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关注人大常委会撤换法院院长“应当报请上级法院”?
以下转自新京报、法制日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委员王超英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换法院院长应当报请上级法院的规定,提出了疑问。
他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44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个新的规定,而且也是个特别规定,
“因为在过去的组织法中,只是说在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时候,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代理人选,不是说撤换院长,但是这个新的规定感觉不是特别的合适,因为后面写道,需要撤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个规定可能涉及到国家体制了,应当由宪法规定。”
“因为在宪法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法院之间是没有任何有关系的规定的,检察长不一样,检察院本身垂直领导,所以罢免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时候,要请上级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所以这一条我认为不是特别合适”,他说,“建议把‘上级法院报经’这几个字删掉,这样就不会发生和宪法相关规定是否一致问题,解释起来也比较合适。”
与此同时,多位与会人员针对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有关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许安标委员说,审判委员会作为十分重要的审判组织,仅写了“实行民主集中制”,到底怎样作出决定,不够明确,应当参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增加规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是按多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周松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有关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其组成人员应该过半数出席的规定,改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理由有两条:一是既然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就更应该是多数成员参加。二是会议决定事项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多数的基础,首先应该是组成人员的多数。
“审判实践当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都是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不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叶赞平建议根据实践需要和司法规律的要求,改为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民主集中制最终的意见实际上不是表决的,是由主要负责人综合大家的意见来作出决定,而现实当中,我们都是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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