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 错误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一、财产保全的对象和期限
1.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
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因此,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二、关于错误保全的法律性质
1.因错误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特别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新增设了
“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四个三级案由。
可见错误申请保全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
2.因错误申请保全引发诉讼的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诉中保全错误的,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除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诉前保全不当引起的纠纷已明确管辖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错误财产保全的认定
1.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应首先证明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裁判要旨: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看,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属于申请有错误,而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对诉讼结果的认识与人民法院的最终认定不一致来判断申请有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证明申请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
裁判要旨: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目的在于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财产保全权利,不能使财产保全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裁判要旨:首先,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权利是否恰当行使并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还应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其次,申请保全其财产并无不当。再次,虽然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超过其诉请的金额,但所涉的保全行为的对象系不可分的,仅能对整体进行保全,就不能认定该保全行为违法超标的。最后,被申请人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并未申请复议,也为其对因保全而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放任。
4.申请保全的金额远高于判决所支持的金额,并不能当然认定申请人具有过错
裁判要旨: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未获全额支持,亦为正常的诉讼现象和诉讼风险,并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保全的金额远高于判决所支持的金额即断定诉讼保全行为就必然存在主观恶意。
由于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申请财产保全,仅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判决认定诉请的数额未能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并不能归责于保全申请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保全申请人并无不当。
5.驳回、撤诉抑或是和解均不能当然认定申请人具有过错
裁判要旨:财产保全行为对被申请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恶意提起诉讼或者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二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行为实际遭受了损失;三是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6.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而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认定。
四、错误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故在此类案件处理中,则应根据我国民法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这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广泛和不确定性,给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如因错误申请保全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使其利润遭受损失,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错误申请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企业形象、品牌价值、商业信誉上遭受损失;
如错误申请保全会使被申请人的某种特定物无法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而造成损失(如对车辆的错误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营运损失);
再如对上市公司的错误保全,还会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造成股民的损失等等。
1.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应为合法的经济损失
2.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查封应合理审查其损失范围
比如某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的是档案查封方式,限制的仅是被申请人的处分权,并不影响其行使包括出租权在内的使用和收益权;涉案房屋的查封期间,被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期间因查封致房屋未能出租,更未能提供出证据证明此期间租金损失的数额,故其诉请赔偿其租金损失50余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但,鉴于由于申请查封致使被申请人不能完全和充分行使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和经营权,故申请人所应酌情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而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人,依法应对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应注意进行风险评估。
文章来源:储正律所
往期文章:法官以案说法,告诉你合法调岗的四个要点
往期文章: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审查和正确看待鉴定意见(最高院观点)
往期文章:“终本”就是法院不再管我的案子了吗?
往期文章:离婚案件,夫妻唯一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如何进行分割?!(裁判规则+法律依据)
往期文章:海南出台法官惩戒实施办法:6项豁免7条惩戒 海南高院 法眼观察 昨天
往期文章:发生交通事故,农村户口如何按城市标准赔偿?(附:法律依据+证据证明)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