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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遭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一法院院长网络发文自证清白

烟语法萌 2019-07-03


昨天,有公众号发布署名文章称清理司法队伍害群之马却遭到了陷害诬告,作者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辉。文中,喊出了铿锵有力的断言:“谁敢砸法院的品牌,我们就砸他的饭碗!


文中称“早上刚刚上班,办公室给我手机转发来一条网络投诉信息,指名道姓投诉我作为法院院长滥用职权对干警打击报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是赤裸裸诬告陷害,是借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进驻宿迁督导期间采取网络碰瓷方式对我进行的侮辱诽谤。从投诉帖多留手机号和帖中内容判断,发帖者就是去年因严重违纪被我院开除公职的赵某。”




关于法警赵某的被处分经过,文中讲到,


具体到本次违纪案件,被处分的法警赵某在2017年就曾与他人合伙经商受到警告处分,但在监察室对他调查处理期间,其隐瞒了与周某合伙投资装修工程的情况。双方合伙期间,因周末欠下其百万元债务无力清偿,此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周某向某军借款100万,由这名法警作为担保人,其中的50万直接转到此法警账户,算周某清偿欠款。剩余80万债权转让给姚某某。2016年6月,法警赵某为周某介绍了贷款银行,周某以项目建设用款为由,找何某某以房屋抵押办理560万元贷款,贷款到周某账户当日,四人即组织结算,用该笔贷款清偿了这名法警担保的某军100万借款,另外256万元支付到姚某某账户后,立即转账到这名法警妻子的账户数十万元。经过这样一番操作,赵某的百万元债权顺利实现。但何某某却被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变卖其抵押房产还贷。这是何等的套路!


何某发现周某负债累累无力还款,才明白自己受骗上当,遂通过网络投诉举报我院法警赵某与周某合谋骗取其巨额贷款。当法警赵某信誓旦旦表示其对周某向何某某借款毫不知情,他追回的合伙投资没有一分钱是从何某某处获得,仅仅只是一个违规经商问题时,任何一名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可以判断出我院院长办公会议给予赵某开除公职的决定是否明显过重!如果法院真的按照赵某的观点作出定性与处分,投诉人是否觉得公平公正,人民群众又是否认同呢?


文中提出,投诉反映法院院长应当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向有权部门反映和提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以上内容来自公众号法律人那些事)


公开资料显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辉,近些年曾经实名发表过多篇工作感言文章,曾经以一首改编自歌曲《精忠报国》的《法治青天我来扛》亲自填词并演唱,爆红网络。歌中,以“铁面无私谱华章,法治精神我传扬,堂堂法官要创事业辉煌”、“人民法官要把晴天来扛”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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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宿城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耿辉全票当选为法院院长,该院2015年工作报告在大会表决中以全票通过。


关于干部经商,此前各方媒体报道的海南省副院长张家惠夫妻家族资产超200亿元事件,人民日报5月31日发表微评:张家慧落马,再证中央反腐驰而不息。此前被举报家族资产200亿元,惊骇世人。孰真孰假,终会揭开谜底。无论张案走向如何,为官者都须铭记: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做官。一旦用权不正,以权敛财,就难免被“围猎”。既干事又干净,才是正途。



法官被诬告应该怎么办?



投诉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部分当事人在诉讼利益未达到时,尤其是败诉一方,基于各种心理进而恶意举报法官的,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涉诉信访举报和打击报复式恶意举报。诬告者往往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但极力以诬告行为来伤害被举报的法官。


毫无证据地对法官的不实举报甚至是诬告陷害,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形象、浪费纪检监察资源,而且对真正为民司法、干事创业的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工作积极性甚至是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才能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法治氛围。


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人民法院将研究提出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法官法》在第七章专门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对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等作了全面规定,对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职业保障设专门条文进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2月7日),对保护法官权益的具体措施的形式进行了列举,比如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澄清。


然而,此前的相关规定对于诬告陷害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如何进行处理尚无特殊规定。而且,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过程中如何对诬告陷害进行认定尚无相关化的可遵循的规定。


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认定。不实举报,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不仅侵犯了被诬告陷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是否要以“因依法履职”“致使名誉受到损害”为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从以往的相关规定和新修订的法官法来看,均有“因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的限定语。但实际中,有的不实举报或者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可能与法官的具体的职业行为无关,比如诬告法官重婚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因依法履行”“致使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 “因依法履职”可以解释为因履行公职行为导致或与从事工作相关的,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据为针对法官职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致使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解释为致使一定范围内的不良影响或自身荣誉感的严重损害。


(三)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法院内设监察部门与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新闻办等部门针对举报的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已经查实的不实举报及诬告陷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法官所在单位及本人。二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举报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利用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进行及时予以澄清,以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同时应重视被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法官的思想工作,及时心理解压。


(四)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追究。高度重视罗列罪名、造谣中伤、一信多投、多次重复的信访举报,对于查证属实具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进行追责或移交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公开举报,对于查证属实具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并及时澄清真相。针对性质恶劣的诬告者,要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让诬告者知敬畏有收敛,切实保障法官权益。(此内容部分来自豫法阳光)



一高院原副院长被双开追究刑责: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材料!其两名下属涉嫌诬告也已双开,追究刑事责任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5月24日通报: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冀民违反政治纪律,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接受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属介绍代理案件谋取利益,收受礼金,违规在银行入股并分红;违反工作纪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案件审判、执行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


刘冀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一级高级法官,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以身作则,严格遵纪守法,但其理想信念丧失,规矩意识淡漠,法纪底线失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冀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月4日,山西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通报:日前,省纪委监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迎唐、崔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造谣生事,共同捏造举报内容诬告他人,多批次、大范围投递举报信件,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进一步审查调查中还发现,白迎唐、崔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问题。


白迎唐、崔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白迎唐、崔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法萌君语:举报是权利,也是上级发现违规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正常的举报应该予以保护,但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则应受到处罚和制裁。


那个老法官没有被诬告过?但被诬告了,又有几个被澄清正名过?法官,而且还是院长,到了需要自己实名发文为自己正名的地步,何尝不是一种悲哀?


请求纪监部门及早查明事实,公开调查结果,让清正者理直气壮,放下包袱秉公司法,让诬告者恶行公知,依法依规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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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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