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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买6个哈密瓜索赔28000元!北京法院:支持

烟语法萌 2019-10-12

转自:北京晚报

今年1月份,梁先生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箱6个哈密瓜,花费2800元,商家称其所售哈密瓜为日本进口。梁先生称,自己查询相关规定后发现,日本哈密瓜是不能进口的,他以商家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店主诉至法院,索十倍赔偿。北京晚报记者8月2日获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梁先生的诉求,判决网店赔偿梁先生28000元。

梁先生说,今年1月8日,他在被告庄女士经营的网店铺购买了“日本静岗皇冠网纹哈密瓜”1箱6个,支付了2800元,第二天,梁先生收到了哈密瓜。

梁先生说:

“我购买前也咨询过产品是日本进口的哈密瓜。我收到商品送给朋友,朋友发现涉案商品包装没有任何经销商信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进口食品的要求。朋友提醒我日本哈密瓜并未获得国家进口许可,这种日本哈密瓜来源不明,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梁先生称,他查询了相关资料,确认了日本哈密瓜并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目录里只有苹果和梨,涉案商品是不能进口的,被告庄女士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构成违法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庄女士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水果,且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庄女士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进口凭证,故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庄女士对采购的进口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庄女士赔偿梁先生28000元。

一审宣判后,庄女士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涉案商品是其从广州一批发市场采购回来的,不属于进口的水果,她无法辨认哪些水果不能出售,自己也是受害者,且水果属于农产品,不存在假冒的问题。

北京四中院补充查明,庄女士并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互联网销售涉案商品。另外,北京四中院还认为,无论庄女士向梁先生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是进口,食品标签均存在缺失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

因庄女士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北京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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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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