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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后遗症:四川达州政府主导项目欠服务费、借款超12.5亿,烂尾抓人

刘虎和朋友们 2023-11-26

作者  巫英蛟 刘虎



2023年10月下旬,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2.5亿元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及行贿罪案件。14天庭审期间,当辩护人声音洪亮的针对公诉方每一组证据据理力争时,被告人罗元却总是像局外人一样淡定。

每当法庭询问罗元有何意见时,罗元就重复这样一句话:“我无法在一个违法的审判过程中发表任何意见。”

开江县法院。巫英蛟 摄

关于罗元这一反常举动,其双亲认为这是其遭受冤屈后感到绝望所致。两人一位身患绝症,一位风烛残年,仍在四处控诉该案背后的种种违法行为,“去年和今年,中央密集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文件,各地也纷纷响应。达州办案机关严重违背了中央的方针策略!”

01

参与政府PPP项目埋下祸根


罗元出生于1983年,重庆市城口县人,常住四川成都。罗元的父亲罗兴国今年73岁,是城口县一名退休教师。据其介绍,罗元当年大学毕业后开网吧创业,后经人介绍到四川西昌和攀枝花一带从事招投标工作,后又转行进入工程建设行业。
在工程领域掘到第一桶金后,罗元开始与成都新承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承邦公司”)合作。

2015年,“PPP模式”概念正热,其全称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国工商联在北京举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电视电话会议上,江苏、安徽、福建等七个省份推出总投资约9400亿元的287个项目,涉及市政、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利、能源等多个领域。

四川省达州市政府也不例外,以国有资本方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发展”)的名义与新承邦公司联姻,双方合作投资组建项目公司达州合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展公司”),用于承建达州市马踏洞金融城“两路一桥”项目。

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巫英蛟 摄

合展公司拟投资建设范围包括达州市金南大道西延线二期、三期西段及南北干道三期。其中,达发展持股49%,新承邦公司持股51%,罗元曾担任新承邦公司委派至合展公司的高管。

双方《投资合作协议》采用PPP特许经营模式,并约定达发展每年应支付给项目公司(合展公司)1.36亿元购买服务费,最终支付金额以财政批复文件为准。

2016年3月6日,达州市财政局向达发展发函,“同意将本项目每年年度运营补贴费用暂按1365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然而,项目上马后,作为达州市政府的代表,国企达发展被指并未履约。

“合展公司实施两路一桥项目过程中,达发展数年未支付一分钱购买服务费,运行资金来源一直依赖于合展公司对外融资。”知情人称,“项目拆迁过程中,高达3个多亿的拆迁费用亦由达发展控制经合展公司融资资金划入达发展账户后支付。达发展至今未将拆迁资金归还给合展公司。”

2017年,达发展分五次向合展公司借款2.526亿元。2018年12月,合展公司以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兴陇”)转让合展公司对达发展所享有的债权2.526亿元的方式,向光大兴陇融资1.9亿元。

2020年12月,融资期限到期后,达发展既未将其对合展公司所负债务2.526亿元归还给光大兴陇,也未归还给合展公司,而是强迫合展公司与其签订两份共计2.1亿元的《借款合同》,由本来作为其债权人的合展公司向达发展借款,用于归还光大兴陇的款项。

“达发展先是违约拒不支付每年1.36亿的服务费,后又以借款名义抽走2.56亿,最后欠账不还反而‘借款’给合展公司。种种操作让合展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知情人称,达发展其后向达州市委、市政府提交了情况报告,“误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利用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新承邦投资人李达锋为自保,不得不出境躲藏,罗元则成为了替罪羊。”

涉案项目已烂尾多年。巫英蛟 摄



02

“还款就还人”


2021年3月初,罗元到西安看望女儿,有一天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称要回一趟四川。与亲人匆匆作别后,他乘高铁回到成都。
“3月11日下午,我联系不上罗元,后来得知当晚民警到他家了解情况,说罗元已被带走调查。”罗元的父亲罗兴国说,罗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达州市开江县警方刑拘,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政府的真实意图是想通过上刑事手段,逼迫罗元还达发展‘借’给合展公司的那2.1亿。”罗兴国称,罗元被关押期间,相关人员多次向罗元及其家属表示“还款就还人”。

“罗元并未屈服。达发展本身还对合展公司负有2.526亿元借款没有归还,另有投资协议约定的高达10亿元的服务费未支付。到底谁才是债主?”

