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十方:閱《利维坦》《政府片論》摘要
1.国家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是人性发展的结果。国家不是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主权是使国家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
2.在沒有國家的地方,便存在著每一個人對其他人的永久戰爭狀況。
3.人类最高贵和最有益处的发明是语言,没有语言,人类之中就不会有国家、社会、契约或和平存在。
4.閒暇是哲學之母,而國家則是和平與閒暇之母。
5.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6.哲學要排除一切憑神的靈感或啟示得來的知識。哲學要排除神學。
7.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
8.國家政治權利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類的和平與秩序。
9.法律是一种命令;是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和命令。
10.成為一個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釋者的條件,第一,要對於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條——公平要有正確的理解。其次,要有藐視身外贅物——利祿的精神。第三,在審判中,要能超脫一切愛、惡、懼、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後一點,聽審要有耐心,聽審時要集中注意力,並且要具有記憶力記住、消化並運用自己所聽到的一切。
11.利维坦,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一个“人造的人”。“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
12.每一思想都是我們身外物體的某一種性質或另一種偶性的表像或現象。我們的夢境都是我們清醒時的想像的倒轉,當我們在清醒時運動由一端起始,在夢中則由另一端起始。
13.推理不过是在心中将各部分相加求得一个总和,或是在心中将一个数目减去另一个数目求得一个余数。
14.沒有欲望就是死亡,於是激情淡薄就是愚鈍。對每一事物都抱著無所謂、漠不關心的情緒,便是輕浮和精神渙散,而對任何一種事物的激情比旁人一般的情形更強、更激烈,便是所謂的癲狂。
15.作为全人类共有的一种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财富、荣誉、统治权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
16.神最初是由人類的恐懼創造出來的。
17.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
18.自然權利,即每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19.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所定信約必須履行。
20.大自然,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
李十方:閱《利维坦》《政府片論》摘要
1.過去制定的法律在任何方面都可以作為適當的責難對象。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2.一種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的話,就無法得到改進,任何東西如果永遠不去找毛病,那就永遠無法改正。不准對事物進行指責的決定是對幸福的障礙;認為可以把一切事物安排得各得其所既是違反功利原則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3.功利原則是普遍的,人人公認的,因為任何法律的後果,或成為任何法律的對象的行為的後果除了快樂和痛苦之外,別無其他。
4.國家源於功利,存在的基礎是功利,目的也是功利。功利原理是評價國家的政治法律的標準和尺度。能夠為最大多數人謀取最大幸福的制度和法律是好的制度和法律,反之就是壞的制度和法律。
5.功利是唯一不是虛構的事實,它是不用依賴更高理由證明的最高原則,它是解決任何實踐問題的唯一的和安全充分的理由。
6.唯有功利原則可以成為評判法律適當與否的標準。
7.法的善惡是用功利的原則來衡量的,當社會的大部分人都正確的認識到反抗一項法律可能帶來的災難會小於服從它可能帶來的災難,這項法律就是有害的法律。
8.對自由批評現存制度的觀念深感震驚的人,他們所感到的恐懼或裝出的恐懼,都是完全沒有根據的。社會的安寧同樣不需要教訓人們把一切都當成合理的加以接受,並像其他國家對待專制君主那樣,卑躬屈膝和不加區別地服從這裡的法律。
9.法學研究者分為兩類:解釋者和評論者。前者研究法律“是什麼”,後者研究法律“應該是什麼”。前者的任務主要是敘述或探討事實,後者的任務是探討理由。
10.善就是快樂,快樂本身就是善。政府是必要的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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