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探讨:根据王成忠的这份供述,他是否构成了枉法裁判?

烟语法萌 2019-05-15

为防失联请关注


我是一名从事二十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我至今认为,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诉法,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大体意思)


这是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庭审中,王成忠在最后庭审辩论时哽咽着的发言。这段庭审至今挂在裁判文书网上,说的可谓声情并茂,将自己的无罪情节说的言之凿凿。





      根据2018年2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2018)吉0403刑初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了王成忠供述和辩解:




文字版被告人王成忠的供述与辩解:郭永贵诉郭长兴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我审理的,因被告郭长兴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向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分给我之前,金宝华(本院金宝岩副院长的妹妹)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示没问题。该案我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为王涛、王诣澜,书记员是宿宏岩,开始我主张采取书面审理,但上诉人律师吴迪要求开庭审理我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了案情,李平告知我郭长兴正在上访,该案要慎重处理,所以我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的案情是2015年11月郭永贵与郭长兴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资将建安镇的林权转让给郭长兴,双方共提供给法庭三份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未约定价款、一份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60万元、一份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经审理我认为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协议更真实、更客观,且这样对郭永贵最为有利。



为了得到这样的结果,第一我以1150亩林地的价格应该明显高于60万元,同时上诉人提供的林地鉴定价格也是将近200万元为由,认定60万元协议不符合市场价格;第二我阅卷时一审卷宗显示郭长兴给了李笑岩8万元钱用于交税,但后来在办林权证时才发现不需要交税,以此为由我认定当时他们应该考虑到税款问题,所以为避税签60万元协议符合情理,基于此推导出600万元协议在先,60万元协议在后,据此我们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但实际上60万元协议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协议的证明力明显应该更高,应予以采信,不过为了使600万元的协议能够得到认定,我仍然是以被上诉人提出的避税为依据,否定60万元协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我问到办理林权证时是否需要交税,上诉人回答不知道,被上诉人回答不需要交税如果按正常逻辑再继续追问、继而继续调查,避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没有追问的原因是金宝岩副院长和同事金宝华的因素,只想在庭审中不发生可能影响维持原判的情况。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合议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金宝华告知我希望案件维持原判,我在合议后将结果告知了金宝华,并在生效后给她出具了生效证明。


根据以上王成忠自己的供述,其是否构成了枉法裁判罪?


         往期文章:被告席上的法官:按此追责,三年内所有法官都将成为被告


         往期文章:如果是诉讼欺诈,让民事法官担罪,是否太重?(附王成忠枉法裁判一审判决书)


        往期文章:六十万、六百万、或是其他,法官你都难逃一劫!


        往期文章:司法改革中的几大矛盾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


        往期文章:硕士以上学历、面向全国:浙江省法院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8名法官、检察官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