“达发展提交了虚构事实的情况报告后,达州市委、市政府多次以召集案件进展会、协调会的名义,对案件进行处理定调,在罗元案件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给罗元定下10年刑期,并要求办案人员按照10年刑期想办法定罪。”

罗兴国告诉笔者,他了解到,在案件初始阶段,曾有四川省公安厅经侦专家调查了解后也向达州市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被达州市政府否决了,我们猜测那位省厅专家认为该案是民事经济纠纷,公安不应插手。”

针对罗元的侦查继续推进。罗元的父母及前妻名下与案件无关的50余套房屋、数个企业资产被开江警方查封。

“与此同时,在达州市委、市政府非法干预下,公安机关不惜违法对案外的长邦公司、新运通公司、广汇恒隆公司等企业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滥用刑事侦查权。”罗兴国说,“达州市公安局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授权的情况下,为使达发展取得新运通公司、长邦公司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款,先是责令宣汉县财政局暂缓支付,后又向其发函解除长邦公司款项暂缓拨付。”

2021年6月16日,宣汉县财政局将长邦公司资金1600余万元支付至达发展后,达州市公安局又于同年7月8日再次向宣汉县财政局发函,要求暂缓支付长邦公司、新运通公司所有款项。

达州市公安局向宣汉财政局发出的函。受访者提供

法律人士称,达州市公安局开了先河,越俎代庖充当政府下达行政决定。

达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决定”,令宣汉启阳通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阳通公司”)陷入困境。其负责人向达州市委书记邵革军发出《求助信》提到:

“2020年因达发展与合展公司债务纠纷,无辜牵连长邦公司和启阳通公司,造成项目包一、包五立项项目停工近两年(21个月),长邦公司和启阳通公司资金链被完全阻断,施工进度款、技术编制费不能正常拨付,项目无法施工,企业被迫处于停滞状态。自2020年12月以来经宣汉县政府及指挥部通过电话、信息向达发展、国资委、达州经侦、监委七室汇报、沟通多达50余次无果。

“2021年1月28日,达发展与长邦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将项目包五在宣汉增减挂钩项目中所享有全部回报的50%作为质押财产,用于归还达发展向光大兴陇支付的合展公司信托融资应收账款回购款。

“《质押合同》严重损害了启阳通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利益,启阳通公司为顾全大局,在达发展时任领导刘杰‘保证50%的指标回流款一定用于保障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同意通过该《质押合同》。”

“其后,达发展却违背承诺,将整个项目包一、包五回流款项全部予以控制。2021年5月13日、7月18日、11月三次暂缓支付指标回流款9600万元……从而导致各乡镇农民补助款尾款无法兑付,启阳通(袁开明)垫付各种费用约813万元、技术编制费约700万元长期得不到清算支付。已立项的观山、桃花两个项目600亩如在2022年7月8日不能完成复垦施工,两个项目指标将作废。将给宣汉县造成高达7200万元的直接财政收入损失、启阳通公司应收工程款140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发给宣汉县纪委的一份《情况说明》,印证了启阳通公司《求助信》内容。该文件提到:“关于《宣汉县双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包一、包五因达发展与合展公司债务纠纷严重影响项目实际施工单位启阳通公司生存的情况汇报》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派专人和县农村住房改造统筹指挥部办公室一起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核实,该情况汇报基本属实……我局将和县农村住房改造统筹指挥部办公室一起加大汇报力度,进一步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力争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包一、包五在我县的项目顺利实施。”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认为“基本属实”。受访者提供


03

双标认定:借给民企是挪用,但借给国企就不是挪用


针对罗元的调查接近尾声后,2021年9月13日开江警方因发现罗元另有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于10月14日交达州市监委留置。

事后来看,所谓的“另有罪行”是指罗元对达发展党总支书记、董事长苟耘行贿。

“在留置期间,罗元一直没有承认行贿苟耘。办案人软磨硬泡,欺骗罗元说主要是针对苟耘,与罗元无关,承认了就没事。罗元最后按照办案人的‘提示’录下了口供。”

