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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是严重违法!这些人“口舌之快”国庆期间“进去”了

烟语法萌 2020-02-21


侮辱国旗

10月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1日11时许,军地坪派出所接报称:武陵源天子路悬挂在一店铺外庆祝国庆节的国旗被人扯掉丢弃。

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处置。经民警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询问知情人,锁定嫌疑人陈某勇(男,33岁,广东省清远人)。并于10月1日18时许,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陈某勇对9月30日23时35分,路过武陵源天子路一商铺时故意扯掉国旗丢在地上的侮辱国旗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武陵源公安分局已给予陈某勇十二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网友,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侮辱参加阅兵式人员



2019年9月29日,在全国人民普天同庆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南充网警接网民举报,南充网民“24K纯帅”涉嫌在网上肆意发布侮辱参加70周年大庆阅兵式官兵的言论,引发广大网民的强烈愤慨。


                                                                  


南充网警根据网民举报线索迅速开展核实工作并指令阆中网警查处。现查明:9月29日上午,网民“24K纯帅”(真实姓名,戚某龙,24岁,男,阆中人)在网上发布“精日”言论并针对国庆阅兵式多次发表不当言论,虽经其他网民提醒,仍然肆意侮辱参加阅兵式人员。阆中网警将戚某龙传唤到案后,该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9月30日凌晨,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目前,拘留正在执行。   
       
南充网警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注重网上道德,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逞一时口快,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南充网警)


无独有偶,10月1日上午,网民“俊小哥”(真实姓名高某俊,男,37岁,鞍山市铁东区大孤山街道人)在微信群与他人聊天中发表针对国庆70周年阅兵的恶意言论。


鞍山警方经过调查取证,依法传唤了该网民,其对在网上的言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给予高某俊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鞍山警方)


网上发布极端言论



9月30日,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的李某建(男,现年26岁),在其QQ群中发布消息称:“平邑天宝化工一车炸药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运费要3个W,特殊要求10.1号早8点前送到,别耽误点火”,造成恶劣影响。



10月1日,平邑县铜石镇董李村的廉某福(男,现年21岁),在QQ群发布“要在天安门投炸弹”等暴力恐怖信息和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10月2日,平邑县丰阳镇午门村的李某明(男,现年32岁),在微信群内发布“我要炸天安门去,有没有来帮忙的”等暴力恐怖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平邑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采取行动,迅速锁定嫌疑人李某建、廉某福、李某明,并将其抓获。到案后三人对其出于逞能心理、故意发布违法言论和暴恐信息引发他人关注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建、廉某福、李某明因寻衅滋事均已被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扬言“在天安门投炸弹”,临沂一网民被依法刑拘



(平邑公安、临沂网警)


国庆期间,在全国人民共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利用节假日走亲访友休闲娱乐之际,极个别人认为网上不露真面就可以任意“另类”发言,岂不知,网络发言都是有痕迹的,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言行都是要负责任的。


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在微信群,还是QQ群,一时逞口试之快,任意发布不当言论、极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旦被查处,都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公安机关提醒:


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议论也要恪守真实客观,注重网上道德,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制造谣言信息,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暴力恐怖信息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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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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