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因“员额法官少,办案数量压力极大”而指定管辖
日前有网友爆料某法院因“员额法官少,办案数量压力大”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贴出了法院裁定书的截图。网友在裁判文书网上对此进行了检索,发现因该原因指定管辖的案件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法院:
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件)
<其一>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
(2018)辽14民辖28号
绥中县人民法院、南票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诉被告董宝莲、赵振杰、石伟、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该院以案件数量大,员额法官少,办案数量压力极大,无法及时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南票区人民法院审理,请绥中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南票区人民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
(2019)辽14民辖2号
连山区人民法院、南票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葫芦岛新宇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久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该院以案件数量大,员额法官少,办案数量压力大,无法及时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定本案由南票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连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南票区人民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二、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0件)
<其一>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辖337号
原告:张晓斌,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汇通北路130。
法定代表人:许鑫,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张晓斌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因该院员额法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申请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不足,案件数量较大的特殊情况,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及时、快捷化解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辖440号
原告:田万根,男。
原告:李学军,女。
被告:榆次区长凝镇绿豆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次区绿豆湾村。
法定代表人:陈秋云,系该村村长。
被告:山西亨钰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长凝镇绿豆湾村口公路北边。
法定代表人:赵树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田万根、李学军与被告榆次区长凝镇绿豆湾村村民委员会、山西亨钰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因该院员额法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申请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不足,案件数量较大的特殊情况,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及时、快捷化解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卢琳山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 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网友留言:不是法官可以年结案上千起,或是人均结案三四百起吗?又或是法院员额数量不是由省里动态调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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