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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免税最新细则!民航局印发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

通航圈 2021-05-30
4月8日,民航局正式印发《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民航函〔2021〕239号),以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此前联合印发的财关税〔2021〕15号、16号文即《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两个文件的全文见前文:四部门:对部分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财关税〔2021〕15、16号文,中国民航局配合承担的任务为:确定免税政策适用进口单位(即免税主体)名单和航空器材(即免税商品)清单,并每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的《实施细则》即对这一任务的具体细化,其中明确,民航局将委托中国民航维修协会(以下简称维修协会)具体实施管理民航局依托维修协会建立航材免税信息平台;民航局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的单位及维修协会认证的航材分销商范围内确定免税主体名单除航材分销商外的免税主体可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申报免税商品需求;维修协会汇总各免税主体申报免税商品需求后,经行业讨论确定免税商品清单,并生成数据文件;民航局将确定的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数据文件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除首批名单及清单外,民航局将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海关总署更新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数据,除此之外不予办理新增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

《实施细则》明确了民航局确定免税主体的基本原则,整机设计制造单位一般应当为按照CCAR-21部获得生产许可证(PC)的法人单位,具体以民航局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AMOS)公布信息为准。如其产品型号的维修支持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所属其他单位负责(如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以民航局对制造厂家运行支持体系评估信息为准;航空公司应当为按照CCAR-91、121、135部获得运行合格证的法人单位,不包括其独资、合作或者合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具体以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公布信息为准;维修单位应当为按照CCAR-145部获得维修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或其授权部门,但不包括航空公司内设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部门,具体以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公布信息为准;航材分销商应当为按照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和程序》(ASP)获得航材分销商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具体以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管理系统公布信息为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民航局确定免税商品清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主要考虑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工作需要,兼顾整机设计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维修支持需要。采取上述主体自愿申报需求,汇总形成免税商品清单的方式,并由所有免税主体共享。需求应当按规定格式(后附)申报,由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声明无维修需要航材之外的其他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同商品存在信息差异或者争议的通过行业讨论解决。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实施细则

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

民航函〔2021〕239号


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维修单位,航材分销商,各航空设计制造公司: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特定进口单位和航空器材实施免征进口关税政策,并于同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共同制定《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通知》及《管理办法》,民航局配合承担的任务为:确定免税政策适用进口单位(即免税主体)名单和航空器材(即免税商品)清单,并每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落实上述任务,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函告如下:
一、具体方式
  针对上述任务,民航局委托中国民航维修协会(以下简称维修协会)实施管理,具体方式如下:
  (1)民航局依托维修协会建立航材免税信息平台;
  (2)民航局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的单位及维修协会认证的航材分销商范围内确定免税主体名单;
  (3)除航材分销商外的免税主体可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申报免税商品需求;  (5)维修协会汇总各免税主体申报免税商品需求后,经行业讨论确定免税商品清单,并生成数据文件;
  (6)民航局将确定的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数据文件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除首批名单及清单外,民航局将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海关总署更新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数据,除此之外不予办理新增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
二、免税主体名单管理
  1. 基本原则
  民航局确定免税主体的基本原则如下:
  (1)整机设计制造单位一般应当为按照CCAR-21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具体以民航局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AMOS)公布信息为准。如其产品型号的维修支持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所属其他单位负责(如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以民航局对制造厂家运行支持体系评估信息为准。
  (2)航空公司应当为按照CCAR-91、121、135部获得运行合格证的法人单位,不包括其独资、合作或者合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具体以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公布信息为准。
  (3)维修单位应当为按照CCAR-145部获得维修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或其授权部门,但不包括航空公司内设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部门,具体以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公布信息为准。
  (4)航材分销商应当为按照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标准和程序》(ASP)获得航材分销商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具体以维修协会航材分销商资质管理系统公布信息为准。
  2. 申报流程
  符合上述资质的单位,如有进口航空器材的需要,应当至少在民航局向海关总署更新免税主体名单前30天,以正式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民航局申报免税政策主体资格,并注明代表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的联系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整机设计制造单位,如其产品型号的维修支持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所属其他单位负责,应当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申报。
  首次申报后,如后续无变化,无需再次申报,民航局将视为原申报信息继续有效。
  3. 平台登录
  经民航局审核通过的主体单位,除航材分销商外,可联系维修协会申领一个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用户U盾。首次发放U盾免费,申领补发收费,并由维修协会按照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平台用户加载U盾登录后可申报免税商品需求。不申领用户U盾的主体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但不影响主体资格。
  4. 权利影响
  对于已经获得免税主体资格的单位,如发生下述情况,将影响其享受免税政策权利:
  (1)被撤销相应资质:民航局将随之取消其免税主体资格,函告海关总署。如为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用户,维修协会将注销其U盾。
  (2)单位名称变更:民航局不取消其免税主体资格,但在函告海关总署更新前将无法行使免税权利。
  另外,如免税主体违反海关关税管理规定,即使保持相应民航局批准资质,海关也可能取消其享受免税政策权利。
三、免税商品清单管理
  1. 基本原则
  民航局确定免税商品清单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主要考虑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工作需要,兼顾整机设计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维修支持需要。
  (2)采取上述主体自愿申报需求,汇总形成免税商品清单的方式,并由所有免税主体共享。
  (3)需求应当按规定格式(后附)申报,由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声明无维修需要航材之外的其他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相同商品存在信息差异或者争议的通过行业讨论解决。
  2. 需求申报
  获得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用户U盾的主体单位,可在民航局向海关总署更新免税商品清单前30天向平台申报规定格式的需求数据和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声明文件。未按规定申报视为作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 行业讨论
  维修协会将根据航材免税信息平台所收集的需求数据整合成初步清单,梳理出存在的信息差异,并按需组织行业讨论后确定免税商品清单。
  行业讨论存在争议的事项由民航局协调并最终裁决。
  4. 数据管理
  确定免税商品清单后,维修协会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发布,并生成数据文件报民航局。
  免税商品清单在民航局向海关总署函告更新并实施后,至下一次更新前不可更改,并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提供公众免费查询。
四、其他说明
  按照《通知》实施免税政策的进口航材,在通关时需由海关前置审批。如遇紧急订货情况(AOG),免税商品仍可按《税则》规定的暂定优惠税率(如适用)或者正常税率申报快速通关。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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