合度和自我贡献精神。
关于本案,合作律师沟通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1、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前一天晚上才陆续从各当事人手中收集完毕,临时由相关律师认领了举证的准备工作,证据分组、粘贴、复制、证据清单、举证意见的准备工作均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加班完成,当庭发表举证意见的律师之间欠缺充分的时间沟通、研究和补充。2、根据分工,当庭发表具体代理意见的律师虽然明确到某个人或某两个人,但其他律师从纵深角度补充配合不够,团队作战的优势没有得到最充分的体现。3、牵头律师在庭前、庭中、庭后承担了大量工作,一个案子跟下来付出了太多心力。
针对沟通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1、微信群建立后,由大家投票选出负责牵头的律师,并赋予牵头律师有权对案件办理的整体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其他律师应给予最积极有效的配合。2、每个承办律师在庭审前,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详阅本案证据材料,并提交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法律点的书面讨论意见,在牵头律师的组织下,汇总点、面、线,制定能够最终用于具体庭审的方案以及相应的备用方案。3、每个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专长认领负责的具体工作,如果人员多任务少可以选择两两搭档组合,临时有事不能跟进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搭档律师和牵头律师,便于局部调整,避免重复工作及工作缺位,留出配合空间的一定灵活性,对需要解决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纵深挖掘,形成团队合力,增强团队气势。
三、关于本案的办案策略和理念
1、附带民事被告的设置问题。本案系幼儿园教学点老师性侵幼女案件,具有特殊性,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提起公诉。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我们首先要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设置问题。民事赔偿系过错责任赔偿,与民事赔偿相关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明确的似乎只有被告人及被告人就职的学校,对其他责任主体如教育局、乡镇政府、县政府、村委会的规定没有做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取舍问题不容忽视,如果仅以刑事被告人及学校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明显其赔偿能力不足,其他应负相关责任的主体得不到有效的追诉;如果将有牵连的主体全部设置为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则又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最终从诉讼策略考虑,我们确定采取后一个方案——将所有牵连主体均确定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本案实践证明,这一选择是正确的,最终在各方压力下,当地相关部门极力促成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调解结案,这也是我们在当前法律规定下所能为受害人争取到的尽可能大的民事赔偿数额了。
2、办案策略和技巧问题。由于承办律师的组成结构,案件办理过程中突破了许多传统思路,刑事附带民事同步进行,打出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协作律师互为代理人)、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借助新闻媒体及时追踪报道等组合拳,直接和间接合力产生了无形的作用力,使案件出现了转折点,最终促成了案件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在具体诉讼策略上,老中青搭配,彼此密切分工协作。本案刑事方面的定性、量刑、举证质证、代理意见,附带民事赔偿的举证质证、代理意见,均由有此专长的律师主要负责,配合一个搭档,其他律师则负责补缺;庭审之外的沟通、谈判、联络,则由诉讼经验和生活阅历丰富的老律师负责,整个团队呈梯次配置,各司其职,互相支援,各展所长,形成了一股有效的合力,这是笔者代理本案非常重要的一个收获。
3、办案理念问题。如果说刑事被告人及其就职的学校只是冰山一角的话,真正的冰山就是学校的每一级主管部门,模糊的法律规定是他们的背书者,某种意义上理解这是一个强大的存在,很难真正触动。受害人所在的幼儿园为一座封闭式平房院落,学校将幼儿园设立在与学校其他班级隔离的独立院落,不方便学校的相关管理人员随时检查监督,而根据教学要求配置的监控录像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开启。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X公(刑)鉴通字(2014)第XXX号鉴定通知书显示,办公室沙发垫套上有六处精斑、地面上、教师办公室床上,毛巾上精斑污迹明显可见,所有犯罪活动都在学校的教室内、操场上和办公室里发生,本应作为检查工作依据的监控录像视频缺失却无人过问,足见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到何种程度。而正是上述疏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黄某实施性侵犯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便利条件,犯罪行为才得以长期、多次、对多人实施,并造成无法逆转的严重后果。
从教师资格、具体任职教师的选任培训考核、教师性别的针对性配置、教学场所的安全设置监督检查等一系列问题考虑,相关主管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都理所当然应当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但具体到个案却很难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与诉讼程序的启动依法有据,直接触及主管部门的神经,间接扭转了代理案件的困局;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虽然未能向期待的方向迅速发展,但也直接促使相关主管部门反省自己工作中存在的渎职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这个反思督促他们在面对问题时不至于继续肆意妄为,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冷静考量后考虑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并争取平息矛盾;新闻媒体追踪报道是一柄双刃剑,度把握不好,容易落人干涉司法独立的话柄,度把握得好则能及时、有效直击病灶,迅速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关注,督促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上述系列组合拳的启动,事实上是一个办案理念的突破,值得不断学习和总结。
