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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各位飞行员!飞标司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过渡期内对非CCAR-121部运营人注册驾驶员停发纸版执照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9月27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通知,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据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EPL)2016年10月推广以来已近6年。而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第178次修订要求电子人员执照相关标准2022年11月3日适用。该日期之后,缔约国应当接受符合标准的EPL作为驾驶员执照的有效载体。为加强电子执照应用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执照管理体系适配性,明确防伪验证技术规范和实施程序,衔接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确保国际运行适用性,飞标司起草了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于EPL持有人。其中提到,从2016年9月22日中国民航启用EPL之日起至EPL完成ICAO标准符合性改造之日止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EPL和纸版执照具有同等效力,在国内飞行可只携带一种执照。在过渡期内,民航局仅向CCAR-121部运营人注册驾驶员同步颁发EPL和纸版执照,对非CCAR-121部运营人注册驾驶员,仅颁发EPL,停止颁发纸版执照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启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2635号)、《关于开放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新功能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49号)、《关于在“云执照”中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功能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95号)、《关于规范云执照电子经历记录本填写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774号)、《关于明确“云执照”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334号)和《关于明确电子执照飞行经历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395号)同时废止。

现飞标司就该咨询通告面向行业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电子执照六年来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fb_report@caac.gov.cn,联系电话:010-64091404。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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