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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网 2018-05-30




一法官竟伪造判决书 

江西该法官枉法裁判被判刑

新华社南昌10月8日电(胡锦武 林大学)江西弋阳县人民法院原副科级审判员龚才来私自受理一起债务纠纷案后,竟伪造民事判决书,并假冒领导笔迹进行了签发。日前,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审判处龚才来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1年10月,龚才来在任弋阳县人民法院告申庭副庭长时,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的债务纠纷案。1993年12月,在没有其他法院人员参与的情况下,龚才来独自一人对这起债务纠纷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1994年2月,在陪审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未出庭的情况下,龚才来伪造了第二次庭审笔录。

为达到徇私的最终目的,龚才来于1997年1月干脆伪造了一份“[1994]弋法民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然后假冒弋阳县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的笔迹签发了判决书,并骗盖了弋阳县人民法院1996年6月10日才开始启用的新公章。为做到“天衣无缝”,龚才来又相继伪造了合议庭笔录、原告谈话笔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此外,这份费尽心机炮制出的“判决书”只寄给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至今未收到判决书。2002年6月,弋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龚才来伪造的判决书对陈某进行执行,至案发时,陈某已被执行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龚才来身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有关材料和诉讼文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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