4、关于分工协作与办案组合拳问题。
(1)本地及外地律师分工协作。本案中,当地律师主要承担起了案卷材料复印、法律文书转递、与办案机关及受害人家属的沟通联络等工作,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解决了其他外地律师分身乏术的障碍。而外地律师则将先进的诉讼策略和技巧,以及前沿性的理念带进了本案办理,双方形成了有效的合力,组成了一个温暖且充满激情力量的组合。
(2)根据每个律师专长进行有效分工,确立协作原则。前文已做谈及,本案庭前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和承办检察官及法官的沟通,我们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谈判,有理、有力、依法、依情,从民族矛盾、同理心、社会责任感、法律精神等多种角度说服公诉人和主审法官,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尊重。庭审环节,一方面,发挥年轻律师知识结构全面、法律规定检索能力强、文字功底扎实等特点,另一方面,发挥资深律师庭审应变能力强、阅历丰富等特点,有效弥补了相关的缺失,起到了很好的查漏补缺的作用。庭后谈判过程是一个决定性的重要环节,由有社会威望、沟通经验丰富、应变能力突出的律师出面负责,及时取得了承办法官的信任、理解和尊重,架起了被害人家属与法官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过程虽有周折,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使得被害人获得了远超判决的赔偿数额。
(3)程序配合产生新能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行政诉讼的原告及代理人全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担任,同步由相关媒体和互联网跟进,庭前、庭中、庭后配合默契、高效、精准,迫使相关部门在关键时间点快速促成民事赔偿调解方案的达成。
四、关于案件的疑难点
此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鲜有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证据难以固定完成,但被害人后续心理治疗和精神损害突出,而对此现行法律规定滞后。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上述31条规定看:第一,人身损害是否包括性侵害造成的心理创伤界线不明,性侵害心理创伤损害鉴定机构设置缺位,当前我们只能出具性侵害心理创伤及后续干预治疗的专家意见,这给法院判决留下了更大空间。第二,赔偿的费用仅限于已经发生且有票据支持的实际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和相关票据的,法院一概不予支持,且需要“随花随诉”,这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困难。现实中,由于性侵案件很多案发于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是普遍现象,受害人迫切需要支付用于心理创伤治疗的费用无法落实,只能错失最佳治疗期或永远不治疗。第三,性侵害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创伤是显而易见而且深远的,但现行法律规定重惩罚轻赔偿,以打代罚,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受害人人权的保障做得不够。
五、关于人文关怀
办案过程中,微信群里上传的一张照片打动了我,一位代理律师在法官宣布休庭期间,利用这有限的时间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显得是那么的真诚、耐心和专业。
我想说的是,在办理儿童性侵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不仅仅需要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能力,也同时需要热情、同理心和公益心。法庭上,做到专业、客观、理性;法庭外,充满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用爱心帮助他们,解他们所困,急他们所急,想他们所想,真正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以尽快走出困境。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近来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频繁,披露的最小的受害者仅有六个月大,很多事情远超想像。施害者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受害者的遭遇让我们难过、心痛。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包括机构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直将儿童性侵犯问题作为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和法律援助目标,并于2013年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已在性侵儿童典型案件办理、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培训以及涉儿童性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我们结合千千的经验,推出性侵儿童专题(法律篇),从法律视角出发来看儿童性侵案件的办案特点、立法层面的缺失及执法层面的难点等问题,供各位同仁参考。
▽下期预告▽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在法律层面的买单则体现在定罪上。在福建女婴被性侵一案中,我们看到性侵婴幼儿定罪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空白点,下期推送我们将带来李桂梅、余华坤律师的《对性侵犯婴幼儿行为定罪之思考》,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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