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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发彩票员工中了608万 公司要求平分,该如何处理?

烟语法萌 2019-05-15


“公司在年会上发给员工彩票中了巨奖,但是公司要平分,合理吗?”


最近,宁波的一则帖子,引起许多人关注。


据宁波晚报报道,网友描述,3月2日,在宁波某公司的年会上,公司给员工发彩票,结果一位员工的彩票竟然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608万元。但是,公司得知该员工中奖后要求把这张彩票拿回去,并将奖金平分给所有参加年会的人。




对于公司的要求,该员工并不答应,为此,双方还闹进了派出所。朋友圈截图(号码显示是01 10 14 15 18 31+13)浙江福彩网显示的中奖号码(也是01 10 14 15 18 31+13)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该公司确实买了500多张彩票,本想年会时热闹热闹,烘托一下气氛。


戏剧的是,彩票发放到员工手上的时候,中奖号码其实已经公布了。发彩票前,公司老总还交待财务人员核对彩票是否中奖,确认没中奖后再下发,可能财务没有核对清楚就发放了。


该公司一位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司年会上确实发放过彩票,也确实有一名员工中了大奖。但是,该负责人否认了公司要收回奖金这一说法。


另据记者了解,最初在网上发帖求助的网友,是中奖当事人的朋友兼同事,目前该人的手机号码已经是空号。



小编从鄞州区公安部门了解到,属地派出所确实处理过这起纠纷。


“据当事人说,这张彩票的开奖日期为2月28日,而公司发放的日期为3月2日。也就是公司在发放彩票的时候已经开奖了。”鄞州区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因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上转自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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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的性质认定



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而《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均将彩票界定为“有价凭证”。


有价证券,表彰着一种特定的权利,权利人如欲行使该种权利则必须持有证券。彩票亦是如此。由于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等特点,并不要求购买者与持票人或奖金受领者为一人。通常,彩票机构和销售点仅对持票人负有见票即应及时兑付的义务,并不需要核实购买者与持票人是否为同一人等此类身份信息。



派发彩票行为的认定


由于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等特点,单位派发彩票的行为可以视作法律上的赠与行为,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此种赠与合同自标的物即赠与物交付时便履行完毕,彩票的所有权便已发生移转。时下流行的以彩票作为对亲友的回礼方式亦是如此。彩票作为赠与的标的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彩票与其他物品(如普通糖果、玩偶、电子产品等回赠礼品)在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上并无太大区别,均是一旦完成了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便移转。


彩票是一种含有期待利益的合同,将彩票赠与第三人不仅意味着彩票本身在空间上的移转,还意味着彩票的所有权由购买者转向了受赠人,更意味着彩票合同主体的变更——彩票合同的主体变成了彩票发行机构与受赠人。就彩票的赠与方而言,其在明知彩票有收益可能性的情况下,基于完全的自愿行为将彩票赠与他人,实为其已同意将彩票的所有权以及对奖金的受领请求权转移给他人所有。就接受赠与彩票的人而言,由于彩票的购买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所以此时受赠彩票已享有了彩票合同上的期待利益而无需负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关于彩票奖金归属已有类似判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95司法解释和公布案例》中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一案,已经表达了审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对于实务中中奖奖金请求权是否随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争议,应该坚持如下立场:如果该债权(也可以理解为彩票)是自愿转让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并未对奖金请求权的归属做出事前约定,那么奖金请求权将随同债权债务一并移转。此时受让人有权凭债权凭证(彩票)向债务人(彩票发行机构)提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对于奖金的完全占有。出让人从自愿转让那刻起,已经不能再主张债权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以上参考内容来自赵宣 陈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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