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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女检察官介绍放高利贷,每万元借款抽成1000

刘虎和朋友们 2023-11-26

作者  刘虎



河南商丘人陈钦英的丈夫李伟在商丘市区和周边做建筑工程的包工头,每天带着二三十个工人在各个工地劳作,而陈钦英会计、出纳一肩挑。

让陈钦英烦恼的是,近十年前的2014年,夫妻俩从李伟弟媳娘家嫂子丁红借来的周转款。除了身为梁园区检察院法宣科科长丁红自己的钱外,丁红还把同事的钱借给陈钦英——借款时陈钦英并没有见过他们,甚至到现在,陈钦英也没见过将他们告上法庭的陈春燕以及其他打款的十几人。

陈钦英后来才知道,这些人中,除了丁红外,还有曾任梁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沈秋霞,以及另一位该院检察官。“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从此成了我还不起的阎王债!”
梁园区检察院。刘虎 摄


01

女检察官丁红的好算盘


2014年年初,李伟和丁红筹划一起做点生意。这位丁红女士是李伟弟媳娘家嫂子——这在注重亲戚情分的中原人眼中,已经是颇近的亲戚关系了。

陈钦英回忆,2014年1月份,丁红主动找到李伟,说自己刚借调到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信息和关系上的优势,“要求我们尽快筹集2000万元作为押金,许诺给介绍一个政府工程做。”

丁红本是梁园区检察院宣教科科长,借调到梁园区产业集聚区负责招商引资,也算是李伟亲友圈子中的能人。
梁园区区委、区政府大楼,与区检察院距离只有数百米。刘虎 摄

李伟和陈钦英自然不怀疑,到处想办法借了高利贷2000万元,给丁红指定的“商丘市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汇入2000万元作为“保证金”。钱打过去之后,丁红却并没能兑现承诺,帮他们拿下这个工程。

陈钦英说,实际上,这个“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项目到现在也没有开工建设。虽然不久这笔钱被退还,但2000万资金短短几个月的高息借贷,他们已付出了两百多万的利息成本,损失巨大。

陈钦英和李伟没有想到,和这位精明远亲的经济往来所引发的噩梦,只是刚刚开始。

陈钦英回忆,2014年4月,丁红找到他们,说觉得自己介绍的项目不成,觉得“亏欠”他们,说几个同事手里有“几百万”资金可以用。陈钦英就把自己和李伟的银行卡号给了丁红。

4月15日李伟的银行卡收到沈秋霞的转账6万元,第二天再次收到沈秋霞转账15万元;4月17日,收到沈晓萍的转账10万元;5月22日,李伟银行卡收到丁红转账25.7万余元。

在丁红的协调下,沈秋霞、沈晓萍等多人分别陆续转账到陈钦英和李伟的银行卡上。陈钦英回忆,她当时的想法比较单纯,认为是之前丁红让自己和李伟损失了200多万元,因此这次是一种“补偿”。

陈钦英解释说,这些钱不全部是丁红的。占用丁红同事的资金应该也要支付利息作为补偿,但客观事实是,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书面和口头约定都没有。

她的想法是,之后和丁红算账的时候整体就这些同事朋友资金的利息做一个协商。这么想的原因还有一个,在2014年前后,做工程利润率并不高,但只要有项目回款还是相对有保障的。

而丁红协调的这些同事朋友的资金,单笔金额不算高,一般在50万以下,也有1万、2万的;而这些人当时她都不认识,他们大多把她这里当成了某种活期账户。

以沈秋霞为例,4月15日、4月16日,4月18日分别转账6万元、15万元和31万元到李伟银行卡后,4月24日,又通过丁红通知,陈钦英往沈秋霞银行卡转回10万8千元,5月2日,李伟往沈秋霞农行卡转回2万元。

这样的资金拆借往来关系一直持续到了2014年的11月。2014年11月5日这一天,沈秋霞通过农行卡给陈钦英转去了4万元。

根据丁红的指令,陈钦英使用李伟和自己的银行卡等渠道,从2014年4月24日起到2016年12月,向丁红指定的银行卡转去了771万元。

不出意外的是,这种通过姻亲引荐而形成的无借条、无利息约定的资金往来关系,很快遭遇了冲突和危机。


02

100多份合同忽然出现


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显示,一直到2015年9月,陈钦英陆陆续续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丁红指定的账号累积转回了769万元。

