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以案说法,告诉你合法调岗的四个要点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人力资源法律


案例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岗,一直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工作难点,缺少硬性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裁判标准,怎么把握调岗的合理性?这个案件中,法官告诉你调岗合理性的4个判断标准:


1、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2、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3、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4、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8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荣。


上诉人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荣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某乐公司与胡某荣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人某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15年6月,人某乐公司将胡某荣调往惠州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XX购物广场工作,胡某荣不同意调岗,未前往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人某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胡某荣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胡某荣于2015年6月27日返岗上班,2015年6月30日,人某乐公司向胡某荣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以胡某荣连续旷工2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对“合理性”的正确把握: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人某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胡某荣的调岗合理、合法,特别是将胡某荣调往惠州市工作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故胡某荣对此不予接受并无不当。人某乐公司解除与胡某荣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胡某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781元(4991.24×12.5×2)。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人某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

审判员 张 * *

审判员 王 *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兼)



     往期文章:周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必要时法院“一把手”调岗换人


           往期文章:应对上级执结率要求,三起执行案件违法结案VS法院院长签订军令状,完不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引咎辞职


            往期文章:“终本”就是法院不再管我的案子了吗?


           往期文章:应严禁“假大空”式发布所谓“执行率”高数据


           往期文章:海南出台法官惩戒实施办法:6项豁免7条惩戒 海南高院 法眼观察 昨天


           往期文章:检察院向法院送达的“执行违法”《检察建议书》及法院的答复函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