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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葆嘉:“語法、文法、Grámmatik、Grammar”術語匯考

文字研究 2022-12-31

李葆嘉:“語法、文法、GrámmatikGrammar”術語匯考

第一节  中国古代文献中的语法、文法



中国古代文献,“语法”一词始见于后秦汉译佛经。后秦弘始四年(402),龟兹人鸠摩罗什(344-413)于长安逍遥园将梵文Vyākaraṇa汉译为“语法”。


问曰:何等是“菩萨”句义?答曰:天竺语法,众字和合成语。如“菩”为一字,“提”为一字,是二不合则无语。若和合名为“菩提”,秦言无上智慧。(《大智度论》卷四十四)


此后,隋代慧远(523-592)所撰《大乘义章》卷一曰:


《大智论·句义品》:天竺语法,众字成语,众语成句。字句语等,增减为异。


至唐代,僧人利用梵文语法知识分析佛经文句,“语法”一词常见。康居人法藏(643-712)所撰《华严经探玄记》中曰:


今寻此文及准《兜沙经》:“此乃是所化众生,非是能化之佛”,以此长句是西国语法,应云“教化一切种种身”等乃至“不同之众生”为一句,“所见亦异”别为一句,义即可解。……结文可知如来神力是集众所因。此文应在前,但为顺西方语法故,在此后辨。


“西国语法”“西方语法”皆指Vyākaraṇa。


唐代孔颖达(574-648)所疏《春秋左传正义》(642),在中国传统典籍的注释中,首次使用“语法”一词:


《左传·昭公二十年》:“父不可弃(逃走就是弃父),名不可废(殉父而无人报仇就是废名)。尔其勉之(你勉力报仇),相从为愈(听我的话胜于一起死)。”正义:“勉”为努力。“尔其勉之”,今勉力报仇比于相从俱死为愈。病差(病愈——引注)谓之愈,言其胜共死也。服虔云“相从愈于共死”,则服(服虔——引注)意“相从”,使员(伍员——引注)从其(伍员之兄伍尚——引注)言也。语法,两人交互乃得称“相”,独使员从己,语不得为“相从”也。


该“语法”不等同于“西国语法”。孔颖达将汉语的“字”分为“义类”和“语助”两大类,“语法”之“语”即语助,“语法”之“法”指用法。“语助之用法” 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语法学的研究重点之一。



 “文法”一词,在秦汉指法令条文。宋人始用之指“文章作法”。南宋吴子良(1198-1257,号荆溪)有“韩柳文法祖《史记》”一文:


退之《获麟解》云:“角者,吾知其为牛;鬛者,吾知其为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为犬豕豺狼麋鹿也,惟麟也,不可知”,句法盖祖《史记·老子传》云:“孔子谓弟子曰:鸟,吾知其能飞;兽,吾知其能走;鱼,吾知其能游。走者,可以为罔;游者,可以为纶;飞者,可以为罾。至于龙,吾不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子厚《游黄溪记》云:“北之晋,西适豳,东极吴,南至楚越之交,其间名山水而州者以百数,永最善。环永之治百里,北至于浯溪,西至于溪之源,南至于瀧泉,东至于黄溪东屯,其间名山水而村者以百数,黄溪最善。”句法亦祖《史记·西南夷传》“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 (《荆溪林下偶谈》,钦定四库全书版,第七页)

其“文法”“句法”,即“行文程式”。


金人王若虚(1174-1243)在《滹南遗老集》中用“文法”“语法”“句法”“文势语法”等术语。如“丹阳洪氏注韩文有云:‘字字有法,法左氏司马迁也’。予谓左氏之文,固字字有法矣,司马迁何足以当之?文法之疏莫迁若也”(《文辨》二);“以语法律之,旧说为长”(《论语辨惑》一);“今此‘奴’字,以意则属乎我,以句法则属乎彼”(《史记辨惑十一》);“故凡解经,其论虽高,而於文势语法不顺者,亦未可遽从,况未高乎!”(《论语辨惑二》)。虽然涉及语法细节研究,但总体上仍然是“文章作法”。至于清人章学诚(1738-1801)在《文史通论》的“论文辨伪”中提到“文法千变万化,惟其是尔”,指的还是“文章作法”(可能牵涉到虚字用法等)。


