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太高了!执行法官上书全国人大,建议改法!
编者按:
五个字,“解决执行难”。要真正落实下来,一笔一画地写好这五个字,真的很难。
查人找物难没有解决,不改革也不可能解决。现在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偏高,使得很多被执行人敢于对抗执行。作为法律人,法律是我们普遍的信仰,面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法律上着手,修改刑法,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才能真真正正的帮助到执行员——解决执行难!!!
如你所见,这一封建议信已寄出!
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的建议
建议人:黄志佳,男,XX省XX县人,XXXX,邮政编码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联系邮箱:XXXXXXXX@qq.com,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建议人黄志佳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理由如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容否认,查人找物难依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仅凭调查往往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希望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布控、网上通缉、卫星定位等侦查手段助力人民法院查人找物。但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权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而现行法律又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又需要人民法院调查调查核实。如,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无能力,仅凭人民法院调查而不运用侦查权,往往难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拒执罪的司法解释,也存在操作上的障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实践中,经常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拘留条件,但法院没有侦查权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行踪,无法拘留,致使该条款形同虚设——如前所述,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往往无法调查核实。
现行法律的规定,往往形成这样一种怪圈:为了查人找物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寄希望于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查人找物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无法查人找物→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拒执罪不能有效助力人民法院查人找物→案件无法执行。
为此,为了解决执行难,笔者建议修改《刑法》,降低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再以人民法院查明其“有能力”、不再以被人民法院罚款、拘留为前提等事由为前提。
如此修改之后,法院判决、裁定一旦生效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即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继而启动侦查措施,查人找物的瓶颈即可打破,法院裁判的履行比例必将大幅度提升。
拒执表面上看来是“有钱不还”等侵害申请人的民事权益,但更主要的还在于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是藐视法庭、藐视法律。法律至上,从建立法治中国树立法律权威考量,降低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并不为过。况且,可以同时赋予被执行人以有正当理由未履行的抗辩权,如在被执行人到案陈述其系没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且被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且认错悔改的等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有罪免处甚至是无罪的判决,如此,或许能在更好地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院、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避免打击范围过宽。
以上建议可否采纳,望书面回复。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人 黄志佳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萌君语:目前全国法院正在联合各个公权力部门,全力打响“i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少法院为了完成任务,已经进入了全体人员不休假的加班状态。
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对执行人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惩戒措施,如与各金融机构联网查控、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但对于就是拒不执行的,总所周知,必须借助刑事手段。
然而,目前《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模糊,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条件,
一是什么是“有能力”?谁负举证责任?实践中,因为一般拒不执行罪是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时一般将“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立案条件卡给了法院。这也就给当事人产生了疑惑,既然“有能力”,为什么发法院会执行不到位?可见,规定“有能力”存在移送难、逻辑矛盾的问题。
二是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倘若没有能力如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和能力,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构不成拒不执行罪。现实中,有些担负巨额债务的,破罐子破摔,根本不想法赚钱偿债,或不创造条件具备履行能力,但严格按照《刑法》构成要件,又不构成拒不执行罪,被他们钻了空子。
上文提到的修改现行《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条款,删除“有能力”的条件限制,对凡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都可以移送刑事审判,不失为加大执行力度、减少案件移送难度的一个好方法,希望立法机关会引起重视和回应。
当然,会不会导致刑法滥用的问题,对一些自身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年老年幼的被执行人,刑法本规定了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条件,不会出现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判刑入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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