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微新闻11-21 ▌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国考新疆区开始确认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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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
全国首款智能办税机器人进入河南。11月19日,一场“中国智能税务服务研讨会”在郑州召开。国内首款智能办税机器人也第一次在河南亮相,据介绍,目前推出的这款智能办税机器人,其2.0版本将可以实现代理记账、审计、风控、纳税申报等功能;3.0版将做到自动核算、避险和税收筹划;在2020年前,4.0版将会实现工商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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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发改委:明年经济增速有望超6.5%。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范恒山日前表示,2018年中国经济增速将有望超过6.5%,受益于市场层面、政府层面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未来的若干年内,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比较良好的发展态势。(记者 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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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中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论坛在渝召开。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导,中国经济时报社、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论坛于11月18日在重庆举行。论坛主题为“探索普惠金融路径 助力实体经济振兴”。
论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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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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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前三季度中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85万亿,同比增速近7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何黎明在2017第十五届中国物流企业家年会上披露,今年前三季度中国社会物流总额已达18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速6.9%。今年前三季度,中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降至14.5%。 (记者 刘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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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
国考新疆区开始确认报名。国考新疆区的考生注意了!报名网上确认开始,至周三结束。未按期国考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考人员请于12月4日10∶00至10日12∶00期间,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定于12月9日至10日举行。(记者 马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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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经济报:
今年新疆逾15万贫困人口实现就业。今年,我区26个示范县充分发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先遣队、排头兵作用,前三季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10万人次,占全疆转移总人数的45%;有组织转移疆内企业就业13.5万人,占全疆转移总人数的32%;有组织转移内地企业就业1万余人,占全疆转移总人数的58%。(记者 张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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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新疆首个北斗分理运营专线平台落地。新疆首个北斗分理运营专线平台落成仪式18日在乌鲁木齐举行。这一平台为新疆早日实现无盲区应急通信提供技术支撑,也标志着新疆在北斗应用方面进入新阶段。(记者 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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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
艾克拜尔:乡亲喜爱的“摄影师”。 “艾克拜尔哥哥来啦!……”七八个孩子簇拥着一位青年人走到村头,“孩子们等急了吧!今天我给大家来讲《快乐的阿凡提》的故事”,这位青年人说。这个和孩子们打成一片,绘声绘色讲故事的小伙子是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驻阿克苏市喀勒塔勒镇英阿克艾日克村“访惠聚”工作队队员艾克拜尔 · 依明,他是村里孩子们追随的“故事王”,也是乡亲们的“摄影师”,更是大伙儿的“自家人”。
艾克拜尔与他的“小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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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天平:
法官讲法进社区,一点一滴暖人心。11月1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第六党支部为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难,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活动。2017年沙区法院为全力做好“访惠聚”工作,共派出8个工作队44名队员进驻社区,进驻社区后,干警们深刻领会“访惠聚”工作精神,结合自身优势全面努力开展各项“访惠聚”工作。(撰稿人 陈辉、杨洋)
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作者:刘星
采编:新疆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