第二节  19世纪西洋学者对Grammar的汉译



19世纪初,在西洋学者汉语文法学著作的自定书名中,出现了对Grammar(英)/Grammática (葡)/Grammatik(德)的汉译。


1. 言之法/言法  1811年,马礼逊完成的《通用汉言之法》(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Language),将英文Grammar 称之为“言之法”。1814年,马士曼出版《中国言法》(Elements of Chinese Grammar),其“言法”仿马礼逊。


2. 文话之凡例  1823年,马礼逊刊行《英吉利文话之凡例》(A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此为用中文编撰的第一部英语文法书。作者将“文话之凡例”定义为“字语正用之法”。


3. 文法  1829年,葡萄牙传教士江沙维(公神甫)在澳门圣若瑟皇家学院出版《汉字文法》(Arte China, constante de alphabeto e grammática),此为最早用“文法”这一术语作为题名的西洋汉语文法著作。江沙维可能是最早用“文法”对译grammática的西方学者。


4. 活法(话法) 1857年,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 1815-1887)在其主编的《六合丛谈》上刊发“新出书籍”(第一卷第十号,第11页),介绍艾约瑟的著作。


艾约瑟先生居中国九年,于音韵之学穷流泝源,辨之綦精。凡士自各省来者,无不延接讨论。以英文著一书,曰《官话活法》,俾英人效华言者知所入门。向时艾君曾撰《上海土白活法》,讲论赅备。(转引自日本《官版六合丛谈》卷十,第九页)


石汝杰在“活法”后按:即今所谓“语法”① “活法”似“话法”之误。参照马礼逊《通用汉言之法》、马士曼《中国言法》,艾约瑟的书名应为《官话话法》《上海土白话法》。


5. 语法  1857年,艾约瑟发表《伯里尼传》(《六合丛谈》第一卷第十二号),介绍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 23-79)及其《博物志》。“伯里尼者,以大利北方人也。……又著书论文法,言语法。” ② 此“文法”盖指作文之法,“语法”盖指说话之法。


6. 文学  1869年,高第丕和张儒珍合编的《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与英文Grammar 对译的是“文学”。所谓“文学书”,即“文法书”。


7. 经纬  1881年,甲柏连的Chinesische Grammatik自定书名《汉文经纬》,以“经纬”意译德文Grammatik。“经纬”本为编织时纵横交错之缕,作者以之隐喻语言结构之法。“结构”也是隐喻,“结”为线之纽,“构”为木之架。而“文法”之“文”的本义是“交错画”,“语法”之“语”的本义是“相交谈”(《说文》:论难为语)。“经纬”“结构”“文”“语”皆有交错义。



第三节  日本明治时期的Grammar汉译



日本学者将英语Grammar意译为“语法/文法”,将文法书称为“文典”,始于明治时期(1868-1912)。就日语而言,所谓“语法”(字形从中国古籍借用)原指语助用法,转指为语言使用法则;所谓“文法”(字形从中国古籍借用)原指行文章法,转指为语言构成法则;所谓“文典”(字形从中国古籍借用)原指文籍典册③,转指论述文法之书籍。


日本江户时期(1603-1868)的汉语文法研究是在卢以纬《语助》(1324)的影响下开始的。大明万历壬辰年(1592),胡文焕将《语助》更名为《新刻助语辞》刊行。该书传入日本,宽永十八年(1641),风月宗智翻刻。天和三年(1683)梅村弥右卫门又翻刻为《鳌头助语辞》。松井可乐的《助语译辞》(1719)后附《文法要略尾语》,其“文法”已近“语法”之义。荻生徂徕(1666-1728)的《训译示蒙》(1766)则提出,“文理”为字的先后放置之法;“句法”是在一句之上论巧拙。鸿斋石川英(1833-1918)的《文法详论》(1882)“文章论”下卷有“助字例”;其《续文法详论》(1884)下卷则专门研究助字。虽然此时“助字用法”还包括在“作文之法”内,但已作为文法研究重点。


明治维新以来,受西洋汉语文法研究的影响,日本出现“东洋汉语文法学”研究。大槻文彦(1847-1928)的《支那文典》(1877)是高第丕和张儒珍《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的注解本。其《例言》:“虽然是支那官话语法书,非高雅之文言,但其语法与文言无大区别” (转引自牛鸟德次,甄岳刚编译1993: 38),已用“语法”指英语Grammar。


冈三庆的《支那文典》(1887)则参考英语语法书写成,其《编次》曰: 


此书参考日根尾先生《英文典》写成。然英语有英语之语法,支那语有支那语之语法,二者不相同。所以大体仿别人的体例,具体内容是专讲支那语,分析阐发不拘蓝本,此支那文典也。(转引自牛鸟德次,甄岳刚编译1993: 42) 


