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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当事人要打律师书记员挺身保护,只能罚款?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2


这几天,一则法院开庭的“闹庭”视频火了,有文章直接以《原告当庭抡凳要打律师,书记员挺身而出:真把法院当菜场了,你家开的啊?!》为标题,女书记员的一番义正言辞,俨然成了律师的“保护神”。


法庭本是最讲理讲法、文明平和的地方,可视频里,自认劳动争议案件中厂方代理律师“胡说八道”,案件当事人言语上称要“弄死”对方律师,行动上推了对方一把后,抡起凳子就要打砸对方。其不知,法庭上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

事后,法院做出了处罚决定,对闹庭者罚款了5000元。法萌君想说,这已经是很轻的处罚了。


法庭上拼的是法律见解和证据证明力,除此之外的,完全是没有必要,而且是自找麻烦的。

看事件起因,如果认为对方代理律师“胡说八道”,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律师自作主张的“胡说八道”,则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约束,替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律师自己会受到相应行政执业处罚或更重的处罚;二是律师只是传达委托人的陈述,则可以举证要求法院追究虚假陈述者的法律责任,不光官司赢不了,而且可以要求追加司法处罚。

动辄语言暴力,甚至行为暴力,莫说是在法院,就是在其他地方,分分钟,维权就成了侵权,有理变成了没理。如果言语和暴力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法律法规、立案诉讼干什么?实践证明,动辄暴力,不仅维权事宜解决不了,反而会惹上更大的麻烦。


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殴打诉讼参与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人身伤害,不仅会受到罚款、拘留的司法处罚,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要判刑的。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标准降低、保护范围扩大,原来只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可入刑,修改后,“(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修法上看,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司法权威意味明显,不仅立法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保护诉讼参与人;对于在法庭上有殴打他人行为的,不论是否构成实际伤害,均可构成刑事责任。立法者看来,在法庭上使用暴力,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更是藐视和危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根据公开报道,2018年9月12日10时许,郑方和母亲马娟、妹妹郑婷与自己的叔叔郑明一家因房子拆迁确权分配纠纷,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言语不和,郑方等三人对郑明二人拳打脚踢,致后者二人轻微伤。

2019年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判决,郑方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马娟、郑婷因扰乱秩序罪被判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


最后,还是那句话,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维权过度则会受到法律惩处,正确的维权方式,首先要讲理,其次要有度。有理才能经得起查办,有度才能免受制裁,依法维权才能走到最后。法治社会讲究的是规制之治,首先要明白规则,即使是自认有理的维权也不例外。

视频里,本来是花钱请了律师来法院依法维权的,却因为在法庭上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官司没出结果先赔了5000元,如果严格按刑法来,判刑都是可能的。冲动是魔鬼,事后后悔就晚了。

阅读链接

《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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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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