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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两警察“假枪真罪”案:检察院、法院都承认判错了,但就不改判

刘虎和朋友们 2023-11-26

作者  刘虎



“我自己就是警察,真枪、假枪我还能分不清楚吗?”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十几年后,王春飞仍坚信自己无罪,“那根本不是真枪!”

王春飞,曾是辽宁大连的一名警察,也是一个“枪迷”。一次偶然,他认识了本市一家超市玩具店的老板,店里有玩具枪售卖。判决书内容称,2005年至2007年间,王春飞帮同事或陪同所长、同事,从玩具店老板处购买了四支“手枪”。

2011年4月,王春飞及同事刘宏铭分别被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后,两人申诉至今。
当年售卖仿真枪的超市已经搬迁。刘虎 摄

“如果是真枪,怎么可能明目张胆摆在超市柜台上,供人挑选?”王春飞说,所谓的涉案“枪支”比动能很低,根本没有致伤性;一名同事买到“枪”后,甚至直接拿回家给他儿子玩了。

笔者注意到,申诉多年后,检察机关、法院也都先后承认,案件确实判决错误;但在启动再审后,一审却仍维持了有罪判决。


01

摆在超市柜台上的“枪”


那份宣告王春飞、刘宏铭“有罪”的判决书,只有短短三页纸。但两人为争取“无罪”,已耗费12年。

王、刘二人案发时,都是30岁上下的年纪。王春飞是大连市公安局海运分局香炉礁派出所警察,刘宏铭是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港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
王春飞曾是这个派出所里的警察。刘虎 摄

2023年11月,王春飞向笔者回忆,他从小是个“枪迷”,警校毕业后,由于只是派出所普通警察,没有摸过真枪;约2005年左右,他看到同事刘宏铭有一支已经坏掉的仿真枪。

“非常逼真,但外观和真枪有明显区别,枪柄下有个栓。”这支仿真枪,是刘宏铭从本地一家超市的玩具店买的,他见王春飞喜欢,便顺手送给了王春飞。王春飞对这支枪爱不释手,时常拿到派出所里把玩。

王春飞还说,经刘宏铭介绍,他认识了玩具店的老板邵阳,偶尔也去店里玩,“玩具店位于大连桂林友好乐购超市的地下一层,店开了好几年,柜台上摆着很多类似的仿真枪。”

派出所里有同事看到这支枪,也觉得“很不错”“非常漂亮”,便向王春飞打听。

刑事案卷里的涉案仿真枪图片。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定王春飞在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帮同事张淼、曲军,从邵阳处购买气手枪各一支;陪同事初晓刚、孙德权,从邵阳处购买气手枪各一支。

王春飞的解释是,“有的同事经常在海上执勤,一待就是一两个月,所以委托我帮他们买玩具枪。”王春飞还说,每支玩具枪的售价1000余元。

判决书中提及的“孙德权”,正是当时王春飞的直属领导、香炉礁派出所的所长。

孙德权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讲述了买“枪”的经过:“我觉得王春飞拿的这支手枪非常漂亮,我问王春飞哪买的……我让王春飞联系联系看能不能买到……问完价格以后,给完邵阳钱,我和王春飞就走了……我购买完这两支枪后,击发BB弹的枪我给初晓刚了,初晓刚将这支枪拿回家给他儿子玩了;击发钢珠的枪我放在办公室内了。”


02

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警察


判决书还称,2007年冬天,刘宏铭从邵阳处购买了一支气手枪。

除了在大连的超市卖“枪”,邵阳的买家还分布在辽宁各地。2009年7月,辽宁省铁岭市警方对邵阳“非法买卖枪支”案立案侦查,牵出了刘宏铭、王春飞等“买家”。

笔者注意到,2009年10月,盖有开原市公安局印章的铁岭警方专案组曾专门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该局与检察机关一致认为,刘宏铭、王春飞等人购买枪支的动机、目的,完全是出于个人喜好,应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犯罪区分开对待,其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

铁岭警方曾出具《情况说明》称,王春飞等人可不做犯罪处理。受访者供图

2010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决定成立“6.04”专案组,对铁岭“非法买卖枪支”等线索开展侦查工作,并指定辽阳市公安局管辖。刘宏铭、王春飞被刑事拘留。

在王春飞等人眼中,这些只是“仿真枪”“玩具枪”,没有杀伤力,和真枪有着本质的区别。王春飞说,“如果是真枪,怎么可能会明目张胆地摆在超市柜台上售卖呢?怎么可能1000多块钱就能买到一支呢?初晓刚又怎么可能把‘真枪’拿给他儿子玩呢?”

