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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被告手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同?!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3月18日,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以“同一案件,原告、被告手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同?!”为题,报道了一起看似让普通人看不明白的法院案件结果。法萌君根据以上视频,首先将内容梳理整理如下:


案件起因是原告赵洪利2012年起诉的被告李国法等三人的滩涂转包合同纠纷,案情就不说了,与报道无关。案子自立案之后的一年多,原告赵洪利决定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7月16日,根据赵洪利的陈诉申请,绥中县人民法院向他制作并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撤诉以后的2015年,赵洪利就该案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李国法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2年赵洪利起诉案件结案的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根据该判决书,法院驳回了赵洪利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赵洪利起诉的案件法院已经驳回,不能再起诉了。


一起案件出现了两份法律文书,上面的审判人员相同,案号也相同,在前的是一份民事判决书,在后的是一份民事裁定书。据此,央视记者找到并采访了法院领导,经查阅卷宗档案,法院答复,这两份法律文书都是真的,不过,法院存档的文书是撤诉裁定书,那份判决书只是向“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人送达了”,并没有像原告赵洪利送达。


法院领导也承认:“这个案子,确实有瑕疵。”、“这事真是办得磕碜,让我们司法机关颜面扫地。”


该案如何处理?报道中也提到:2018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节目最后,央视评议道:这显然是一起在审判程序上有明显错误的民事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却在几年的时间里视而不见,不仅没有主动纠正错误,反而曲解法律对审判程序的规定。那么,当初这起案件是怎么判的?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有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又为什么会一错再错?用节目中法官的话说,这事办的是“磕碜”,让司法机关颜面扫地。但后果恐怕不止于此,这事再往大了说,还影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面对错误时,能够主动纠错,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法萌君语:昨晚看了报道,立马在法律微信群引发议论,在众多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分析之下,大概预测并理顺如下的来龙去脉:2012年原告赵洪利起诉以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并向一方当事人的被告李国法进行了送达。之后,可能是原告获知了败诉的消息,也可能是预感不妙,到法院来申请撤诉。办案法官一想,反正是驳回的判决书只是向一方送达了,也没有生效,原告撤诉的话,只要把李国法的判决书要回来,这案就结了,两方当事人都不得罪,总好过判决一方败诉肯定上诉的好。于是,就为原告制作了撤诉裁定书。


不知何种原因,李国法的判决书承办法官并没有要回来,由此便产生了一个案件存在着两份法律文书的问题了。事情应该就是这么回事!从事过多年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法院的法律文书偶尔会发生送达之后发现存在文字上,甚至是版本上的错误,这时法官会商量当事人收回已经送达文书的原件,修改之后再重新送达。


所谓的法律文书错误,如果上升到司法公信、工作态度的话,肯定可以认定甚至追究办案人的责任,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错误的法律文书很少会产生什么法律上、或经济利益上的影响。反倒是,如果拿着这样的错误说事,非要走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话,往往得不偿失。



以本案为例,一审民事判决是送达给应当送达的全部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才生效。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受到了判决书,而对方没有收到判决书,这个判决书永远是不生效的。所以,李国法手里的那份判决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之后在诉状并未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之前撤诉的,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只需要向原告送达即可;如果给对方送达了诉状而原告又撤诉的,法院则需要将撤诉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撤诉裁定才生效。其实本案完全没必要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只需要向被告等人送达原案件的撤诉裁定书即可。毕竟,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再审,对于原被告而言,又是一场漫长的诉讼,而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呀。


司法诉讼,本是一件严肃的事,发生一个案件两份文书这样的程序性错误,对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事。工作还是应该严谨一点的好,尽量避免类似的错误发生。


不过话说回来,谁也不能保证工作不犯错误。事情已经发生,而且追究起来基本没有获益方,当事人也好,法院、法官也好,就应该本着妥善化解、损失降低到最小为好,没必要非要上岗上线,甚至闹到中央媒体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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