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小晴遭性侵案申诉系列追踪(二):一封信,改变了受性侵女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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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之前的文章谈到,由于媒体将其个人隐私外泄,被性侵的小晴又遭受了二次伤害;今天讨论的,是作为保护者的执法人员,如果保护意识缺失,也会在以法之名的前提下,对受害人造成不自知的二次伤害。其他(潜在)受害者在观望到“维权者”遭遇的二次伤害后,或许就会开始变得退缩并呈现集体静默,很多性侵案件也就从水面沉入水下、由公开变为隐性。因此,如何更好防范性侵儿童案件给被害儿童造成的二次伤害问题,不仅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今年,采访小晴及其家人,获悉了一个此前没有的信息:学校开始有人传播小晴被性侵之事。而之前,除了村人和网上,校园相对是个“世外桃源”。现在,每天上学的小晴,开始惴惴不安。
无法确认消息外泄的准确信源,符合逻辑的种种猜测便浮出水面。其中之一便是一封警方开出的“调查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透露,当地警方在侦查此案时,曾向小晴就读学校,发出一封写有她被强奸案由的调查函。
而这是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
2013年10月2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条称: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当地一位法律人士这样诘问:“不写明小晴被强奸的案由难道还会影响案件定性?明显是警方保护隐私的意识缺失!”
一一对照《意见》规定,我们还会发现,其第6条第一款规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而在小晴案的侦查过程中,始终是由男性警员完成询问的,不但没有女性参与,而且询问场所,也未遵循《意见》第14条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是让案发后大出血抢救的小晴,躺在病床上接受了调查询问,一旁只有其年过七旬的奶奶在场。
会不会是基层警局缺少女性警员呢?答案是否定的。去年“五一”,记者前往事发地暗访发现,就在负责侦破此案的警局里,列在墙上的警员公示栏,就有女警照片赫然在上。
结论是:办案单位缺少的不是女警,而是保护意识。
无独有偶。
同样是在广西,同样是涉未成人的性侵案件,同样是由钦州小晴案援助律师代理的案件,“百色性侵案”在公检法“走程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执法人员的种种“二次伤害”行为。
2016年3月22日,“百色性侵案”在百色市隆林县法院开庭。众多媒体人守候庭外,等待之前通过媒体发声,将相约出席庭审的三位受害女孩的到来。直到庭审结束,媒体才发现,此前坚称会参加庭审的三人,并未履约出庭。
笔者随后调查获悉,虽然三人或称抱病、或称繁忙、或称高考,各自有各自缺席庭审的理由,但她们的援助律师认为,这与她们勇敢站出来指证后的遭遇有关。是来自各方的“二次伤害”,特别是源于执法人员的“二次伤害”,让她们选择“临阵脱逃”,以免给自己生活带来新的“灾难”。
“警方对当事人小然(化名)的询问过程,从下午持续到凌晨,这期间,只有一名男警面对小然。他们还常找到她工作地点,搞得小姐妹间互相猜测。调查她怀孕一事,也是突然造访她家人打工的城市,让事先不知情的家人顿时暴怒。家人责骂给小然带来更深一层伤害。”
该案举报人秋楚这样向笔者描述。他的话得到了小然的证实。她告诉记者,那个询问她的男警,从下午持续到深夜,“把所有性侵的细节都问到了!”
当事人小星(化名)也没能逃脱办案单位的“二次伤害”。当一封注有“县检察院公诉缄”的邮件,寄到她所在的单位、被公司前台签收后,同事间很快传递起奇怪的眼神。“那段时间电视台在播王杰性侵的视频,大家都很敏感。检察院来函,很容易引起关注。办案单位就不能不用带有检方名称的信封吗?”小星愤然向记者发问。
小星说,种种蛛丝马迹,终于让对自己被性侵的过往毫不知情的男友,发现了她隐藏6、7年的秘密。就在两人约定的“双十节”结婚登记日前,二人“闹僵”分手。“他不能容忍的不是这件事本身,而是我一直欺瞒着他!”小星说。
当年即将高考的当事人小云(化名),是三人中比较“幸运”的,轮到对她调查取证时,已经有女警在场。“针对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二次伤害,我们专门前往案发地,与相关办案部门进行了交涉。”为三名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机构负责人称。
“二次伤害”后的“临阵脱逃”,只是三位受害人保护自己的一种对策。而二次伤害更可怕的,是让更多性侵案件,从水面沉入水下,由公开变为隐性。众多潜藏的证人通过观望变得“退缩”并呈现集体静默。
据“百色性侵案”的举报人秋楚透露,当初是自己通过媒体披露了“助学达人”王杰性侵之事,并向警方提供了小然、小星、小云三名证人。据他透露,他手里至少还掌握其余8名受害人的材料,并将它们提供给了办案警方。
2015年10月23日,秋楚远赴南宁,协助隆林警方调查。当他得知被自己艰难考证出来的至少11名受害人,仍然只有最初的三人肯站出作证时,沉默良久,他对笔者说,如果办案过程中,能够避免“二次伤害”的话,局面本可以改变。
截止到百色性侵案二审结束,受害证人仍止步于秋楚提供的三个女孩名字。其余涉嫌的受害女孩,在警方前往取证时,她们的监护人都给予了否定的答案。
注:本文观点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倩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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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执法人员的二次伤害,来自香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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