但在办案机关看来,这些枪形物“击发装置齐全”“具有杀伤力,足以致人伤害”,就是枪支无疑。铁岭警方、沈阳警方先后两次刑事技术鉴定,都作出了“认定为枪支”的结论。

根据刑事技术鉴定的结论,2011年4月21日,王春飞、刘宏铭被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称,二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

王春飞、刘宏铭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受访者供图

笔者获取的案件资料还显示,把“枪”卖给王春飞等人的邵阳,于2009年2月被辽宁省开原市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10年刑期。法院称,邵阳在经营玩具店时,多次从广东一玩具批发城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2支,并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6000元。

王春飞告诉笔者,白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他和刘宏铭一度心灰意冷,放弃了上诉,“但越想越不对劲,明明没有犯罪,为什么不争取清白?”

从2013年开始,王春飞、刘宏铭先后向各级法院进行申诉,但都被驳回。


03

自相矛盾的两次“枪支”鉴定


对于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公安部先后出台了两次《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即2001年8月17日的(公通字[2001]68号)文及2010年12月7日的(公通字[2010]67号)文。

笔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09年7月30日,铁岭市公安局对王春飞、刘宏铭涉枪一案,作出了一次《鉴定书》。这次鉴定,参考的是(公通字[2001]68号)所确定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枪支鉴定标准。

鉴定结论显示,除孙德权持有的枪支,其余镶入松木板靶距离,均为0.4厘米。

铁岭警方第一次鉴定称,涉案“枪支”具有杀伤力,可以认定为枪支。受访者供图
当王春飞等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2011年3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作了第二次鉴定。这次鉴定则是参考(公通字[2010]67号)所确定的“枪口比动能”枪支鉴定标准。

根据沈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6支“枪支”的性能各不相同,平均比动能最高达到13.40J/cm2,最低则为2.09J/cm2。
阳警方第二次定,认定涉案“枪支”为枪支。受访者供图

“两次鉴定的结论,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王春飞向笔者说,根据铁岭警方的结论,这些仿真枪射击松木板后,弹头镶在松木板靶都是0.4厘米,表现出的致伤力完全一致;而根据沈阳警方的结论,这些仿真枪的比动能却从2.09J/cm2—13.40J/cm2不等,毫不可信。

此外,王春飞还提出,他们购买仿真枪的时间,是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当使用的是2001年的标准进行鉴定,“但是,法院却最终以沈阳警方采用2010年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我们有罪。”

铁岭警方作出的“弹头镶入松木板靶0.4厘米”这一鉴定结论,同样无法与涉案枪支的比动能形成统一。

笔者查阅公开资料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指出,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J/cm2左右。

也就是说,枪口比动能只有达到16J/cm2,射击干燥松木板时弹头才会镶入松木板靶。但该案中,沈阳警方鉴定显示,涉案枪支的比动能在2.09J/cm2—13.40J/cm2之间。王春飞说,“这样的比动能,弹头根本就不可能镶入松木板。”

王春飞说,这两份自相矛盾的“枪支”鉴定结论,恰恰说明了涉案的“枪支”根本不是真枪,而是仿真枪、玩具枪。

此外,编号为K29598J这把枪,在刘宏铭和王春飞的扣押笔录中重复出现。

“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人身上能提取两次。并且这把枪还丢了,程序过程违法。”王春飞说,“我觉得物证有被偷换的可能。”


