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三、六、九等,票何必作A、B、C区分?
作者黄石老人投稿
笔者在烟语法萌《山东省高院领导: 郯城县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违规》一文中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法官候选人遴选测评中,该院向全体干警分发的居然是A、B、C三种不同的票。
什么是公平?公是公共,指大家,平是指平等,意指为大家平等存在。公平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裁决的公正。
法律是最讲究公平的,比方说,《宪法》中关于公民选举权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作为基本人权,一人一票,全世界概莫能外,这就是公平;如果其中一部分人一票顶两票,这就是不公平。
现实生活中,公园的座椅,路过的所有男女老幼都可以坐,都有机会坐,这就是公平;如果规定只能男性坐,这就是性别歧视;如果规定只能某些人坐,这就是特权(残疾人座椅除外)。
这是因为,人类天生都是平等的,都有追求公平的权利和要求,尤其是在选举等这样关系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事情上。然而,在上文提到的代表司法审判整体形象和责任担当的法官遴选上,却出现了不同类别的A、B、C票。难道说,作A、B、C类别的区分有什么玄机?仅仅是名称不同,还是有其他考量?
可惜的是,《山东省高院领导: 郯城县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违规》一文中,并没有对A、B、C票进行详细描述和解释。
据笔者了解,所谓分A、B、C票,早已成为各地法院法官遴选的标配,司空见惯。
A票是分给主要领导(比如党组成员以上领导);B票是分给中层领导(比如庭室科队正副职领导)的,C票是分给普通法院工作人员的(比如普通法官、执行员、后勤行政人员等等)的。
如无玄机,人人平等,无三六九等,票何必再作A、B、C的区分???投票分类的目的,就是规定不同投票的权重,例如,百度可查的法院遴选办法规定:院党组成员为A票,占30%权重;中层正职和科级干部为B票,占30%的权重;其他人员为C票,占40%的权重。
有些法院还规定,全院投票结束后,对投票结果经领导研究,投B票的人还能再重新投票一次。为什么不在会议现场投票而是会后再组织重新投票?不知道投A票的人还能不能再投?还能投几次?不过C票的,是不能再投了。
如果一个法院五名党组成员占30%的权重,每人就是6%的投票权;如果普通干警100人占40%权重,每人占0.4%的投票权,相差了15倍,也就是领导一人投票顶普通干警十五人投票。而有些法院规定院领导投完A票,还可以再投B票,那差的就是二十倍以上了。
这种投票分类方式,说白了,就是要打破了全体在编人员人手一票的平等性,加大了院庭长对个人能否入额的判断权重。极端的,某些法院规定A票占考评分数的50%,院领导一票等于普通干警多少票,至少五十张吧?
说好的法官入额遴选,打破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真正把德才兼备、经验丰富、实绩突出、廉洁公正、群众公认,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选任到员额内”,但是这种分出A、B、C票,权重失衡的投票方法,究竟能代表多少民意,又或是完全成为冠以“民意”外衣的“官意”体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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