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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和稀泥,“旅客穿越铁轨被高铁挤压致死案”一审宣判!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新闻事实来自金陵晚报、南京中院公号


2018年7月13日,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全责,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请被驳回。


一、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3点50分左右,在南京南站发生了“列车挤压致死案”,现场图片及视频传到网上(这里就不转发了,太残了),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死者杨某的家人认为,杨某并非网传的逃票、自行跳下站台,而是失足坠入轨道,铁路部门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站台人员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遂以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为被告,2017年4月11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后者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80余万元。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认为,事实方面,作为高铁司机发现旅客在前方,应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当时他有没有紧急采取措施?现场遗留下来的血迹是一段很长的血迹,是不是挤压的过程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尽到警示和安保的义务,这起事件中,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列车的晚点是不是间接导致了杨某要去做穿越铁轨这个危险的动作?杨某在月台上,南京南站作为管理方,是不是有相应的安保和警示措施?


根据媒体报道,据杨家人介绍,事情发生后,他们曾经与南京南站的上级单位南京站进行过善后问题的沟通,铁路方面坚持认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赔偿7万元,这已经是最高限度了。然而,杨家人却选择了走法律程序。



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另查明,杨某不持有当日D3026车票。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四、法院判决就该分出是非曲直,拒绝“和稀泥”


民事判决不是民事调解,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各让一步不分对错分担损失,既然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就是要判决分出个是非曲直,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来个权威的公断。


去年发生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一审法院依照被告意愿及公平原则,判决“酌定医生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结果一出,医生还没上诉,各方媒体不干了,大批一审法院是非不分,和稀泥。最终,二审在原告死者家属上诉、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为此,《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专门撰文“司法裁决不能和稀泥”。


长期以来,上级法院及法院领导对法官判案的要求是“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减少矛盾对立,个案判决中模糊对错的“公平原则”也就屡屡被适用了,传到了媒体报道层面,就被称为了“和稀泥”式判决。


 “和稀泥”式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个案的利益平衡,但是有些案件伤及了法律的严肃性,难以达到当事人及社会层面要求的公平公正。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由此引发舆论哗然,影响至今。


一次严谨公正的司法判决,对社会风气和公民行为的引领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同时,也是对法官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责任担当的绝对考验。司法的权威来自裁决的公平正义,拒绝“和稀泥”式的判决,对于引领社会风气、弘扬公序良俗,无异是值得点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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