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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PC前的生产这样办!民航局发布新版《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监管程序》,9月10日起生效!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近期,民航局发布全新《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监管程序》(AP-21-AA-2022-33),该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适用于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进行民用航空产品及其 零部件生产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持有人或其权益转让协议受让 人的管理。自2022年9月10日起生效,原《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08)废止。
据介绍,2017年7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对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规定取消了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要求,此次新发布的程序根据CCAR-21-R4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对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 包括:(1) 根据CCAR-21-R4的规定对本程序正文和附录进行 修改;(2) 调整程序架构;(3) 明确了为满足CCAR-21-R4第五章的要求,民用航空 产品的制造人应建立生产检验系统以确保生产出来的民用航空产 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4) 增加了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的要求;(5)增加了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期间,局方同步开展生 产许可审查的要求;(6) 完善本程序中所用的表格。
按照CCAR-21-R4的第21.133条的规定,持有或者已经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即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在取得型号合格证前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型号合 格证申请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其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以下 简称制造人)应当按照CCAR-21-R4的第六章的规定尽早建立 相应的组织机构、质量系统等,在适当时间向局方提出生产许可 申请,以便及时取得生产许可证,开展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活动。
(1)如制造人欲按照CCAR-21-R4第五章的规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前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特定型号的民用航空产品,应向局方说明其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前生产民用航空产品的意向,并表明其已经符合CCAR-21-R4第五章的规定。如局方认为制造人符合CCAR-21-R4第五章的要求,应与制造人达成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同意制造人按照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规定进行特定型号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
(2)制造人应当了解作为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获得的权利,以及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优越性。作为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与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相比,有以下有利条件:(a)无需为每一完工的民用航空产品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b)减少局方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监督;(c)除局方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无需进一步表明即可获得适航证或适航批准标签;(d)除局方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作为该民用航空产品备件的零部件无需进一步表明即可获得适航批准标签。
(3)自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开始生产民用 航空产品之日起,欲获得适航证或适航批准标签的完工的民用航 空产品及其零部件应提交局方进行检查。局方将按照与制造人签 署的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开展检查工作,并颁发所需 的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但制造人必须明白,依据型号合格证 生产只是取得生产许可证前的一个临时过渡阶段制造人应当按 照CCAR-21-R4的第六章的规定,尽快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且 由于局方人力资源有限,局方的检查工作可能延迟或者需要较多 时间,从而使制造人只能保持一个较低的生产率。申请人可以按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的要求,向局方推荐拟 使用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这样能相对提高生产率。
(4)除非局方同意延长期限,制造人在取得型号合格证的六 个月之内应当按照CCAR-21-R4第六章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换句话说,以C919为例,9月29日颁证后,应在半年内取得PCC919取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致贺电,习近平会见C919大型客机项目团队代表并参观项目成果展览)。
CCAR-21-R4第五章第21.123条(四)款规定,制造人如 果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应当允许局方实施任何用于确定符合民 用航空规章必要的检查或试验,包括供应商的设施实施检查或 试验。局方应当对制造人接收的零部件(必要时,可在供应商工 厂实施),民用航空产品的制造过程和完工的民用航空产品进行 详细的检查,并且对于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还必须进行相 应的飞行试验或功能试验。局方必须用文件证明和记录每次检 查、试验,以便使每个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都有一套完整的检查和试验记录。如果制造人已经或正在建立CCAR-21-R4第六章要求的质 量系统,则局方可以根据对此质量系统的评审结果,确定介入制 造符合性检查的范围和深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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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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