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烟语法萌 2018-05-30


网易娱乐5月25日报道,周立波涉毒持枪案5月24日将进行第十次庭审,法庭表示接受周立波方面提出的警方证据违法的撤案动议,6月4日将对此动议进行审理。法庭认为,周立波听不懂英语,警察用英语询问“能否搜查”,取证过程存在问题。此外的证据方面,经过检验,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并无其DNA,可能不属于他。


走出法庭后周立波表示:“法律是区分“有没有”和“是不是”的,宣判结果将毫无悬念。”事发至今一年四个月,他感受到了美国司法的健康,也觉得部分中国网民素质欠佳。(在不少中国人口中,周立波已经被判刑了。)



前段时间,国内不少媒体报道周立波已经被判刑41年,引得一片叫好声,急的周立波隔着大洋要委托律师起诉这些造谣者。如果这次的传闻是真,也极有可能是真的,案件的结案和裁决的理由,对习惯了未审先判、重视实体裁决的国人而言,不可谓不是又是一次洗脑。试想在中国,驾驶的车里被搜出枪支和毒品,最后被无罪释放,处理的法院估计早就淹没在舆论声讨之中了。


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包括现如今的影视剧里,“你招不招,不招大刑伺候。”成了刑事案件侦破的必经程序。新中国成立至今,刑事案件侦破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更别说证据获得方式,历来都被忽视。对于刑事案件,从重从快从严,成了实现社会正义的标准。这么做就真的代表正义实现?



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一张普罗秀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正义理解。如何让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程序的正义,以尽可能的程序正义保证实体的正义。


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保障形式,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的。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媒体报道,周立波的辩护律师是这样找到美国警察的程序错误的:


斯卡林:驾驶员是否同意搜查车辆和袋子?


警察:周立波不懂英语,所以由车内的乘客唐爽充当其翻译,在其帮助下,周立波点头同意后,才进行了搜查。


斯卡林指出,警察没有提供周立波的同意书。


警察:警察局没有同意书这一类的东西。


周立波则表示,“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


于是乎,很自然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在周立波不承认同意警察搜查的情况下,警察怎么证明搜查周立波的车辆经过其同意或者有搜查证了那?答案是警察没有证据证明!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罪推定国家(在我国也有这样的规定,可惜执行力度和执行标准差强人意),故警察从周立波的车里搜出的枪支以及毒品,因取证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法官采信了这一辩护观点,波波无罪了。




可能有人不理解,这样岂不是放过了坏人?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为惩治和预防刑讯逼供行为,1979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观念影响下,一个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来自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7年署名撰写的《放任刑讯逼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没有法律程序的公正保障,人人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十八大后全国法院纠正了34件重大冤假错案,宣判3718人无罪(2017年10月14日法制网统计数字),其中重大影响的有: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宣判无罪;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明明无罪的人,为何会被判处重罪重刑?事后可知,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或多或少的程序违法。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3条规定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更进一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没有程序的保障,谁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被宣判有罪的人。在法治国家,法律程序严格正义并非可有可无,相反,正当程序正是理性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违反正当程序、侵犯基本人权方式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不仅不能实现正义,从整体和长远上看,只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


也许在保障程序正义的理由下,可能放过了一个坏人,但是,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则有可能将无数的好人推向了受到刑罚的境地,这样,就是将司法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交给了肆意的执法者,将每个社会大众置于了可能人人受害的危险境地。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周立波为何会被宣判无罪了吧?大洋彼岸的这个案例,值得走在法治建设进程上的我们,思考和学习!


备注:今天在微信群里,有位辞职法官突然发出一句感慨,离开法院才知道公平正义的可贵呀!


         往期文章:重磅:5人含冤21年改判无罪,当年批示副省长已被判死刑。


         往期文章:女法官替夫叫冤,真的是“事一关己高高蹦起”能够解决的?

         往期文章:建议法官都去做回案件代理人试试


         往期文章:一起法院自己审本院法官的案件,而据说这是不需要回避的


         往期文章:审理建筑工程纠纷二十年的呕血经验总结(从挂靠到工程价款支付各种问题均有)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