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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在于给民众安全感!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网友在后台给法萌君发来一个小故事:有校友在某国(文中是有国家名字的,为防止有人说崇洋媚外,名字就隐去了)留学期间,在图书馆借阅时钱包被窃,包里有20元。他嫌麻烦不打算报警,但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便请他做笔录后,告知其:“图书馆的监控已经拍到小偷相貌,警方今天就将小偷的照片通报全区各警局。如果还找不到小偷,就把录像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校友称,只有20元,这么劳师动众,花费得不偿失呀。警察态度严厉: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法律的价值不应只考虑个案成本,而应更多的考虑社会成本。放纵了一个犯罪分子,明天就有无数个效仿者,社会最终承担这些危害。不计个案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社会成本反而小,而些报案难或处理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社会代价,这样的反面例子就不用举了吧。


法律存在的社会价值在于给民众安全感,远远超过了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办案成本。



不久前,某地检察院的一篇宣传稿件引发关注,报道中,在办理一起16岁初中男生小赵涉嫌强奸17岁女生的刑事案件中,未检科检察官倾注了心血:给双方家属做思想工作,为受害者联络心理咨询师,通知当地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最终以8万元赔偿金的代价让嫌疑人和受害者家属“冰释前嫌”,“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犯罪嫌疑人小赵得以取保候审,回归校园上课,小赵父母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先进事迹拍照宣传。


新闻传播开来,民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强奸罪可以花钱花钱“摆平”了。尽管事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法律人士出来解释,“取保候审”不等于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并未了结,但民众是否会接受这种司法做法?如此司法,让期待法律保护其权益、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民众,在面对不差钱的犯罪分子时,何以有安全感?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前提是必须受到足够的“惩罚”,尤其是像强奸罪这样的重罪。民众不会去精研法条、学习司法改革创新做法,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可能存在误解,但民众具有朴素的是非观和公平判断力,会从从个案处理结果上衡量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如果将17岁的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与“冰释前嫌”案类比,会得出什么结论?


近日,巨星范冰冰8.8亿巨额逃税案,引发了民众热议。根据行政法、刑法的规定,范冰冰确实系“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逃税予以行政处罚”,只需“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学专家的解读是,如此追究方式处罚,“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我们来捋一捋,究竟是判刑加罚没收入,还是主动缴纳,更能体现刑罚的追究责任力度,震慑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退一步讲,如果逃税的换成穷光蛋,交不上这8.8亿罚款税金,是不是就得去坐牢?细思极恐,如此免刑规定,岂不是专为有钱人设计的?这就是引发民众恐慌的根本原因吧?



有人动辄拿出西方的“辩诉交易”说事,而忽视了人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独立的法律文化、法律从业者素质,别忘了,中国有着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法治之路刚起步且举步维艰,现在就学人家诉辩交易?当心诉辩交易适用不当,滑向了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贻害社会,损害法律权威。


法律的公正性和惩罚性,影响的绝不仅限于个案,其面向社会的平等划一的震慑性,由此民众才会对法律信任,产生法律保护下的安全感,这才是法律的最大价值。“律的冰,对违法者应当是一样坚硬,一样苦寒,不能随随便便地释。人为设置例外,敲开一道口子,就是一道法治的罅隙,有人就可能把利益的铁锹伸进去,挖出通往自由的洞口。


反过头来讲,不能让民众产生安全感的法律和司法,怎么会让人心甘情愿的去遵守和维护?前些日子,网上有段视频,高铁上一男子霸座耍赖,后被乘客打的鼻青眼肿,乖乖让座,引得不少媒体转发,留言区里一片大呼叫好声。后经证实,该视频系炒作虚构,但其中“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引来如此叫好声,背后是不是民众多于法律和执法保护不力的不满,难道不值得思考吗?


   个案执法者可以考虑利益平衡,但由此带来的民众基于法律保护的安全感损害,也能达到利益平衡吗?



           往期文章:从范冰冰案看,我们是如何丢掉了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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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文章: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纠正冤案仅是第一步而不应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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