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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涉黑案庭审中多名被告人下跪,称“指居”是人间地狱,求对侦查人员启动刑讯逼供调查

刘虎和朋友们 2024-01-12

作者  刘虎



“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均称指定居所是人间地狱,可想而知指定监视地是多么恐怖!”近日,广西玉林市容县法院审理的广东省廉江市胡宁辉等人涉黑案被告人胡宁辉上诉称,本案的指定居所实质上是私设的刑堂。在指定居所,办案人员不受监督的实施了长达七个月的刑讯逼供。

“包括胡宁辉在内的全部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员,都是哭天喊地要离开指定居所进入看守所。”该案数名辩护律师说。

原梦幻水乡景区内的梦幻水乡宾馆,是胡宁辉黑社会案的两个“指居”场所之一。刘虎 摄


01

被跨省抓捕的“黑社会组织”


廉江市是广东省辖县级市,由湛江市代管,位于雷州半岛北部,濒临北部湾,与广西接壤。廉江是传统农业大县和工业强县,盛产水果,号称“百果之乡”,其电饭煲产量占全国3成以上,是“中国电饭煲之乡”。

胡宁辉1976年7月出生于廉江市,做过乡村教师,曾在广西南宁开办餐厅“辉记青岛啤酒扎啤美食城”,并接受过广西电视台“八桂新风采”栏目的采访。2022年6月18日,胡宁辉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玉林市公安局跨省抓捕。
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时的胡宁辉。图据网络

2023年10月19日,在广西容县法院作出的“(2023)桂09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中,胡宁辉成了“黑老大”。作为一号被告人,胡宁辉被一审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共十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然而在这些罪名中,并没有其被立案抓捕时涉嫌的敲诈勒索罪。

胡宁辉涉黑案一共有33名被告人,其中24人被一审判决涉黑。33人中,有4人是胡宁辉的亲属,其中3人被判涉黑。

胡宁辉的侄子胡海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胡智辉、胡仁辉、胡礼辉是胡宁辉的堂兄弟。根据一审判决,胡智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胡仁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胡礼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容县法院。刘虎 摄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19日,胡宁辉以亲属被李杰才骗去参与传销为由,纠集庞萃茂、刘付寿才、李廷龙等人绑架李杰才,并向其家属索要了30万元赎金。后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追究刑责。胡宁辉及其犯罪团伙通过绑架积累了经济资本,并大大提升了社会影响力,吸引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前来投靠。自此,以胡宁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2006年至2019年,胡宁辉吸纳家族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广东廉江市石角镇、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等地,通过接收他人“六合彩”外围赌注或“抓摊”等方式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为非作恶,在广东廉江市与广西陆川县交界地区先后实施绑架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对两广交界的石角镇、清湖镇的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一审中,胡宁辉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容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称,本案由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指定由该院审理,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胡宁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玉林中院提出上诉。


02

被“指居”人员哭天喊地要进入看守所


“在一审庭审中,33名被告人均当庭陈述在本案侦查阶段遭到不同程度的恐吓、诱供或吊打、拗腰等刑讯逼供。多名被告人还当庭下跪,求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进行调查。”胡宁辉的家人说,33名被告人陈述了关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信息,辩护人也两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一审法院未对多名被告人被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实质审查,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判。

胡宁辉家人称,在“指居”期间,办案人员拉背部有伤的胡仁辉去向其他嫌疑人展示,说不配合就是这个下场,还安排其他人为胡仁辉擦药。办案人庞智每天拿药过来,让胡智辉帮胡仁辉擦药,同案的嫌疑人刘付寿才、刘付宁贤、刘付炎、刘付玉胜、罗汉毅、胡礼辉都有帮胡仁辉擦过药,均可以证明胡仁辉背部的伤是在指居点遭受刑讯逼供所致。

“胡仁辉在开庭的时候想把背部的伤露出来给大家看看是新伤还是旧伤,有撩起一半衣服,却被法官阻止,但是众旁听家属还是都看到那红一大片的伤口。公诉机关让入所体检医生做假材料说胡仁辉这是以前干农活时留下的旧伤,胡仁辉的辩护律师提出让胡仁辉去体检,法院也不认同,认为没有必要,给驳回了。”

