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以内部规定拒不协助法院提供电话号码,这家法院是这么办的......
作者:陈 健 李伟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查询当事人电话号码时,工作人员以电话号码涉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执行人员无介绍信和公司有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妨碍了司法工作。为维护司法权威,推动执行攻坚,江津区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处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7〕3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近日,我院因办案需要,依法到你司查询当事人李某的电话号码,你司工作人员以电话号码涉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执行人员无介绍信为由,称法院无权查询,拒绝协助办理。之后,我院执行人员要求你司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字并注明不能协助的理由,其又以你司有内部规定,需要请示为由拖延办理。你司工作人员拒不协助法院依法查询且拖延办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第一,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办理。电话号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范畴,你司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对此应该非常清楚,你司工作人员对此基本问题作曲解且拖延办理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人民法院干警执行公务时仅需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无须出示介绍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我院执行公务人员依法向你司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发的执行公务证,你司工作人员还要求必须出具介绍信的做法,于法无据。
第三,协助单位拒不协助或无故拖延办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你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及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有关单位应及时纠正错误的理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人民法院与你司今后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你司工作人员有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关知识的普及,同时加强司法协助工作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司法协助工作技能。
二、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过程中,执行公务人员依法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应严格按协助法律文书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效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讨论研究,并回函如下:
一、研究学习法律法规。贵院司法建议书收悉后,分公司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学习司法建议反映问题所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持干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协助查询指定信息的法律文书在通信运营商查询手机客户的基本信息。
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我分公司将加强员工法律教育,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意涵,妥善处理好法律规定与单位内部规定的关系。将加强对司法协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通管局有关要求履行司法协助义务。
三、优化司法协助流程。我分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司法协助的内部规定,避免在司法协助工作中出现瑕疵,并设立专门窗口、专门人员接待和处理司法协助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配合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往期文章:“替夫申冤”的“因果报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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