其后,在石附省吾的《支那语学文法》(1896)、张廷彦④与田中庆太郎的《官话文法》(1905)、石山福治的《支那语文法》(1908)等著作中,用“文法”一词皆指Grammar。


此外,児岛献吉郎撰《汉文典》(1902)和《续汉文典》(1903),广池千九郎撰《支那文典》(1905)和《增订支那汉文典》(1915)。后者附录有“葛郎玛译语考”“支那文法书披阅目录”“关于欧美学者支那语学研究史”等文。“支那文法书披阅目录”第二项是“支那文法学略沿革”,文中称Grammar为“文法”或“语法”。


抑闻,泰西之文法,起于希腊,而于支那古代,则未闻有此学。至于李唐南北宋之交,学者渐有说焉。……至德川时代,支那文学大兴,语法之书始见于世。(转引自牛鸟德次,甄岳刚编译1993: 157)


从明治时代起,日本指称“中国语”的传统用语“唐话”逐渐消逝,在与和语(大和语)、洋语(西洋语)相对时,日本学者开始称汉语为“支那语/中国语”。就一般情况而言,“汉文”指古代汉语,“支那语/中国语”通常指官话和现代汉语。



第四节  大清同光年间的Grammar汉译



清同治、光绪年间,中国学者的语法书中出现了英文Grammar的汉译。


1. 学语之法  同治十三年(1874),曹骧(1844-1923)出版《英字入门》(上海申报馆),此为中国学者编撰的第一本英语语法书。在“学语要诀”中解说:“英国学语之法,另有一书名Grammar,所以学文法(作文之法——引注)之巧妙,又语句之对合也。”曹骧是上海人,广方言馆肄业,曾任工部局任、上海道署译官、公共租界会审公堂谳员、上海洋务局官员等。


2. 文法  光绪四年(1878),郭赞生出版《文法初阶》,此为中国人独立汉译的第一本英语语法书,其底本是《英语学校语法》(English School Grammar),将Grammar译为“文法”。郭赞生是广州人。


光绪五年(1879),汪凤藻(1851-1918)据美国喀而氏(Simon Kerl)《普通学校英语语法》(A Common-School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编译《英文举隅》(同文馆集珍版)。在《总论》说明:“人有意想,乃有语言,有语言,乃有文字,或以口宣,或以笔达,其用则明。文法一书,所以示语言文字之准,而此则为从事英文者示之准焉。”汪凤藻是江苏元和县(今苏州)人。1868年,被上海广方言馆英文馆选送京师同文馆深造。


3. 话规  光绪二十一年(1895),张德彝(1847-1918)编印《英文话规》(京师同文馆)。将Grammar译为“话规”。张德彝是辽宁铁岭隶军镶黄旗人,是中国第一所外语学校同文馆的首批学生和晚清第一批留英学生,曾任光绪皇帝的英文教师。


4.葛朗玛/字式  光绪二十四年(1898),马建忠(1845-1900)在《马氏文通》中将法语的Grammaire音译为“葛朗玛”,《文通·例言》:“葛朗玛者,音原希腊,训曰字式,犹云学文之程式也”,此解释Grammaire来自希腊语Grammatica,意译为“字式”,即“学文之程式”。


5. 文范  光绪三十四年(1908),伍光建(1866-1943)出版《英文范纲要》(Outlines of English Grammar,上海:商务印书馆),此为学部审定的英文教科书。伍光建是广东新会人,英国格林威治皇家海军学院留学生。归国后曾任南洋公学教务首任教务长。所译外国文学、历史、哲学等书刊一百三十余种近一亿字。


以上“话规、字式、文范”等,皆强调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性。



第五节  20世纪前期中国学者的文法著作



虽然中国学者(郭赞生1878,汪凤藻1879)在编译英语语法书中用“文法”一词指Grammar,

要比日本学者(如石附省吾1896)早20年,然中国学者在汉语语法著作中称Grammar为“文法”,却始于20世纪初留学东洋的学人。光绪二十八年(1902),来裕恂(1873-1962)入日本弘文书院,批日本《汉文典》“非徒浅近,抑多讹舛”。次年归国后始撰《汉文典》(商务印书馆,1906),其《文章典》分为文法、文诀、文体、文论四卷,其内容包括字法(语助法、形容法、分析法、增改法等)、句法(关系、格调、节次等)、章法和篇法。光绪三十一年(1905)春,章士钊(1881-1973)入东京正则学校学习英语,同时在实业女校用学到的英文文法讲解《古文词类纂》,其讲稿整理为《初等国文典》(商务印书馆改为《中等国文典》,1907),书中称Grammar为“文法”。光绪三十四年(1908),刘金第⑤印行《文法会通》,此为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题名“文法”的汉语语法学著作,仍然不免日本学者文法学研究的间接影响。