如前所述,由丁红牵线的这一百多笔拆借资金主要发生在2014年,很多钱是几天之后转走之后迅速转回,涉及十几个不同的出借人。

陈钦英坦承,频繁地借用几天又要转走让他们疲于奔命,但当时她们并没有发现问题的严重性。

从陈钦英的角度看,如果考虑到丁红此前与李伟合作拿工程项目不成,让李伟损失两百多万需要“补偿”这一默契,即便丁红借给她的这175万元(2015年,转给丁红的金额已有227万元)可以免息,她也明白,其他十几个出借人的利息要求不可避免。

不过,单从总体的盘子看,到了2015年9月,总借款金额833万减去已转回的769万,陈钦英认为,待还款的差额似乎已经不大。

2016年1月开始,陈钦英和丁红几次接触洽谈。这一阶段,丁红拿出的一百多份《借款合同》却让她深感震惊和不满。

这些合同是以李伟挂靠的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宏海公司)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和收据上均盖有该公司的印章。

在陈钦英看来,这些合同都不是自己签订。宏海公司虽然是李伟所挂靠的建筑公司,但李伟和陈钦英的借款都是进入个人账户,从未进入宏海公司账户,更重要的是,虽然这些合同中附有宏海公司授权书和盖有公司印章,但印章来源可疑。

根据陈钦英的说法,“2014年前后,丁红在我们住处(商丘芳邻美景小区)设立一个办公室,做机动车的保险业务,在我们不知晓的前提下,她拿到在我家放着的宏海公司的公章和李伟的私章,伪造出借人的签名,炮制宏海公司《借款合同》。”

从此后多次庭审可以推断,丁红所以制作这些合同,目的在于取信借钱给李伟和陈钦英的同事和朋友,并未将相关法律关系做妥善处理:例如,这些合同虽然盖有宏海公司公章、李伟私章,但签名都是丁红代劳,没有李伟或者陈钦英签字,而100多份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但实际打款金额与占用时间大部分对不上。

更重要的是,这些合同上都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事后看,可能是丁红作为检察院工作人员这一资深法律人主动设计,以“阴阳合同”规避相关法律的有意操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刘虎 摄

而这一百多份陈钦英和李伟从未签名的合同的有效性,在此后的庭审中也几经争议和反复。


03

女检察官提出3.3分高息引争议 


2016年初,丁红和其他出借人等开始找陈钦英算账。

几次见面,都因为涉及款项转账频繁,来去复杂,而双方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无论以哪种标准计算利息都非常繁杂,没有达成一致。

8月份,陈钦英回到宁陵县的老家,丁红带着人来到家谈判。双方发生争执后,来到乡司法所调解,丁红拿出事前写好的《情况说明》,希望把自己对利息的诉求确定下来。丁红提出,陈钦英(李伟)应支付3分月息,付丁红劳务费(1万提1千元),每月还要支付丁红劳务费5厘

由丁红手写的《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按此计算整体年化利息超过50%根据陈钦英回忆,她咨询了陪同见证的乡司法所长,所长表示这么高的利息是放高利贷,“违法违纪,没有法律效力”,他让陈钦英签字。

从此后的多个庭审看,陈钦英签字的这个《情况说明》虽然由于利息过高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没有被执行,但仍被法院作为利息判断依据之一。

从2017年8月开始,陈钦英和李伟开始接到出借人的起诉。第一次起诉由于出借人不能证明欠付借款本息,不久撤诉。

2018年9月,陈钦英和李伟被出借人沈晓萍等人第二次起诉。梁园区法院裁定冻结了宏海公司810万元,紧接着又冻结该公司5个账户计1300万元,陈钦英一方要求司法审计鉴定,出借人不同意。

经开庭质证,丁红提供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虽有《情况说明》,约定了3.3分的高息,但法院认为,陈钦英不是宏海公司员工,宏海公司也没有授权给陈钦英,因此这一约定对宏海公司没有约束力。
商丘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二审中,宏海公司一方提出:所有借款合同上宏海公司的印章都不是宏海公司或者其授权的人加盖,宏海公司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丁红在作证时认可《借款合同》由其制作