《起诉书》显示,胡宁辉于202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俗称“指居”),同年12月18日被容县检察院决定“指居”,到2023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一共被“指居”了7个月之久。胡宁辉等涉案人员分别被监视居住于玉林市福绵区江口水库原梦幻水乡宾馆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鹤林村原丰强电子有限公司

原丰强电子公司现已变成一家精神病医院。刘虎 摄

胡宁辉等涉案人员家属称,玉林警方侦查人员叶东、陈占伟、黄俊华、庞展宏、权新林等故意不将胡宁辉等人送到看守所,恶意规避监督,将胡宁辉等人变相非法拘禁长达7个月。在此期间,侦查人员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胡宁辉在庭审中称,在原梦幻水乡宾馆“指居”期间,根本不是人过的生活,他被戴着手铐和脚铐睡觉,根本无法正常休息,每天吃发霉发烂的食物,身体被折磨得轻了30斤。黄俊华威胁胡宁辉要吊死他,还不用负责任,死后叫法医泡胡宁辉的尸体,并通过拗腰的方式对胡宁辉进行折磨,将他挂在墙上2米多高处,逼他认罪。黄俊华还让权新林将其裤子脱掉,用打火机的点火器电其生殖器。

胡宁辉的亲属称,胡宁辉被带回廉江市石角镇指认现场时,他们亲眼看到胡宁辉遭到了黄俊华的殴打。

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称,关于黑社会的相关供述都是假的,都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让他们签字的,或者诱骗他们签字的,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愿。黄俊华还说,“没有我黄俊华得不到的口供!你如果不签,我就让你的惨叫声响彻整栋大楼。”他们是在无法忍受疼痛和在巨大的精神强制下,被迫签下的有罪供述。

旁听庭审的被告人家属称,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多次描述在指定居所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与细节,强烈要求调取在指定居所及附近派出所进出的监控视频、出勤登记表等资料,特别是胡宁辉2022年8月26日讯问笔录的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等,然而以上材料均无法找到。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的方式称这份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机器故障没有保存成功,监控视频因为电脑仅保存3个月的视频而已经被覆盖,登记表因为管理不善己经丢失,办案人员已经全部解散调回各自单位了。

“对这种故意丢失、毁灭对嫌疑人有利证据的行为,律师气得浑身发抖。旁听的亲属也气愤难平,欲哭无泪。”

庭审中,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检察机关出示胡宁辉及其他涉案人员进入指定居所前的体检报告,但检察机关无法出示相关证据,仅简单口头说明相关材料已经丢失,并出示了一份由侦查人员黄俊华制作的《情况说明》。

“黄俊华是刑讯逼供的实施者,检察机关却让其负责制作《情况说明》自我否定其罪,这是多么荒谬的做法。”一名辩护人表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理由是设备坏了、时间久被覆盖了,这个被中国司法界视为“流氓无赖”的理由赤裸裸地出现在本案中。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一审判决认为,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体检材料等其他证据分析,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非法取得”没有依据,申请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胡宁辉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指定监视居住点环境信息的请求,一审判决认为,指定监视居住点的相关环境信息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联,无必要调取。

“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本质上是住所不是办案场所,侦查机关在非办案场所取得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获取,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一名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未对侦查机关违法“指居”和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错误认为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严重影响公平审判,最终导致错误判决。

笔者近日来到原梦幻水乡宾馆大门口看到,“梦幻水乡”四字已被铲除,原梦幻水乡景区已变为水厂,保安不准外人进入。笔者检索发现,有抖音网友称,“疫情时候这里关押过犯人。”原丰强电子公司则已经变成了一家精神病医院,大门口有工人正在装修。


03

一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


在本案的33名被告人中,姓“刘付”的有1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3。这个复姓无法在《百家姓》中查到,人数仅10多万,主要分布在广东廉江市、化州市和广西陆川县两省三县市交界处。当地人告诉笔者,刘付姓与其他姓氏居民相互通婚往来,很多都是亲戚,相处融洽。

