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冷眼旁观】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秋水长天居士 烟语法萌 2019-10-12


编者语:昨天,有网友在后台发来了一份这样的一段调查笔录。当原告主张承担责任的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官表示,被告营业执照是虚假的,被告公司登记中自己被人伪造签字签名,法官这样答复:你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和方式来解决你提出的异议,且本案的处理结果将来可能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股东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是真正的法定代表人,最终责任的承担也将与你无关。案件最终还是判令被告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还是营业执照上的人。


法官在民众心里,本应是法律和正义的象征,有人提出自己被人伪造签名登记注册了公司,且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法官告诉他这个案件不管虚假注册的事,自己去找“有关部门或方式”解决吧,这个公司注册即使有问题案件也不影响案件审理;即使案件判被告承担责任,被告最终也将不承担责任。


问题是“有关部门或方式”具体是什么部门或方式?“最终不承担责任”如何实现由承担责任到不承担责任?法官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熟视无睹?


法萌君不知道这个最终提出自己被伪造签名注册公司,却被判决承担责任的被告,是如何看待判案法官的,也不知道最终他如何应对上门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的,不过,这样的案件处理方式是在化解纠纷,还是在制造纠纷?



【冷眼旁观】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在读研究生时,导师要求阅读五百份判决书,那时即便强迫着自己也读不下去,一则判决书写的太枯燥,二则自己也没有阅读的需求与动力。直到进入律师这一行业,才真正做到了导师的阅读五百份判决书的要求。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可供我们阅读。


作为律师,阅读判决书成为一种需求。尤其是自己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要是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对裁判文书的阅读必须达到细致入微的程度。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兴趣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去看法官的问题,我们关注的问题很狭隘。我们经常听到某某法官有多黑,敢做出这样的裁判。我忽而觉得,裁判文书才是一位法官真正的形象。


一份判决书往往就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体现为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做出判决结果。一旦法律适用或者案件事实认定出了错误,必然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问题,正如,我们在上诉状或者申请再审,我们所关注的就是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问题。


但是,这又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或者是知识的问题,而是裁判者良知的把握。我们能够看得见的是逻辑推演,知识的表达,但是我们看不见的法官的良知,那才是一份裁判文书背后真正的根源。如果法官也变成由利益而驱动的群体,那司法不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是火坑,让人万劫不复。法官需要平衡利益,但不能由利益所驱策。



逻辑也罢,知识也罢,都是对人的限制。判决书所要体现的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法律知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起着规范的作用,实际上都是对裁判者的一种限制,良知在某种意义上也受限于此,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良知具有超脱于外的意义。在满足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质正义才会变成人类不可遏止的追求。因而,法治首先一定是依法而治。


法院编纂的书大多数都卖得不错,我们也开始关注对于以往司法裁判文书的研读,其实,我们都在试图通过裁判文书理解知识,认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是如何表达的,法官又是如何思考的。我们还在笃信这样的原则——“同案同判”,这里无疑隐含着判例法的智慧。指导案例制度正在强化这种认识,这也是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造法的权力。


知识未必带来美德,法律未必带来正义,还必须有良知。良知才是最高的法律,能够抵制恶法的不是令人炫目的自然法理论,而是人的良知,二战带给人的思索是宏大的,现实中冤假错案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司法的公信力,就那样几页裁判文书决定着人们的生命的存亡与财产的归属,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往期文章:最高法: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反诉,还是诉讼请求的合并?


 往期文章:援军来了:江苏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检官人员公示


 往期文章:“法律人”的“神操作”:买基金赔了57万状告代卖银行,三级法院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及利息,据说原告是法官


 往期文章:司法大数据:关于合同解释的法院裁判规则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