另一个【(2018)豫1402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仍没有判决利息,仅判决按未还本金偿还。

在系列诉讼中,丁红一直没有直接起诉陈钦英,只是以证人出庭。起诉的三个出借人中,沈秋霞是梁园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陈钦英认为,出借人这一特殊身份,对该案后续发展造成了明显的不当影响。


04

法院径直裁定2分利息


梁园区法院重审该案时,原告申请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河南豫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法院没有提供,法官要求鉴定机构按法院的指示作出审计。

法院指示按月息2分、3分各出一份《鉴定意见》。此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说明,“没有提供裁定书或庭审笔录,对于鉴定事项,我们仅按照法院委托要求计算,但不作为判定的唯一依据”、“提供不完整的资料形成的应归还的本金、利息金额等结论有待进一步确认”。

梁园区法院却根据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以合议庭决议,将该案利息直接定为2分——即年化24%。

陈钦英表示,建筑生意并没有那么高的利润,当时如果知道丁红对同事许下的是这么高(3.3分)的利息,除非有紧急短期垫款,否则不可能借用这样高成本的资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陈钦英的代理律师提出,这表明该鉴定意见仅是法庭裁判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一审中审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楚君曾出庭作证,也坦言未对汇款记录和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故而,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后,二审法官开庭质证时没有针对李伟、陈钦英等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作出实质性说理,核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坚持按鉴定意见书判决。在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二审法官提出,原告方主动放弃按月息2分计息,只要求按资金占用利息年利率6%计算。

商丘市纪委监委办公区。刘虎 摄

2022年5月,陈钦英方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不合法、材料提供不实、鉴定结果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向商丘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商丘市检察院要求河南豫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给予回复意见。后者2022年8月3日重新出具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对原结论做出了更改,明确说明了“有些时间段漏掉没有计算,导致账务多算”。但商丘市检察院仍不予支持监督申请,且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对重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只字未提。

2022年9月19日,陈钦英申诉到商丘中院,并提交了新的鉴定意见书,证明二审判决有重大错误,应进入再审。

再审期间,经商丘中院委托,河南汇丰诚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

该报告明确指出一审中的鉴定意见少算了160万元还款,但报告仍按月息2分审计,审计时依然没有将《借款合同》等作为鉴定材料,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活期借款利率等疑问没有作出回应,仅凭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计,再次确认月息2分。

再审判决纠正了原审计鉴定意见中的明显错误,但为使原告的利益不受影响,又将此前原告放弃按月息2分计息、改按年利率6%的请求撤销了,重新都按月息2分判决,结果是被告申诉的结果不但没有拿回错判的160万元,还要再付原告100多万元利息。

这是什么道理呢?陈钦英问:“吐出来的唾沫,还能再舔起来吗?”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商丘中院以‘出借人收回此前的降低利息承诺’为由,调整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判决李伟夫妻仍需向这些出借人再付130万元。这是非常荒唐的!”李伟夫妻代理律师介绍,《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告将被告的利息部分免除后,此部分利息已经不存在了,绝没有再收回来的道理,因为覆水难收。

“法庭竟然允许出尔反尔。由一方提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接受后,新的判决结果不但没有减少相应的民事义务和债务负担,反而增加了其债务负担。另外,原告起诉的时候是按3.3分计算的利息,将原来的还款都视为还息,往后的本息才按2分计息。但现在的鉴定和判决结果却大大超出原告自己可能得到的结果了,这完全不合理。”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地。刘虎 摄

“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看,再审判决就是错误的。虽然判决理由振振有词,但因为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也难免被陈钦英质疑法院受到了检察院背景的几位出借人的不当影响。”

陈钦英质疑,既然《借款合同》都是丁红伪造的,为何还要判决宏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都没有约定,是不是应该按照法律作无息处理?

丁红等人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哪来的巨额资金出借?集中多达十几个案外人的资金出借,是否涉嫌职业放贷?

陈钦英等就此事向梁园区、商丘市两级纪委监委反映情况,并未得到明确结论。

2023年11月07日,李伟、陈钦英夫妇再次向河南省委第十巡视组进行了实名举报。“我们一定要得到一个合乎公理的说法。”陈钦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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