廉江市石角镇的刘付宗祠。刘虎 摄

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10月18日,胡宁辉、胡智辉、胡仁辉、胡礼辉等胡姓村民认为刘付纯基、刘付碧基兄弟占用村里的道路建造猪舍,经商量后决定拆除该猪舍。当日,胡宁辉等人持铲、锄头、水管等工具到刘付纯基、刘付碧基的猪舍处后与刘付纯基、刘付碧基等人发生冲突。冲突中,胡宁辉等人用铁铲、锄头、棍等工具殴打刘付纯基、刘付碧基。经鉴定,刘付碧基为重伤二级,刘付纯基为轻伤。

容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事后胡宁辉、胡智辉、胡仁辉、胡礼辉被廉江市警方先后执行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但未受到刑事处罚。因胡姓在当地属小姓,刘付姓是大姓,胡宁辉等人此举“以小犯大”,在当地社会上树立了“恶”的威名。

胡宁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宁辉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田头村委会为拆除猪舍引发冲突事件出具的《证明》。受访者提供

首先,本案中胡宁辉等人已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玉林市公安局在没有依法立案的情况下对胡宁辉等人进行侦查,相关侦查活动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应就本案对胡宁辉等人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10月29日,廉江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03年8月4日,廉江市检察院作出《退案函》,指出经二次退案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将案件退回给公安局,建议作撤案处理。刘付纯基、刘付碧基向广东省公安厅等部门信访,廉江市公安局根据上级要求,经核查后作出了《关于刘付纯基刘付碧基被伤害案的答复》,认定胡宁辉等人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

其次,刘付纯基的《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所附照片无法确定是其本人;本案案发时间为2002年10月18日,检验时间为10月21日,相距3天时间,大大超过了规定的24小时,不排除伤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也无法确认刘付纯基的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合法资质,鉴定地点不明确,《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真实性存疑。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刘付纯基的两份诊断证明,但出具时间是2000年10月21日,早于案发时间,且所记载伤情与检验报告记载的伤情不相符,明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三,玉林警方在2023年3月委托鉴定的刘付碧基《法医临床医学检验报告》,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不是刘付碧基本人的,该鉴定不具有真实性。鉴定时间距离案发时间已逾20年,不排除被害人因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性。另外,在案证据显示刘付碧基的损伤是颧骨骨折,而不是眼球。该鉴定报告以刘付碧基的眼球损伤为由评定伤情为重伤二级,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四,胡宁辉等四人均反映本案相关有罪供述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侦查人员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且四人供述相互矛盾,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明显缺乏有效证据基础。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属于孤证,证人证言亦自相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胡宁辉称,“黄俊华对我说,要立你黑社会的案子,没有故意伤害是不成的。因我不愿按照侦查人员要求进行供述,黄俊华通过拗腰的方式对我进行折磨,当天共拗腰4次,每次十几分钟。拗腰结束后我还是不愿按他们提供的内容录口供,黄俊华遂指挥庞展宏、柳晨雨、陈占伟用手铐将我吊在墙上,陈占伟用力踩铁环,导致我的身体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我实在受不了侦查人员的恶劣手段,同时担心自己的手臂会坏死,被迫同意按其要求录口供。因手指受伤严重,写字有困难,我只能用三根手指书写签名,在笔录上的签字是歪歪扭扭的,且比平常的签字大很多。庞展宏在十几天后发现签名不正常,要求我重新签该份笔录,我不同意,庞展宏便打电话告诉黄俊华,黄俊华说不签字就吊。我害怕再次遭受吊打,被迫违背意愿重新签了该份笔录。”

第五,刘付纯基、刘付碧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人占用村道违章建猪舍,影响胡姓群众出行,村干部多次做工作,石角镇国土所、廉江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亦向二人发出《停建证》,要求自行拆除,但二人拒不拆除。二人不顾村干部的劝阻,持刀追砍胡姓群众,是事件发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二人应对该事件负责任。

