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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纠正冤假错案怎么成了打法治的脸?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有不少法律公号在转发一篇《抽了中国法治耳光的十大冤案!》,文中收集了近年来得以纠正的,影响重大的十大刑事冤案,进行了归纳整理,提出“刑事冤案是对人类文明和正义底线的挑战,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其不可避免,却可有效加以防范,更应得到依法纠正。”


   文章列举了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等十个案件的简要案情,一一提出了这些冤案中存在的疑点,作者写作的初心应该是告诫司法机关避免冤假错案,但代表文章立意的标题却归纳为“抽了中国法治耳光的十大冤案”,实在是南辕北辙,观点错误。



   还记得二十年前还在宣传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吗?还记得前些年还在各个城市普遍存在的公捕公判大会、挂牌游街示众吗?以现在的法治认识、法律规定,无异上述现象都是违法的,但当时历史时期、法律认识下上述法律现象确实合法合规存在的,现在能改变吗?


   无辜的人被判有罪,甚至被判了极刑,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允许的,情节恶劣的。仔细分析近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会发现,或多或少存在着刑讯逼供、限期破案、公检法合署办公,甚至领导指令等办案内情,而这些内情,在过去的历史时期的特定背景下,是客观存在的。不光实在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存在,相信在没有被关注、被纠正的刑事案件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这些问题的。


   翻开新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疑罪从无、轻口供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实质化等原则,只是近十年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疑罪从有、从重从快、重口供轻证据、自证无罪等刑事规则,是合法存在的,正是这些规则,方便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一起冤假错案,既放纵了犯罪,又冤枉了好人,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更对社会公正、司法权威构成了致命伤害。


   不合理的司法规则和办案体制,让很多本应当发现的冤假错案疑点失去了及时纠正的机会,当然,也不排除其中某些办案人员破案心切、违法办案或者先入为主等主观因素。为了避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冤假错案,我国的刑诉法一直进步司法理念,在修改完善,乃至正在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的法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也应看到,是人都会犯错误,是机制都会存在漏洞,冤假错案自古就有,外国也有,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反映了一种法治精神和责任担当。冤假错案之所以难纠正,某位大法官不是说过,法院纠正冤假错案,有些人、有些部门不高兴,而且还涉及到纠正之后一系列人、一系列机关的处理问题。


   所谓纠正冤假错案,也不是法院一家想纠就能纠正的,为此,需要中央拍板定调的。“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会议语)



   正是基于此,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2018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冤假错案是立法精神、法律正义所不容存在的,但在任何时期又是不可避免的,也许几十年后的法律人,也会认定和纠正我们现在办理的某些冤假错案。


   我们呼唤法治,追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极力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和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同时,法治也要求我们也不能回避问题,正确认识冤假错案产生的主客观原因。纠正冤假错案,勇于承认错误,有错必纠,对历史、对法律负责,同样是法治的进步,时代的进步!


   仔细分析已经得以纠正的、历史上形成冤假错案的成因,堵住制度上、人事上的漏洞,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体现的是法治的完善和进步。怎么能说纠正冤假错案是“抽了中国法治耳光”,难道视而不见,拒不纠错,就是给法治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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