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儿童性侵专题|对性侵犯婴幼儿行为定罪之思考

2017-09-05 李桂梅,余华坤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李桂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余华坤(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本期导读

福建仅六个月大的女婴遭遇性侵,人们强烈希望作案者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李桂梅律师和余华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却深刻感受到了在“婴幼儿被性侵行为的定罪”上的法律空白点和滞后性。本文中,李律师和余律师呼吁我国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性侵犯罪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源头上加大对性侵儿童罪犯的惩罚力度。


2015年1月底,福建省政和县发生了一起性质极为恶劣、情节极为严重的六个月大女婴遭人性侵案,接手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作为被害女婴的代理人我们心情沉重。如今,案件已经二审宣判,再次谈论这个案子,我们的心情依然沉重:一方面,我们不希望这个女婴被性侵的事情再被过多关注,给这个可怜的孩子及其家长留出更多的淡忘噩梦的时间和空间,但另一方面,通过办理本案,我们却深刻感受到了现行法律对“婴幼儿被性侵行为的定罪”上的法律空白点和滞后性


在此,我们呼吁,我国能否借鉴国际社会以及发达国家、地区关于性侵犯罪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源头上加大对性侵儿童罪犯的惩罚力度


本案基本案情是:

在女婴的父母补办婚礼的当日,女婴被同宗男子(按辈分是女婴父亲的第五代堂弟,也就是女婴的堂叔)单独抱到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该同宗男子对其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性侵行为,用手指插进女婴的阴道,导致女婴下体流血不止,经法医鉴定,构成处女膜破裂、外阴撕裂、轻伤二级。经媒体曝光后,各地网友们均群情激奋,一致要求对这个“禽兽不如”的“千刀万剐”、“立刻死刑”。但现实是残酷的,一审、二 45 33384 45 14986 0 0 3487 0 0:00:09 0:00:04 0:00:05 3487审法院只是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害女婴未能提供任何票据为由判决附带民事赔偿一分钱不赔


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考虑,本案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其一,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问题。本案结案于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前,当时的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规定了“聚 众”“在公共场所当众”这两种法定情节,所以单纯从猥亵儿童罪的法定量刑看,两审法院的判决也并无什么问题,纯粹基于立法的滞后性。令人欣慰的是,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刑法》第九次修订程序,本案也直接推动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兜底条款——“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诞生,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中,尽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无法适用,但此后类似案件的加重处罚有了兜底性的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强奸罪的构成问题。众所周知,在我国,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刑事实务届,对强奸罪的构成问题,主流的观点是以十四周岁作为区分的节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强奸,采取性器官插入性器官的犯罪构成要件说;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害人,则采取性器官接触性器官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还原到本案,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在证据缺乏的大前提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原则,本案被告人的强奸罪定性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案件的结果,却又很难令被害女婴家属、代理律师和广大公众接受,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奸罪的界定与国际社会存在巨大差距


第一,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修订猥亵罪构成要件(即将妇女改为他人)的前提下,与猥亵罪一脉相传的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依然界定为妇女而未作相应修改。


第二,关于强奸行为的客观表象,我国与国际社会存在巨大差距:


☆世界卫生组织☆

早在2002年就已经明确将强奸定义为:“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入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都属于强奸。”


国际刑事法院

对强奸罪也有类似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实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种方法,多么轻微地穿过受害者的身体或强迫对方穿过自己的身体,或用任何物体、任何身体部位穿过肛门或阴道。这种侵犯是通过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如暴力、逼迫、监禁、心理压迫或是滥权,或利用有胁迫性的环境来对付另一个人,而对方并非真心地同意。”


美国FBI

在2012年,美国FBI将强奸的定义从1927年定下的“用武力且违反女性意志地获得其肉体”修改为“未经对方同意用任何身体部分或器物穿入阴道或肛门,或未经对方同意用性器官穿入对方口腔”。


前南法庭、中国台湾

据笔者所知,在前南法庭、中国台湾地区,对强奸行为的定性都不仅局限于性器官的接触,身体其他部位的接触都会被定性为强奸罪。不论是用性器官还是其他部位,行为人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性欲望,而立法对于那些根本不会说话或言语表达不清楚的婴幼儿,则更应在立法上套上更为严厉的法律防护罩。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千千专题-儿童性侵系列

近来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频繁,披露的最小的受害者仅有六个月大,很多事情远超想像。施害者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受害者的遭遇让我们难过、心痛。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包括机构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直将儿童性侵犯问题作为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和法律援助目标,并于2013年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已在性侵儿童典型案件办理、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培训以及涉儿童性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我们结合千千的经验,推出性侵儿童专题(法律篇),从法律视角出发来看儿童性侵案件的办案特点、立法层面的缺失及执法层面的难点等问题,供各位同仁参考。


▽下期预告▽

通过福建女婴被性侵一案,我们看到性侵婴幼儿定罪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空白点,下期推送我们将带来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精心整理地《世界各地惩处性侵儿童相关法律盘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千千儿童性侵专题系列:

儿童性侵专题|办理性侵儿童案件的法律疑难点分析

相关文章: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推介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答

千千职场性骚扰专题:

千千专题|法国性骚扰的新定义以及对精神骚扰的影响

千千专题|“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下)

千千专题|“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上)

千千专题|职场性骚扰自我培训试题

千千专题|“羔羊”为何沉默:伯克利大学教授性骚扰的背后

千千专题|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上)

千千专题|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下)

千千专题|被孤立的性骚扰受害者——重庆某小学幼儿园教师文某被校长性骚扰案



千千原创文章转载请联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