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错账真的无法可依吗?我看是责任心问题!
据新华每日电讯日前报道,在广东中山市工作的黄先生5月2日通过微信平台关联的银行卡本想给微信名为“海阔天空”的表妹转账87500元,结果转账给了同为微信名“海阔天空”的陌生人。
黄先生就此踏上了四处碰壁,无人处理的困境:打电话给收款人被告知“找错人了”之后被拒接,微信被拉黑;找腾讯被告知资金已经成功进入对方零钱,无法撤回只能自行协商退回;到派出所报案,警方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拒绝了黄先生,并建议其找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则告知必须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予立案受理。
有媒体发出质疑,堂堂法治国家制定了上千部法律法规,网络即时通讯、线上金融平台早就进入了实名制时代,民法刑法均规定了不当得利拒不退还的制裁措施,这么明显的转错账行为,居然无法可依、无人负责,难道要眼睁睁的看着失德违法者逍遥法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属于人民法院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
以上是法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实体权利的规定,再看看立案程序方面的规定,看看是不是真的提供不上收款人真实名字就告状无门?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侵占”应当属于其法条“占用”、“寻衅滋事”的范畴不?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可以管辖吧?
再看看法院是不是真的不能提供收款人真实姓名就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违法行为,是每个中国企业的基本法律义务,腾讯公司也不例外。腾讯公司公开答复,由于涉及用户隐私,微信方面无法向转账人提供收款人的任何信息,但是,“只要司法机关要求微信官方协助,他们肯定义不容辞”。
法律法条规定的这么明确,追讨“转错账”真的是无法可依,无人查究吗?法萌君认为,就是个责任心问题吧!
黄先生是幸运的,因为他的案件被媒体报道了,而且被新华电讯报道了,相信不久便会有部门出面帮其追回8万多元转错账款了。
那些没有幸运的被媒体报道的受害人,他们是不是正被有关部门“踢皮球”那?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职责任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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