2022年1月,罗元被开江警方执行逮捕。同一天,苟耘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其后,在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指定下,该案由开江县法院管辖。罗元的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冉莉律师认为,开江县法院既不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行为地,又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对罗元案件没有管辖权。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遭开江县法院驳回。

开江县检察院。巫英蛟 摄

2022年6月,开江县检察院向开江县法院提起公诉。罗元被控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后又被补充起诉涉嫌行贿。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合展公司财务总监袁萍。公诉机关指控称:

一、罗元、袁萍自2015年11月开始,利用实际控制合展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协议等形式将公司资金约2.5亿元挪作罗元个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房产、归还借款、贷款、购买股权、支付律师费用、进行经营活动等。罗元、袁萍所挪用资金至今仍有2.49亿余元未归还,导致合展公司资金链断裂,“两路一桥”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建设。

二、因罗元经营的公司资金断裂,罗元遂安排其司机黄小中将合展公司的一台丰田牌陆地巡洋舰小型汽车和一台奔驰牌英路维特斯商务用车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全汇优品二手车车行。罗元将该售车款非法据为己有。

三、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得到达发展董事长、合展公司董事长苟耘在合展公司日常管理尤其是管理人员任免、资金、财物监管等方面的关照便利,罗元将准备好的现金50万元装入一手提袋,放在合展公司丰田越野车后备箱内,驾驶该车来到苟耘居住的达州市财政局家属院小区门口,与苟耘见面后,将车钥匙交给苟耘后离开。后苟耘将车上装有50万元的手提袋提回家中,存放于文件柜内。

2020年9月的一天,苟耘得知“两路一桥”资金链断裂,项目陷于瘫痪,担心其收受罗元50万元的事实被牵扯出来,遂将所收受的50万元退还给罗元。罗元在监察调查期间向监察机关退缴了50万元行贿款。

该案起诉至开江县法院后,可谓一波三折。2022年11月14日,罗元亲属及辩护人收到开江法院传票称要召开庭前会议,后来因故延期,2023年4月19日再次开庭前会议,5月8日上午9时正式开庭审理。

“但开了一会儿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来我们又接到法院通知说,6月28日至7月3日将再次正式开庭。哪知开庭前一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称临时取消。”

今年10月下旬,该案再次开庭。罗元的辩护人冉莉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罗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从在案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指控罗元挪用资金的时间期间内,罗元既不是合展公司的股东新承邦公司股东代表、也不具有合展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罗元不是合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人、财、物均没有实际控制权和决定权。

多位证人均证实罗元并非合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2017年底到合展公司上班,2018年3月离职。自已在合展公司期间,罗元好像没有任职,自己在合展公司期间只见过罗元一次,不知道他是什么身份。”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罗元以新承邦公司股东代表、合展公司董事、董事长身份实际控制合展公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元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要件。

其次,在有15份《借款协议书》所载明的合展公司15笔借款时间内,罗元不具有合展公司董事、董事长身份,不具有相应的职务便利。而且,所有19份合展公司出借款项是企业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罗元、袁萍以借款协议等形式挪用资金,这一指控将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行为认定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混淆了合法的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借款协议书原件系由合展公司保管,系合展公司合同资料和财务资料的一部分。”辩护人称,合展公司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所谓“被挪用资金”,均已记入该公司会计凭证资料。会计凭证是单位的法定财务文件资料,真实地记载了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19份《借款协议书》所涉及的出借资金均被真实客观地记录在了法定财务文件资料内容中,说明所涉及的资金出借行为系合展公司的单位行为,是合展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融通行为,而非个人挪用资金的行为。

从19份《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资金利息、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展公司享有和承担,合展公司出借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税后9%。

在项目拆迁受阻、跨火车站铁路大桥因与铁路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合展公司融资资金如放在银行账户内,必然产生巨额的资金利息损失。在此情形下以年利率9%的利息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冲抵融资利息,具有合理性。9%的资金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合展公司正是通过出借资金而取得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公安机关介入时,合展公司剩余出借款项尚未归还,仅仅只能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仍在存续的客观状态,并不意味着还款条件成就、还款期限届至的那一天借款人一定不履行还款义务,合展公司一定不能收回出借款项。恰恰是公安机关非法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以国家机器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造成债务人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能开展正常的财务活动,直接导致债务人被迫债务违约。合展公司出借款项得不到清偿的直接原因不是债务人主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公安机关非法干预民事、经济纠纷造成的。”

宣汉县政府部门请求达州市公安局解除暂缓拨付事宜。受访者提供

冉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存在“双标”行为。合展公司将资金出借给其他民企是“挪用资金”,而合展公司借给国企达发展2.526亿为何就不构成挪用资金?