多次寓居日本的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之一孙文学说——行易知难(心理建设)》(1918)第三章中亦宣扬“文法”:


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而改良之也。夫有文法以规正言语,使全国习为普通知识,则由言语以知文法,由文法而进窥古人之文章,则升堂入室,有如反掌,而言文一致亦可由此而恢复也。(《孙中山全集》第六卷,183页,中华书局1985年)


民国以来,以“文法”题名的教材和论著多达30余种:王梦曾《中华中学文法要略》(1913)、吴明浩《中学文法要略》(1917)、李直《语体文法》(1920)、陈浚介《白话文文法纲要》(1920)、王应伟《实用国语文法》(1920)、刘复《中国文法通论》(1920)、胡适《国语文法概论》(1921)、许地山《国语文法大纲》(1921)、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易作霖《国语文法四讲》(1924)、王力《中国古文法》(1928)、邹炽昌《国语文法概要》(1928)、黄洁如《文法与作文》(1930)、杨树达《高等国文法》(1930)、刘复《中国文法讲话》(1932)、黎锦熙《比较文法》(1933)、赵祖康《国语文法》(1933)、王力《中国文法学初探》(1936)、杨伯峻《中国文法语文通解》(1936)、王龙祖《中国文法研究》(1937)、谭正璧《国语文法与国文文法》(1938)、何容《中国文法论》(1942)、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1944)、陈望道编《中国文法革新论丛》(1943)、廖庶谦《口语文法》(1946)、赵景深《中国文法讲话》(1946)、曹伯韩《国语文法》(1947)、孙怒潮等《国文法表解》(1947)、黎明《国语文法》(1947)、曹朴《中国文法初阶》(1948)等。


据所见资料,中国学者最早用“语法”一词指英语Grammar,盖为胡以鲁(1888-1917)。胡以鲁的《论译名》(1914)主张,既不一概排斥日本新词,又不宜袭用那些“不合吾国语法者”。而最早以“语法”题名论著的是杨树达(1885-1956)的《中国语法纲要》(1920)、孙俍工的《中国语法讲义》(1921)。胡以鲁在日本帝国大学专攻语学,杨树达在日本留学期间参考日语和英语语法撰写《中国语法纲要》,孙俍工1924年赴日本上智大学研究德国文学。他们所用术语“语法”,既非源自鸠摩罗什(402),亦非援引孔颖达(642),似乎也与艾约瑟(1857)无缘,更有可能来自当时的日文词。20世纪30年到40年代,以“语法”题名的论著仅数种:王力的《中国语法学的新途径》(1941)、《中国现代语法》(1943)、《中国语法理论》(1944)、《中国语法纲要》(1946)和高名凯的《汉语语法论》(1948)等。20世纪50年代,“语法”逐步取代“文法”。60年代初,只有陈望道等仍然坚守“文法”立场。⑥



第六节  西方Grammar内涵的演变轨迹



作为语言研究的核心术语,西方grammar(今译“语法”,传统译“文法”)的来源如下:


英语grammar <中古英语gramere <古法语gramaire <拉丁语grammatica <希腊语grámmatik“语法”<grámmatikós< font="">“读写者”< grámmat “字母” < gram“书写”


古希腊时期,除了关注“语文知识”的philologia,还有一个侧重“读写知识”的grámmatik。两者都基于“语言”,但前者与“文学、文献”关系更密切,而后者与“字母、读写”的关系更密切。古希腊流传下来的最早文法学专著,就是特拉克斯(Dionysius Thrax,前2~前1世纪)的《读写技艺》或《文法技艺》(Téchnē Grámmatiké)。特拉克斯将Grámmatik定义为“有关诗人和文学家使用语言的实际知识”,其内容包括语音韵律、解释词语、讲解熟语、探讨词源、归纳类比规则和评价作品。根据所研究的对象是书面语,以及Grámmatiké的词源(字母、读写),Grámmatiké指的是“读写知识”或“文法”,而并非“说的口语”的知识。


