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4名“气枪入罪”被告人二审改判免刑:主观认知为玩具枪 (附二审判决书)
6月19日,山东济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对2016年12月15日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15名被告人,维持了15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但对其中的14人全部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对被认定非法买卖枪支17支、持有两支较高枪口比动能枪支的王某,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已执行完毕。
2014年2月7日,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2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经上诉后,济南中院2015年1月30日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市中区检察院撤回对其中6人的起诉,并变更对其余15名被告人的起诉。
2016年12月1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其中获刑10年以上的4人。
随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济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此后案件历经5次延期,共延长审限13个月。
济南中院之所以作出改判,依据的是两高今年3月30日实施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对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除了“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等,还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新京报》评论到:也要看到的是,“气枪入罪”虽然“免刑”,却并不“免罪”。
基于枪支认定标准并未修改,1.8 J/cm2的“红线”,不可避免地会将一些“气枪”“玩具枪”等归入枪支,这也注定了人们“动辄得咎”,即便得以法院“免刑”“从宽”,也可能会留下“案底”尾巴,王国其案、赵春华案等即是例证。
或许,当司法审判“渐入佳境”,实施多年、争议颇大的枪支认定标准,也不妨论证推敲,适时修正。惟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体权利的更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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