三、指控罗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元安排车辆过户、出售的指控事实仅有黄小中的证言,不能证明罗元有此行为。

四、监委对罗元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的情形,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便法院认定50万元是贿赂款,那么应当认定罗元是被苟耘索贿,罗元并没有主动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罗元没有对苟耘进行请托,也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苟耘多次供述:他在酒后向罗元提出来让罗元给自己发点钱时,罗元没有接话。由此说明当苟耘向罗元索贿时,罗元并未向苟耘提出任何请托事项。”

苟耘供述称罗元因涉嫌挪用资金被逮捕后,他才反应过来罗元送他50万元的目的:虽然没有明说,应该是让他在合展公司的监管上有所放松,以便于其实际掌控合展公司及其资金支配,以达到挪用融资资金的目的。

“苟耘的这一陈述内容能够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说明罗元被逮捕前从未向苟耘请托过任何事项,罗元更没有向苟耘表达过自己有什么目的,所以苟耘才说自己在罗元被逮捕后才知道罗元的目的;第二、苟耘在罗元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罗元对自己有任何请托事项,更谈不上罗元要求苟耘对合展公司放松监管;第三、苟耘如果存在监管不力的失职渎职行为,那也是其自身的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与罗元没有任何关联性;第四、苟耘直到罗元出事后才凭自己的主观臆测认为罗元对自己有目的,进一步说明在罗元出事前苟耘并不知道罗元有什么目的,这一情节反映出来的仍然是罗元并未向苟耘请托任何事项。”

该案历经两周已结束庭审,目前尚未判决。


04

仍在晒太阳的政府烂尾项目如何解决


罗元的亲属及其辩护人冉莉认为,“两路一桥”资金链断裂,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与罗元个人没有关系。

首先,项目拆迁工作无法推进、拆迁严重受阻、拆迁费用超出预算3亿多元,是该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主要原因。

其次,达州市政府、达发展与铁路局未能就跨铁路火车站大桥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也是该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主要原因。

最后,达发展未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向合展公司支付费用,且达发展借款2.526亿元未归还,是合展公司资金链断裂最根本的原因。

吊诡的是,达州市财政局如今矢口否认“两路一桥”项目是PPP项目。其理由是“该项目最终未能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因此该局于2016年3月向达发展出具了《关于将马踏洞片区道路、跨铁路大桥等PPP项目投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通知》已不适用于该项目。“该项目现在本不是PPP项目,即使系PPP项目,至今尚未建成进入项目运营期,运营补贴费用政府也不能支付。”

达州市财政局。巫英蛟 摄

“归根结底,政府是既要赖账还要甩锅。这么大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项目烂尾了,竟然最后找一个无权无势的私人背锅,难道那些领导就一点责任都没有?”罗元父亲罗兴国举报说,“强烈要求彻查达州市相关人员、领导滥用职权、利用国家公权力干预民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无辜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因受罗元牵连,罗兴国、袁开春夫妇被多个金融机构起诉,房屋、银行卡全部被查封、冻结,连微薄的养老金也被冻结。

据了解,袁开春身患癌症和多种严重疾病,无钱医治。罗兴国已73岁高龄仍在当保安,每天工作12人小时赚取微薄的工资,勉强维持两个老人的生存。

“我们一家从前幸福美满令人羡慕的生活,如今被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此情此景何其悲凉?!但是,达州政府抓了、判了罗元,烂尾项目就能解决吗?他们如何收拾这个烂摊子?”
主导该PPP项目的达州市政府。巫英蛟 摄
笔者发稿前,罗元家人称辩护律师又有了关于案件关键证据的重大发现:公诉机关出示的对合展公司18份《借款协议书》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比对样本为达州市润鉴印章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公章回收证明存根》上所盖印的合展公司印模,存根上载明交章时间为2020年1月。

“经查询公开的工商信息资料,这家印章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8月5日。其如何在成立前大半年的2020年1月开展印章刻制相关工作,并对合展公司公章进行回收和刻制?这不是穿越时空的假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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