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新修订内容要点一览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原来的法院组织法是三章40条,现在变成六章59条,检察院组织法从三章28条,变成了六章53条。
以上三个法律修改的要点归纳如下,其中很多都是改变以前法律规定的新内容,体现了现在的司法改革和今后的法律方向。详细修改条文本号今天三四条文章推送。
刑事诉讼法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共26条,涉及内容是三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这里有两部分内容:(1)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为了与这个规定相衔接,需要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2)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环节中间有关的程序性的机制做出衔接性规定。
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次确定的缺席审判制度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
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人民法院组织法
1、增加了人民监督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推动完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3、增设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巡回法庭,对于专门法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军事法院,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
4、明确规定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法律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5、划分和明确了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注意:以后经过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应该公开审委会研究的决定和理由)
6、法院人员构成,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官实行员额制,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律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
7、专章规定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对于防止司法干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注意:对任何人过问案件都要纪律,不是仅限于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对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2、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定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检察院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3、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二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是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是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意:检察院保留了刑事侦查权,)
4、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注意:检察机关增加行使法律监督的调查核实权)
5、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规定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以上内容综合来自中国人大网、正义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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