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丨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5周年,在257个全国范围的涉家暴离婚判决书抽样中:
只有1份判决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只有22件(8%)家庭暴力得到认定
只有35.02%的案件离婚得到支持
最高提起离婚诉讼次数为4次
只有1人的离婚损害赔偿得到全部支持
有66%的判决书里对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况没有做任何回应
有大量案件被认定为殴打、互殴、恐吓威胁却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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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听到身边或媒体曝光家庭暴力案(事)件时,常常会向暴力受害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不离婚”,把离婚当做在婚姻关系中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个体结束暴力关系的一种有效途径。事实也的确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两年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原因申请离婚的占比14.86%,家庭暴力成为仅次于“感情破裂”之后排名第二的离婚原因。而这一数据在2016年1月-9月时曾高达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二条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司法实践适用家庭暴力概念、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创造了法律基础,同时第三条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既明确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又确立了国家在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当受暴者决定离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家庭暴力实施者认定为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方,将家庭暴力认定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意见也明确提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些法律及司法指导意见都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结束婚姻关系时在经济和子女抚养问题上的保护。那么,当一个人真正决定离开暴力关系,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TA将在法庭上面对什么?家庭暴力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庭的正视?
为更直观地描述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离婚诉讼中面对的系统性问题,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按各省份人口比例确定抽样比例,并根据随机生成的抽样数据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中抽取了2020年的257份离婚诉讼判决书,并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认定结果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时:
判决书摘录:
原告诉,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家暴。甚至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大打出手……多次辱骂骚扰原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及家人大打出手,甚至扬言要杀害原告母亲,对原告及家人身心都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裁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两份、相片一页,经审查保证书本院予以确认,相片因仅有受伤部位的相片,无法确认受伤人员是谁,该相片本院不予确认。”
在257份判决中,原告(受害人)能够提交家庭暴力相关证据的有81份,占32%,未提交相关证据或举证情况不详的有176份,占68%。
判决书摘录:
“原告提交的照片9张、录音2份,其证明目的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其证明原告受害程度、受害次数均不足以认定被告系家暴行为,仅能证明原、被告确认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存在打骂行为,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在257个样本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占样本总数的8%;法官明确驳回构成家庭暴力的有66件,占样本总数的26%。在驳回家庭暴力的66个案件中,其中有41件是由于证据不足(62%),有13件被法官认定为单方面殴打(20%)却认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另有10件被认定为互殴(15%),2件被认定为只是恐吓威胁(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169个案件,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没有做任何回应,占比66%。对于原告来说,法官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诉求未做任何回应,也相当于是变相地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可见,对于原告指控遭受家庭暴力的,目前法院认定率非常低,或者将原告指控的暴力情形定性为“双方互殴”,或者定性为"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的争执或矛盾",或者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而更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判决书选择对此问题避而不谈。
判决书摘录:
原告称“被告常因琐事对我实施家暴,致我身体受伤”,因此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矛盾虽然在所难免,但是家庭暴力实属不正常、不应该,如果不加克制,必然会伤害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法院依然认为原告应当“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没有准予离婚。
在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22件案件中,判处离婚的共19件,认定家暴的案件离婚支持率达到86.36%。但不可忽视的是,依然有3起案件,在经过法院严格的证据审查认定了家庭暴力之后,仍然没有判决离婚。原因包括:法院虽然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仍然"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很明显,这样的判决并不能体现出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也有悖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家庭暴力明确为法定离婚事由的立法初衷。
在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且法官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判决准予离婚的13起案件中,仍有7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被判给施暴的被告方抚养。法官的判断依据中不考虑家庭暴力因素,而是更多考虑包括子女意愿、子女生活环境、抚养者经济能力以及"一人一个"等因素,这些看似公平的因素里都蕴含着对原告(受暴方)的不公,我们无从判断子女在询问中回答愿意跟从施暴者是否反映了其真实的内心意愿,子女生活环境和抚养者经济能力更是忽视了受暴方的处境,当受暴方因施暴而离家、当孩子被受暴方及家庭控制或藏匿、阻止受暴者探问时,受暴的母亲必然无法在诉讼期间尽抚养责任,受暴方已经被侵害了人身安全、亲情权无法得到保障,而法庭还要基于这种现实处境将抚养权分配给施暴者,进一步合理化了施暴者的行为,而考虑抚养者的经济能力更是忽视了受暴者在家庭中普遍的经济弱势地位,进一步剥夺了其权利。这其中更不能忽视的是,已经有一部分受暴者为了尽快结束暴力关系、争取被告同意离婚而自行放弃抚养权,这种情况在本次研究中无法体现,但依然不容忽视。
(5)家暴受暴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少,获赔更少
在本次抽取的的257份判决书样本中,仅23名原告(8.95%)主张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损害赔偿。而最终也只有7人(30.43%)获得了法官不同程度的支持,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在2,000元到87,840.5元之间,这其中还要考虑施暴者有重婚罪等其他情节。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我们在持续推进反家暴法宣传普及,提高受害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维权应对技能的同时,从强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下关键问题:
(1)将反家暴法明确纳入法官业务培训范畴,不断提高法官对家暴本质和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官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操处理技能;
(2)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拓展法律中“精神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实施暴力行为的“经常性”等相对模糊的概念,并考虑跟国际接轨,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明确纳入规制范畴;
(3)明确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矛盾”“家庭纠纷”“互殴”,增强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降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家暴案件举证规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5)明确离婚时未成年子女不宜直接判给施暴人,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特殊保护原则;
(6)明确家暴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不低于60%的比例);
(7)更多支持家暴受害人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提高家暴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获赔数额,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受害人本位原则和家暴零容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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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本文为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研究团队研究成果,撰文作者包括王维真、曲若菲、刘睿佳、李宇、拜睿雅、夏天、聂千喻、曹晨、魏依文(按姓氏笔画排序),除撰文作者外,王源、许晟玮、吴优、郑玥、段佳慧也参与了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过程。欢迎各位对反家暴话题感兴趣的朋友引用并注明出处。本报告摘录皆引用自各地判决书,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保护,隐去了具体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