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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者注意:租客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房东赔钱116万判刑1年9个月

烟语法萌 2019-07-03



名词解释


什么是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租客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房东赔钱116万判刑1年9个月


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动车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2017年11月20号,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另外两名租客死亡。


火灾发生后,经吴兴区消防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停在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经法院审查查明,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被告人胡某,当晚其由自己房间内临时拉出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且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内。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双双殒命,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位于吴兴区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自建房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


(以上内容转自:江西消防、澎湃新闻,原标题《赔116万判1年多:租客引发电动车火灾,房东却要赔钱坐牢 》)



租客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租客和房东分别被判三年





以下内容整理来自裁判文书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


<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2009年以来,洪庆江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海口市××区、三至六楼共27个房间出租,一楼大厅提供给承租人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自己和家人住于二楼。2017年2月22日,忠介派出所对该出租屋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出租屋存在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楼大厅电线用插座老化、需要更换等五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告人洪庆江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只更换了一楼大厅电线用插座,对于其余四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予整改。</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




<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租住305房的王居性将其号牌为海口810496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利用地上一个可移动插排给电动车充电,直至早上8时许,电动车电池充电过程中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引发火灾,导致租住该出租屋的被害人李某1当场被烧死亡、被害人符某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害人李某2、陈某、李某3、王某、李某4等人烧伤以及13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被烧毁。</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




<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火灾发生之际,洪庆江和妻子洪爱莲开车返回,在火灾现场配合消防、公安开展火灾救助及消防事故调查工作,为伤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16.5万元、安葬费6万元。</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




<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火灾中死亡的被害人李某1符合生前烧伤死亡的变化表现;李某2烧伤程度属重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李某3、王某3人烧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4烧伤程度属轻伤一级。</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





<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2018年4月3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7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认为</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被告人王居性在出租屋内不当充电行为导致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起火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洪庆江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问题,其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两人案情后果及认罪表现,判处王居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洪庆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以后,王居性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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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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