刘付纯基兄弟占用村里的道路建造猪舍原址。刘虎 摄


04

一起因传销引发的绑架案


在胡宁辉涉黑案中,绑架案被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胡宁辉组织刘付华威等人绑架李杰才并勒索30万元,自此以胡宁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判决认定,胡宁辉认为庞翠翠和刘付燕玲被李杰才骗去,参与传销,便指使二人的哥哥庞萃茂、刘付寿才等人将李杰才从家中抓出来,索要钱财。刘付寿才等人将李杰才带到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委会新垌村不同的山岭,逼迫李杰才跪在地上或跳入土坑内,并向其家属索要30万元。李廷龙等人到指定地点取走30万元现金后,将李杰才释放。之后,刘付寿才、李廷龙、庞萃茂、刘付立海、刘付华威、刘付锦贤、刘付强先后归案但又被释放。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无合法有效的证据,用于证明胡宁辉参与绑架犯罪活动。

首先,陆川县古城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时间“穿越”了。该《受案登记表》显示,本案报案人为李杰才的妻子刘小琼,报案时间200771912:50刘小琼报案称李杰才在古城镇八角村被10名男子绑架了,并索要30万元。李杰才胞兄李智才的证言,2007年7月19日下午2点,李杰才电话给,说已经和对方谈好了,要30万元赎金。由此可见,得知涉案人员索赔30万元的信息至少在当天14时之后,但《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时间是12:50,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李杰才的《询问笔录》显示,他的妻子去古城派出所报案,但没有立案,后来去清湖派出所报案才立案。据此可知,古城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是虚假的,本案尚未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是在未立案的情况下进行侦查的,相关侦查行为和全案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自2012年4月22日庞萃茂、刘付华威等人被解除监视居住之日起,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本案。根据法律规定,自2013年4月22日起已终止追究庞萃茂、刘付华威等的刑事责任。2022年玉林公安机关在没有依法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对本案进行侦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相关侦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

玉林市公安局。刘虎 摄

第四,李杰才关于胡宁辉绑架他的陈述系猜测性陈述;证人关于胡宁辉绑架李杰才的证言均为猜测性证言,相关陈述和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程序不合法,辨认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胡宁辉参与绑架,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李杰才被绑架到何地都无法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人员将其绑架至新垌村不同山岭,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相关判决不能成立。”

第五,被告人庞萃茂、刘付寿才等人在庭审中陈述称,庞萃茂的妹妹庞翠翠、表妹刘付燕玲被李杰才及其团队欺骗,向亲戚朋友借钱投入传销,造成经济损失,他们到李杰才家的目的是为了讨个说法,帮助庞翠翠、刘付燕玲要回被李杰才卷走的钱,属于正常的解决纠纷,没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行为。

庞翠翠证实,2006年,时年17岁的她和15岁的表妹刘付燕玲先后被骗入李杰才传销组织。“至今已相隔17年,我不想对任何人提起这段经历,每天都在努力的尝试说服自己忘掉过去,重新生活。”


05

在案证人被指“查无此人”


“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错误将毫无关联的个案堆积凑数,制造出涉黑组织的假象,并作出错误判决。”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胡宁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纠正。

首先,绝大部分被指控涉黑人员相互之间是亲属、家族、亲戚、村民关系或者工作关系,不是指挥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并没有形成某种稳定的组织。胡宁辉与其他被指控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具连续性,对其他人员无任何犯罪组织性质的控制力,完全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特征。“把正常的人际关系错误认定为犯罪组织关系,不管是对社会还是对胡宁辉等涉案人员的家庭来说,都是灾难性的打击。”

胡宁辉夫妇经营的美嘉超市。刘虎 摄

其次,胡宁辉与相关人员完全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审法院认定胡宁辉等人通过绑架积累经济资本,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认定胡宁辉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是完全错误的;认定胡宁辉安排成员在其控制的赌场、砂场、超市工作,通过发放工资豢养组织成员,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第三,审判机关将不具有关联性的个案串联起来,制造出“有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的假象,并据此错误认定胡宁辉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实际上无有效证据证实胡宁辉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无有效证据证实涉案人员为非作恶,对两广交界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危害性特征。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仅有14天,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审查起诉一个有33名被告人、涉及19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活动中均未曾出现过。”

“侦查人员强行拼凑人数和案件。”胡宁辉的家人称,本案有的案件属于邻里纠纷或经济纠纷,比如胡宁辉等人与刘付纯基兄弟之间的冲突,胡宁辉夫妇经营的美嘉超市与新万莲超市之间的恩怨,胡宁辉与邢要得、张水英经营的洗砂场之间的纠纷等。有的案件早已经过有关机关处理和调解结案,但为了拼凑黑社会组织,侦查人员又将其翻出来“回锅”,并案办理。

