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举报多名法官的湖南商人吴正戈被判4年,法律应该告诉民众如何合法监督官员
新闻事实来自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获悉,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正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的私家侦探张李理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正戈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与相关女子赴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的文图被传上网络,区纪委对此调查后,予以停职。
随后不久,有人在网络上举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德钦与一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
此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王茂华、曹德钦分别被免职和停职。
2016年7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谢德清和副院长王茂华,作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败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间怀疑为网络举报人“吴正”的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正戈等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
湘安检(公)刑诉(2017)95号文书显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找到了在长沙任私家侦探的张李理、周亮等人,意图寻找法官的违法犯罪证据,先后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期间,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凯力的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均,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的个人信息。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周亮等人从益阳跟踪王茂华到长沙、广州,并返回益阳,非法获取了王茂华所坐航班、高铁、汽车的行踪信息和消费信息等。
法院认为,吴正戈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该案中,吴正戈与张李理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理。
吴正戈及辩护人提出,吴正戈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
不久前,网上曾热议过“警察偷拍举报上司”的新闻,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考选进入当地工作。过去十几年里,其认为自己领导周祥辉对自己有成见,便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池文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和上网流量卡,把跟踪器安装在了周某的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根据一年多的跟踪定位,2017年3月间,池文在预判好的地下车库卷帘上方按上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某与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视频画面。池文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根据后来当地处理的通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池文则涉嫌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
关于公民如何对公职人员品行进行监督的问题,网上争议由来已久。2013年8月,上海陈某通过跟踪“偷拍”方式,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结果让多名法官丢了乌纱帽。事后偷拍者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还接受记者采访讲述事件由来及偷拍举报经过。
对官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何在隐私和监督之间厘清边界?更进一步来说,要监督,必然意味着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如何“冒犯”是不会游离到法律之外?如何监督,才能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相对平衡?
官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与官员聚赌、通奸等涉个人隐私的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换句话说,为了获取官员聚赌、通奸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跟踪偷拍方式算不算侵犯隐私?采取的跟踪偷拍手段违法不违法?
因为涉及官员违规违法的行为,必会是秘密进行的,或在私密空间,或在亲密人之间。如果跟踪偷拍官员属于违法,那么法律是不是从一定角度上,在禁止公民获取官员聚赌、通奸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在保护官员的聚赌、通奸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明星的法律保护程度,官员也应作为公众人物允许群众评议和监督。官员的确有隐私权,但是其掌握公权力,个人品行关涉公共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其隐私权必须受到约束。
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里才能更好的让人信服权力,信任掌权人;只有告诉人们如何合法有效的进行监督,才能堵住质疑,增强互信。
从2013年上海商人偷拍法官集体嫖娼,到江西男子在县长家对面偷拍县长过节收礼视频,再到警察池文偷拍上级领导车库里偷情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到这次湖南商人因为偷拍法官聚赌、通奸被判刑,跟踪偷拍官员行为各地司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标准和处理结果。
法律不应该保护非法利益,官员的隐私权不能成为拒绝监督的理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保护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能成为官员禁止“偷拍”监督的保护伞。如何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法律应该给出明确界定标准了!
往期文章:拒绝和稀泥,“旅客穿越铁轨被高铁挤压致死案”一审宣判!
往期文章:什么逻辑?法官去110、信访办、拆迁办蹲点就能写出合法条又合民意的判决了?
往期文章:“利用单位条件和便利”兼职所得是否构成“贪污”?一审判刑六年,重审检院撤诉
往期文章:应对上级执结率要求,三起执行案件违法结案VS法院院长签订军令状,完不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引咎辞职
往期文章: 黑吃黑,法院副院长伙同同事敲诈县、市委书记,全都悲剧了!
往期文章: 法官被判枉法裁判找死磕派律师申冤,听起来咋那么别扭?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