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判12年到最高法的无罪改判,我们应该看到什么?(一文看明整个事件)
本号综合CCTV焦点访谈、CCTV焦点访谈、各审判决书及本号观点
张文中,物美集团创始人。1994年创办物美超市。2003年物美集团在香港上市。正处于事业上升期,2006年张文中被带走调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物美集团存在假冒国有企业骗取国债贴息资金和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等行为,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7年12月25日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原一审审判决书认定,张文中的一项主罪是诈骗罪。争议焦点集中在物美集团是否具有申报2002国债技改贴息项目的资格。法院认为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张文中在明知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物美集团冒充为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通过呈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构成诈骗罪。
二是单位行贿罪。2002年物美集团收购国旅总社持有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过程中,张文中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承诺给与好处费以获得帮助。在赵某的积极协调、帮助下,顺利收购,张文中遂指派张某1给付赵某30万元。
2002年,物美集团收购粤财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过程中,张文中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梁某个人500万元好处费。2003年底收购成功,张文中遂指使张某1向梁某支付500万元。以上两项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是挪用资金罪。1997年3月,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1商定挪用泰康公司的4000万元申购新股谋利。后张文中指使张某1从泰康公司转出4000万元,具体负责申购新股。张文中、陈某1又与中期公司董事长田某1商定,通过中期公司所兼管的河南国投公司转款,以掩盖挪用情节,炒股所得盈利由张、田、陈三人按3︰3︰4比例分配。其间,炒股共盈利10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2008年10月9日,一审法院认为张文中、张伟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贷款贴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物美集团在收购泰康公司股权过程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伙同他人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泰康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罪并罚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
张文中对上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12年。2013年2月张文中刑满释放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文中的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案进行再审。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单位行贿罪,关于单位行贿罪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的30万元、500万元是否是行贿资金。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挪用资金罪,再审时张文中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款项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拆借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罪名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的认定,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张文中的三项罪名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均不成立。
引用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彰显产权司法保护鲜明态度 依法营造创新创业法治环境》文章观点,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此案的再审宣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于原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依法纠正。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依法平等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张文中一审之所以被错判,有专家指出:资本的趋利性决定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曾经有一篇文章《中国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广为流传,文中例举了高悬于企业家头上的十条罪刑,追究起来,可大可小,可有可无。法律再完备,也需要具体执法司法人员对企业行为进行分类定性,对于其中刑事、民事关系区别模糊,究竟是刑事犯罪、行政违规还是民事侵权,司法机关有时判断不准、标准不一,有时或有别的力量干预,对于法治的统一性、市场的有序性,企业的活跃性,伤害极大。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正是在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精神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文中案。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批优秀的企业家开拓创新引领潮流,执法司法要为他们提供大展拳脚的宽松法治环境。法治进程,既要让企业行为受法律约束,也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这就是张文中案官方给出的启示吧。
作为法律人,更关注此案的法律影响力和判例指导意义,例如,纠正张文中案对于此类涉企案件司法裁判的指导标准如何;对各级尤其基层已经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是否推广处理;张文中案中涉及的违规行为与刑罚处罚的界限如何掌握;此类案件一旦改判涉及的赔偿损失及责任追究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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