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对诉讼费的收取和分担问题的处理属于司法审判行为的组成部分,有关诉讼费的收取与分担是否合法合理的争议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主张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阅读链接
最高法院院长邮箱:对关于原告讼前交费弊端多问题的答复
如存在人民法院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可向有查处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也可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如存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欢迎监督、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铲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节选,详细内容可见本号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7日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8年立案受理且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2018年立案受理于2019年生效的案件以及2019年1月1日后立案受理并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第一阶段的整改工作,自本整改方案下发之日起启动,具体工作流程按本方案“职责分工”第5条执行。第二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至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全部退费到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书面呈报省法院备案。请各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辖区两级法院的整改方案和案件清单报省法院备案。
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考虑到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极其繁重,可先建立全省法院诉讼费待执行案件清单台账,再制定追缴计划。诉讼费执行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起启动。注: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将诉讼费纳入申请执行内容的,不纳入此次整改范围。201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根据该通知,上海市高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摘选内容如下:
二、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三、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重点关注涉民生、涉“五个中心”建设等案件,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工作计划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高院审管办。四、“胜诉退费”工作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稳步推进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接待、受理、办理“胜诉退费”事务。六、高院立案庭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胜诉退费”有关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时,各审判庭在被告预交反诉费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十、上述规定中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持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的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交纳的申请费。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2018年5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规范退费流程及所需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特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结算。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在审判系统中点击“诉讼费结算”,进入财务系统界面,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并提交审判长审核(如需要院、庭长审核的也可添加)。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进入财务系统进行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将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持《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后,在财务系统中开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往期文章:不该调解的案件调解了:补偿50元!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案法院调解结案
往期文章: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内部讲话公开:检察工作要发生这些变化
往期文章:法院收取诉讼费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往期文章:记者实名举报后信息遭泄漏 曝光第二天泄密者被抓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