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法院:发卡人对用户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情回放】
老徐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办了借记卡。2017年4月4日19时49分,老徐收到来自1069800962999上海农商银行的短信,显示ATM异地跨行取款2,000元、手续费10元,后又收到了类似的16条取款短信,到19时54分02,老徐的卡被异地取款15,500元。老徐在20时55分就近向上海市某派出所报案,报案时卡在老徐身边并未进行任何消费行为。
老徐心中愤愤不平:为什么自己的卡一直在身边会被人进行异地盗刷?
老徐认为,自己与上海农商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上海农商银行对自己的存款理所当然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银行卡被盗刷这一件事,老徐更是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操作失误等过错,而是由于上海农商银行在技术、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失误,导致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故老徐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农商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辩称,不同意老徐的说法,认为老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款项非本人取款。并且第一笔被领取是2017年4月4日下午19时50分11秒,老徐到上海农商银行网点挂失是在2017年4月5日,上海农商银行认为不排除原告自行领取,第二天再来挂失,不能证明是被盗刷的。银行认为,如果属于盗刷的话,那么老徐也是有过错的,上海农商银行对开通短信通知的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变动会短信通知客户,且短信功能中有冻结账户的功能。上海农商银行有这样的措施,如果被盗刷第一时间就可以冻结账户,账户第一笔被刷后老徐过了15分钟后才将账户冻结,故后面几笔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老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老徐已经报案,应该以案件侦破后,由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弥补老徐的损失。
【以案说法】
青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徐、上海农商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老徐的借记卡被异地交易时,其本人不在交易地,且借记卡系由老徐持有保管,由此可确定相关交易非老徐本人所为。
而上海农商银行作为发卡人对用户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发行的借记卡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内容。因此,上海农商银行应当确保老徐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被加以使用,违反此义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徐作为借记卡储户,在其卡于异地发生非正常交易后,已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已尽到了普通公民意识中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上海农商银行赔偿老徐损失并支付利息。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撰写:青浦法院 贺欢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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