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卷被法院反铐半小时”的法院回应来了:之前有当事人已经复印卷宗,律师再复印是浪费司法资源
前情回顾
上周,“陈科云律师”、“谢阳律师”等微博爆料,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在湖南一法院调阅案件失败后,因手机拍摄冲突,被法院法警用手铐反铐在档案室达半个小时。文章以《湖南的法院真威武,铐住个律师就像抓小鸡![发怒]》、《任性的临湘市人民法院:拷了律师的手,却打了法律的脸!》等醒目标题,甚至刺眼。
律师的微博原文如下:
6月13日上午,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魏得丰律师与谢阳律师在湖南省临湘市法院档案室调阅一个民事案卷时,因档案室不准调阅案卷,谢阳律师与该院自称黄姓主任发生了言语冲突。为防止法院的监控临时坏了,魏得丰律师打开了手机录像。
黄姓主任发现魏律师录像后,先后叫来如狼似虎的八个法警。它们分工协作,四个法警把魏律师的手机强行抢走,删除所有录像资料;另外四个法警则使用武力,将魏律师强行按到并反手拷在档案室达半个小时之久!
之后,黄姓主任又对魏律师宣布口头训诫,并让八个法警将谢阳律师和魏得丰律师强行赶出法院大门。
法院回应
昨日,有法律公众号贴出了涉事法院临湘市上级法院岳阳中院的一份《关于网传<临湘法院反铐调卷律师半小时>一事的情况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流传甚广。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复函》,谢律师与案件当事人等一行四人6月13日上午一同到法院档案室调取案件卷宗,法院以部分当事人“6月12日上午已经到临湘法院调取并全卷复印带走”,告知律师“再次调卷复印案件材料系重复复印,属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经报告院综治办负责同志,再次告知“当事人已经复印了案卷材料,不应当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调取未果,谢律师期间有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情节。谢律师同行的魏律师用手机摄像,被告知诉讼服务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到场处置。在劝阻拍摄要求删除拍录内容的口头要求无效、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对魏律师使用手铐约束。
《复函》还具体列举了谢律师期间作出的威胁或不文明用语,在此就不一一复述了。《复函》最后称,魏律师、谢律师当天下午即到岳阳中院投诉,该院领导提出,作为法律共同体,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都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法院应当为律师正当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律师也应该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如何看待此事
撇开那些自称系法律人,却在评议时分明是对人不对事、片面站立场,故意回避事件事实经过,不谈法律讲道德,不谈事实扒历史,不谈经过扣帽子,热衷谈什么律师人品、曾经过往等之类的“低级红高级黑”文章或观点,法萌君谈几个与此事件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1、部分当事人已经复印卷宗,是不是拒绝律师再次调卷的理由
2015年12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共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案卷只能查阅一次,当事人查阅复印了,律师就不能再次查阅复印的规定呀。
201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其中第14条规定,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仅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大力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复函》内容,6月13日来法院调档的有两名案件当事人、两名律师,如果没有必要会有这么多人大老远跑到来法院调档?当事人复印过一次案卷材料,律师再来查阅复印一次,就是“浪费司法资源”,究竟浪费了什么司法资源?难道这么多人大老远跑来法院查阅档案空手而归,不是浪费社会资源?
一句“浪费司法资源”,就不允许律师查阅卷宗,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情理考量?
2、档案室可不可以拍照、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参与庭审的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有“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行为。
根据《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关于诉讼服务中心主要功能的规定,明确为其定义为具有“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的场所。
问题是,法院保存案卷档案材料的档案室,属不属于“具有“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的“诉讼服务中心”?发生纠纷时,是否能够像庭审争议一样,公开庭审录像以正视听?
要知道,法院庭审场所、申诉信访场所、诉讼服务中心,都是具备监控设备的,尽管不准当事人摄录、拍照,但一旦发生争议,都是可以提供监控视频的。
3、律师被判够罪免刑,是不是一定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见,够罪免刑,即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不属于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法定禁止条件。
律师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够罪免刑,不属于不能执业的禁止性条件,至于其后受到何种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保障,冠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其权威来自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律师则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仗,是依附于法治进程的助推力量。自身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是包括司法机关、律师在内,在社会上受到尊重、获得信任的共同前提。
纵观此事,律师去再次调卷,应不应该准许?律师在档案室拍摄,违不违法?律师够罪免刑,可不可以职业?这应该是基本的法律问题吧,至于闹得法律人内部争议不一,有碍视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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