04

承认错判却不改判的法院


王春飞、刘宏铭漫长的申诉后,当年的办案机关也逐渐意识到,他们确实办错了案子。

2021年7月,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该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审判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本案第一次鉴定机构为铁岭市公安局,王春飞、刘宏铭不服鉴定结果,在法院审判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机构为沈阳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本案第二次鉴定,应当委托辽宁省公安厅进行,原审中辽阳市公安局委托沈阳市公安局复检,程序有瑕疵。

(2)王春飞、刘宏铭购买涉案枪支时间为2004—2007年,第二次鉴定机构沈阳市公安局在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时,适用了2010年的标准,属于适用标准不当。

(3)虽然两次鉴定结论均认定涉案枪支为“枪支”,但沈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中,每支枪的枪口初速和平均比动能各不相同,平均比动能最高值13.40J/cm2,比最低值2.09J/cm2高出6倍多,而铁岭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中,6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除一支“镶入红松木板靶0.5厘米”外,其余5支涉案枪支均为“0.4厘米”,两次鉴定得出的数据相差较大。

白塔区检察院指出,该案原审存在诸多错误。受访者供图

白塔区检察院指出,白塔区法院此前对王春飞、刘宏铭作出的有罪判决,审判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维护司法公正,该院决定向白塔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8月23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法院称,院长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委会讨论,应予再审。受访者供图

王春飞在庭上跟检察官和法官说:“轰动全国的广州王国其枪案的鉴定是4.14焦耳/平方厘米杀伤力比我的大,都鉴定的不是枪,我的更不可能鉴定成枪。王国其枪案的枪支鉴定是由司法部颁布的、具有国家资质的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做的,权威性和准确率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4.14焦耳/平方厘米不是枪,我2.09焦耳/平方厘米和3.46焦耳/平方厘米更不可能是枪支。”

既然检察院、法院都认为案子办错了,那么,改判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但蹊跷的是,经再审审理后,2023年10月9日,白塔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维持当年的错误判决。

白塔区法院说,“随着认识的提高、科技的发展,对枪支鉴定方法有了新的规定……对前后不同鉴定依据的出的不同鉴定表述,应进行全面看待……不能仅因表述结果不同,就否定整个司法鉴定。”

法院承认错判,再审后又维持原判。受访者供图


05

审判长:我有个人倾向,但要尊重审委会


该案再审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何兵为王春飞进行了无罪辩护。

何兵认为,原审存在“枪支检验程序错误”“枪支检验适用标准错误”“两次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问题,“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春飞等人无罪。”

再审后仍未恢复无罪的王春飞感到十分不解:“开庭前,检察院和法院都承认判错了;怎么一开庭,就什么错都没有了?”

“铁岭‘7.09’专案组当时也是请示了辽宁省公安厅领导同意,由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万凯带队的到大连调查的,处理结果也上报了公安厅。转过来第二年,辽宁省公安厅又成立了‘6.04’专案组,又重新把这个案子翻出来了,属于一案二次审。这算怎么回事?”

“如果这些真的是枪,我也认了。但它们不是啊!”王春飞说,哪怕抛开鉴定程序等争议点都不谈,回到案件本质,这就是一桩典型的“假枪真罪”案。

白塔区法院和白塔区检察院位于同一栋大楼。刘虎 摄
明明承认原审判决错误,但再审后却坚决不该判,对此,今年11月3日,白塔区法院负责该案再审的审判长高俊果在向王春飞家属“判后答疑”时坦言:

该案再审判决结论,是经审委会讨论决议,作为主审法官,他有个人的观点,但最终要“尊重审委会”、“尊重多数意见”,“我个人的观点,和最终我们审判的观点可能有出入。”

事实上,“假枪真罪”类案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天津赵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等,更是引发社会公众广泛热议。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的有关“仿真枪”刑罚口径。来源/澎湃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也指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我短短的参警时间里,还多次获得人民满意民警等称号,2007年获得新编民警优秀学员,为救人上过报纸,无偿献血。之前白塔区法院王世学院长通话还说法院跟检察院沟通撤诉,检察院不撤诉。法官说如果检察院撤诉,他们也同意。应该是都怕追责不给改。”王春飞告诉笔者,对于其案再审结果,他已经向辽阳中院提出上诉,“有生之年,一定要寻求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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