邢要得、张水英经营的洗砂场。刘虎 摄

胡宁辉的家人认为,有的案件跟胡宁辉毫无关系,而且公诉机关没有对胡宁辉进行任何指控,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胡宁辉犯罪事实成立,比如大陂砂场被寻衅滋事案陈梓炎被寻衅滋事案张亚寿被寻衅滋事案和钟国、涂锋荣被寻衅滋事案。有的证人纯属子虚乌有,比如《起诉书》中所称的刘付纯基兄弟被故意伤害案证人“刘付秀梅”,当地根本没有这个人,一审判决也未认定该证人证言;有的证人身份不明,比如在一审判决里8次作为证人出现、对多起案件进行指证的“叶某”,其真实性存疑。

“最令人发指的是,办案人员对其他嫌疑人说就是要搞死胡宁辉,叫他们把犯罪事实全部推给胡宁辉,将本案搞成涉黑案件是政治任务,你们配合、签字就好。证人刘付有泉、刘付业基、刘付泽基、刘明锋、刘德权、刘付文龙都明确表示判决书上他们的证言都不是他们说的。肖国春在2008年的时候才14岁。”

目前,此案正在玉林中院二审审理中。“我们都要求开庭审理、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全国人民围观!我们都不怕出丑,相信法院更不会怕。”此案一些家属对笔者说。

玉林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附录:

33人中31人的法庭供述记录

当事人家属在庭审旁听过程中,听到叶宇、刘付炎、胡海涌、罗汉毅等人讲述审讯中遭遇刑讯逼供,罗汉毅还说江口水库梦幻水乡宾馆就是人间地狱。

1、叶宇在庭审中说,在多次讯问之前,其已经被民警吊起来打了,严重伤害其身体和消磨其意志,办案单位每天只给一个馒头吃,其基本的吃饭未能得到保障。

2、刘付炎在法庭上说,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是事实,其不识字,公安机关怎么写都行,他不得不签字。

3、胡海涌在法庭中说,他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长达七个月的时间一直在被办案民警吊起来打,逼其签字,不签字就打到其签字、整死他。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民警提前要求他将公安人员提供的内容说,如果不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说,就会被吊打等。

4、黄韬在庭上说,办案民警打好笔录,威胁他不签字也要打到他签字。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办案民警要求其背熟口供,让其说的。

5、巫福浪在庭审中说,在监视居住期间民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所得,期间自己连狗都不如,不签字也打、签字也打,讯问笔录也是柳晨雨警官打好笔录给他签的。他说他不想被打死,自己有老婆和两个儿还小,要保命。

6、胡智辉在庭审中说,办案民警陈占伟对其刑讯逼供所得,陈警官威胁:“不签字就打死你,还有90天慢慢玩死你,玩到你承认为止。”警察将拉其到没有监控的地方,墙上打着两个铁环,用湿毛巾垫在手铐上将其吊在半空中。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民警在不让其看材料的情况下要其签字,并威胁道:“不签字就打死你。”

7、罗汉毅在庭审中说,在监视居住点被吊打了7个月,完全不敢不签字,监视居住点就是人间地狱。

8、刘付寿才在庭上说,其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庞智、陈占伟、陈国强警官对其刑讯逼供、吊打、写好材料逼其签字。庞智警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其吊在一个墙壁上有6个铁环的房间墙上2.5米处用手铐将其吊住,每次吊起20分钟,最多在一次问话过程中吊起过6次。

9、刘付立海在庭上说,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在梦幻宾馆时,办案民警在上厕所的时候灌尿液给他喝,将他关在小屋子里面吊起来,不给睡觉不给吃、不给喝,连续十几天不给睡觉、洗澡。一直恐吓一定要按照办案警察教他的那样说。其为了保命所以做了虚假供述,其刚被抓获时200多斤,被吊打至100多斤。