4世纪,罗马学者多纳图斯(Aelius Donatus, 320-380)编撰的拉丁语《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其内容包括语音、字母、拼音、诗律、重音、正误、诗歌语言、比喻等,其书名用拉丁语的ars对译希腊语的Téchnē,用拉丁语的Grammatica对译希腊语的Grámmatiké。6世纪,罗马学者普里西安(Priscian, 512-560)在《文法原理》(Institutiones Grammatica)中提出文法研究的三种主体:1. 基本主体,构成单词的字母(即语音);2. 综合主体,完整的话语(即语句);3. 一般主体,有序列、有意义的声音(即语词)。1481年,西班牙文法学家内布利亚(Antonio de Nebrija,1441-1522)的《拉丁文基础》(Introductiones Latinae),包括形态、句法、正字法、韵律、修辞、词表六部分。该书即多明我汉语文法学的蓝本。此外,内布利亚的另一部《卡斯蒂利亚语语法》(Gramática de la lengua Castellana., 1492),为西班牙语走向世界奠定了基础。1586年,英国印刷工布洛卡(William Bullokar)撰写了第一本《简明英语文法》(Brief Grammar for English)。英语传统文法的蓝本是拉丁语文法,通常包括五部分:正字法、正音法、词源学(含形态或词法)、句法学、诗法学。


自法国阿尔诺(A. Arnauld, 1612-1694)和朗斯洛(C. Lancelot, 1615-1695)的《普遍唯理语法》(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 1660)出版以后,又有德国坎兹(I. G. Canz, 1690-1753)出版《普遍语法教程》(Grammaticae universalis tenuia rudimenta,1737)、法国博泽(N. Beauzée, 1717-1789)出版《普遍语法,即语言必要元素的合理阐述,以作为研究所有语言的基础》(Grammaire générale, ou, Exposition raisonnée des éléments nécessaires du langage, pour servir de fondement à l'étude de toutes les langues. 1767)等多部“普遍语法”著作,其术语Grammaticae universalis、Grammaire générale已相当于“普通语言学”。


19世纪的Grammatik仍保有“广义语法学”或“语言学”之义。施莱歇尔(A. Schleicher, 1821-1868)的《印度日耳曼语诸语比较语法纲要》(Compendium der vergleichenden Grammatik der indogermanischen Sprachen,1861-1862),其“比较语法”即“比较语言学”。19世纪70年代,库尔提乌斯(Georg Curtius, 1820-1885)揶揄新一代比较语言学学者为Jung-gramatiker(青年语法学派)。


1891年,英国斯威特(H. Sweet, 1845-1912)的《新英语语法》(A New English Grammar: Logical and Historical)才把正字法、词源学、诗法学划出去,仅包括语音学、词法学和句法学三部分。而直到1899年,美国里德(A. Reed)和凯洛格(B. Kellogg)的《英语高级教程:英语语法和作文》(Higher lessons in English, A Work on English Grammar and Composition),把语法和作文对举,才与现在所谓的“语法”大体相当。


综上,从古希腊到19世纪,grámmatik / grammatica / grammaire / grammatik /grammar的含义,并非20世纪以来所谓的语法(词法+句法),而是——


文法(语言构造和使用之法)=文字(字母、正字法)+语音+词源(构词)+形态(词类)+句法(句子构造、句子变化)+用法(修辞、诗律、惯用语)。


尽管历史上的不同学者,其实际研究有所侧重或取舍,但grámmatik囊括了近世(19世纪以来)术语“语言学”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三百年西洋汉语文法学中的“文法学”,比20世纪的所谓“语法学”(词法+句法)要丰富得多。


注释:

① 详见石汝杰1999《艾约瑟在汉语研究上的成绩》,香港《词库研究通讯》(19),31-32页。

② 转引自香港中国语文学会《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327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年。

③ 《荀子·非十二子》:“终日言,成文典。”唐人张说《上东宫请讲学启》:“幸以问安之暇,应务之餘,引进文儒,详观文典,商略前载,讨论得失。”

④ 张廷彦是北京人,时任东京高等商业学校汉语教师。

⑤ 刘金第(1878-1952)字东侯,山东潍县人。光绪二十九年中举人第七名。光绪三十一年(1905)参加同盟会,与山东籍留日学生交往。曾创办“智群学社”“智群小学” ,以传播新文化、普及教育。

⑥ 陈望道等《“文法”“语法”名义的演变和我们对文法学科定义的看法》,《文汇报》1960年11月25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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