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受贿4百多万,多名律师涉案,中院执行庭长把办案当成了“提款机”
5月9日,裁判文书网上传了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刑初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原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2013年到2018年五年间,利用司法工作职务条件,收受他人贿赂4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而其中,涉及多个律所多名律师参与其中,数十万法院人的公正司法形象,就是被这些法律队伍中以权谋私、公饱私囊之辈所败坏。
以下内容来是判决书查明事实及纪委监察委通报内容简要概括。
被告人李国忠,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执行二庭庭长。2018年5月26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通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副处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认定: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国忠利用担任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索取和收受刘某9等3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634000元,实际分得人民币4184000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董某1与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董某1与沧州市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刘某9的请托,为其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5年前后两次收受刘某9共计70000元。
2、苑某、左某与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河北四海汇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赵某1、王某3的请托,为其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6年至2018年前后共三次收受赵某1、王某3共计180000元。
3、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1的请托,2016年期间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前后两次收受金某1共计40000元。
4、张某3与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张某2的请托,2015年至2017年前后三次收受张某2共计230000元。
5、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史仓库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市中院执行二庭承办。李国忠接受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3的请托,2014年至2015年前后两次收受何某3共计300000元。
6、宁某、李某4与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医疗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李某4的请托,2014年9月在市中院门口自己车上收受李某420000元。
7、何某2与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三次收受孙某1共计240000元。
8、肖某与郝某、陈某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5年2月,李国忠在位于沧州市南环肖某出租楼院内,收受肖某100000元。
9、刘某2与河北隆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李国忠接受刘某2朋友刘某1的请托,将案件提级至市中院执行二庭承办, 2017年5、6月份,李国忠在沧州市电业公司附近自己车上,收受刘某2为表示感谢委托刘某1200000元。
10、陈某1与王某13、沧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陈某1的请托,2017年前后两次收受陈某1共计40000元。
11、上海顺朝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上海顺朝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三次收受蒋某共计100000元及一盒茶叶、一袋儿童食品。
12、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申请执行人股东张某4的请托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6年前后五次收受张某4共计380000元,实际分得人民币230000元。其中2014年7月,为了修改民事调解书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执行全部债权的目的,李国忠指使市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宋某1,以向市中院承办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张某4索要人民币200000元,李国忠实际分得人民币50000元。
13、王某6等与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王某6的请托提供帮助,2017年春天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王某6委托其代理律师韩某50000元。
14、赵某4与沧州盛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两次收受王某7共计80000元。
15、王某10与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中秋节期间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 20000元。
16、张某10与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6年春天,在沧州市颐文园小区西门附近收受杨某2委托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贾某100000元。
17、沧州鑫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与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6年4、5月份,在沧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沈某1的办公室内收受沈某2委托其哥哥沈某1送予的海洋之星洗浴卡5张,每张面值2000元。共计面值10000元。
18、沧州神亿政电能源有限公司与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丁某的请托提供帮助,2013年10月,在市中院门口收受丁某委托青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齐某50000元。
19、2016年底,李国忠以解决接待费用为名,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李某6索要20000元。
20、王德勇与徐文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2017年期间,李国忠接受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6的请托,承诺为其代理的案件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打招呼,并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张某6 15000元。
21、宋某2与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8的请托,承诺为其代理宋某2提供帮助,2013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8 36000元。
2015年上半年,李国忠为王某8代理的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与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提供帮助,在市中院附近收受王某8送予的人民币60000元;2017年8、9月份,在其市中院西侧路边内收受王某870000元。
22、周某与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为刘心的代理律师。李国忠接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4的请托,为其代理的执行案件提供帮助,2016年底,在市中院门口自已车上收受刘某4 10000元。
23、河北信和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孔某的请托。为担任法律顾问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2016年冬天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孔某5000元。
2017年期间,李国忠接受孔某的请托,协调技术部门将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从失信名单中撤出,2017年初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孔某3000元。
24、厦门卓某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4年3月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厦门卓某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关某200000元。
25、沧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某2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3年至2018年前后三次共计收受孙某2送予的人民币60000元。
26、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2014年底,在沧州市金鼎领域小区东门附近收受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5委托其朋友司某30000元。
27、天津市金某3工贸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2014年9月,在其居住的沧州市万泰花园小区院内收受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50000元。
28、2015年至2018年,李国忠为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2介绍代理了五起民事案件,并以律师代理费提成的名义收受陈某2145000元。
29、李国忠接受宋某1的请托,为宋某1的两个朋友李某2、王某1在沧州市罗湖英郡项目工程款纠纷中提供帮助,2016年期间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李某2、王某1委托宋某1 50000元。
30、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广东宝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广东宝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8的请托,2016年春节前后,李国忠在与华南沧化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某吃饭回家途中收受张某8委托于某送予的人民币170000元;2016年春天,李国忠在沧州市天成某府小区门口收受张某8委托于某送予的人民币380000元。
31、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李国忠接受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8的请托, 2016年3、4月份,在其市中院办公室内收受刘某8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收受刘某16、张某4、李某2等人受贿款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行为,并在监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4184000元。被告人李国忠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检察院指控,李国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惩处,鉴于其事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的立功行为如经核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19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李国忠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
判决:
一、被告人李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武强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184000元,由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法萌君语:74年生人,研究生学历,根据当地人大任免通报,李国忠2008年12月25日就被任命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庭长,此前担任执行第二庭副庭长。34岁就担任了中院的执行庭庭长,可谓年轻有为,前途无量吧?
仅法院查明的2013年到2018年五年期间,就受贿了400多万,一年80多万元,既有申请执行人的,也有被执行人的,既有案件当事人的,也有请托中间人的,更多的是各个律所的律师,动辄一个执行案件几十万元,典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把办案当成了提款机。
值得注意的是,李国忠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量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被一一查实,这也向那些没有东窗事发的“勾兑人”敲响了警钟,什么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是没到被查时!
微信群里,法律人转发此案判决书时,众多法律人、法院人不禁感叹,我们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为了每个月百八十元的增资翘首期盼,欢呼雀跃;为了每个案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殚心竭虑,周密考虑;为了法院法官被人诟病吃了原告吃被告痛心疾首,打抱不平,就是李国忠这样的害群之马败坏了法院本应具备的公正形象,让绝大多数法院公正法官的付出付之东流,让众多律师等法律人打一场清清白白的官司成了泡影,屡受挫折。
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会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一旦发现政法干警参与其中或充当“保护伞”的,立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去。
10月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政法队伍建设座谈会上强调,政法机关要坚持刀刃向内,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害群之马,加强队伍建设。
之后,一大批昔日的公检法人员纷纷落马,体现了中央司法领域反腐的决心,也让我们对司法清明有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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