10、刘付宁贤在法庭上说、其所作供述都是办案民警对其拗腰、吊打、刑讯逼供所得。

11、刘付金寿在法庭说,在录音录像之前先录好口供,不签字就吊他。录同步录音录像时,其如果没录好,就先拉出去打一顿,再回来录。

12、刘付亦振在法庭上说,其供述不是真实的,是刑讯逼供所得,他是不得不签字的,系庞智、小庞两名警官对其刑讯逼供,使用吊打、恐吓的方式逼其签字。办案人员一定要他供说看见巫福浪打过邢龙飞和邢好运,他说没看见打过就拉他去打,吃的饭都被打的吐出来,还说如果你不说巫福浪打过,就继续吊打。后来他受不了,就说了巫福浪打过。但巫福浪就天天被打得哭着被拉回来,连续打了几天,感觉很对不起巫福浪。

13、刘付明聪在法庭上说,办案民警将很多情节严重化,很多不关胡宁辉的事情他都安在胡宁辉身上,供述并不是真实的。在签笔录时,有些笔录其看都没看过,办案警察完全不让看。

14、肖国春在法庭上反映,其反映关于黑社会组织性犯罪相关供述都不是真的,系陈占伟、黄俊华、庞智三位警官逼他签署的。

15、罗朝聘在法庭上说,很多事情他不知道(不了解),是办案民警告诉他的,并要求他签字。

16、罗俊琦在法庭上说,民警没让其看笔录的情况下,只是逼他签字。

17、刘付玉胜在法庭上说,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不是真的,系办案民警陈占伟、梁姓警官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不说就拉其去打到他说。曾经咬舌自尽过两次多名被告人说看见刘付玉胜走着进审讯室,爬着出来。

18、李建平在庭上说,民警威胁他不按照民警的意思签名回去又吊,他没有办法。

19、胡仁辉在法庭上说,办案民警将其吊起来绑在沙发上,往其嘴里灌水、鼻子里塞烟头,多次拷吊他,其背部有一较大的伤口是民警刑讯逼供时导致的。他在法庭上想将其衣服撩开给法庭看看背后的伤口,审判长并未准许。

20、邱锡朋在法庭上说,在江口水库梦幻水乡宾馆时,民警拿自己做好的材料让其签名,讯问笔录其完全没看过便让其签名。

21、钟昌盛说,在同步录音录像时,民警在开始录之前先跟其说好了相关内容,口供内容不是真的。

22、刘英海说,口供不是他真实讲的,是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所得。他被打掉一颗牙,现在都还痛。

23、钟昌进说两名办案警官写好笔录直接让其签字,不签字就打。

24、胡礼辉在法庭上说,他受到陈占伟、庞智刑讯逼供,在做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庞智警官先教其说一遍,并威胁不然回来打他,才让他去录的。

25、李廷龙说,其被庞智警官刑讯逼供,逼供完就将其反扣在床上,挂在墙上。其在江口水库期间一直被整,常用的手段是在一个打了6个铁环的房间,用毛巾塞进手铐,将其吊在墙上、给其戴上安全头盔不停地用其脑袋撞墙壁。

26、庞萃茂在法庭说,其遭受了刑讯逼供,被民警踢肚子、殴打,被打地跪在地上,其他民警还踢他的脚,6个月期间每次问话都打,同步录音录像期间如果不配合回来继续打,反扣在墙上,吊他打他,每次同步录音录像之前要说什么都是提前排练好的,去的时候如果不按他的说法又吊打。

27、彭汝娟说,是民警叫她把罪行推给胡宁辉的,民警将笔录打印好直接给她签字。

28、刘付锦贤说,系在某种压力之下作出的笔录,录口供的民警只有一人。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在某种压力之下作出的。

29、刘付强说,其是在某种情况之下说的,那种情况只有天知我知。很多时候根本没有问话,民警拿笔录直接叫他签字,在监视期间所作笔录不是自愿供述。

30、肖国礼说,案件中很多事情发生时,他才10岁,不知道这些,但是办案民警对其说你不可以不签不签就把将其丢在监视居住那里,动不动就拉出来打一顿。

31、钟继利说,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供述,都不是他自己讲的,能不签字其尽量不签字,但是没办法,办案民警“伟哥”要求其一定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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