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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本科检察官助理的一封信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法萌君语:此文是一网友发来的文稿,经法萌君整理修改而成。尽管可能代表的只是检察队伍中一小部分人,相信新《法官法》修订之后,也存在类似问题。整体离不开部分,更重要的是其中的公平性和人文性,希望能够引发共鸣,引起重视。



大家好!我是一名司法改革后进入检察机关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检察官助理。

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检察官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童建明副检察长曾在《人民检察》2019年第15期《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一文中对“提高了检察官任职门槛”解读:“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第二种是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第三种是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共同的前提是要获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里所说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高等院校,也就是常说的“全日制本科”,自考、成人教育(包括函授、脱产和业余)、夜大、电大等高校学历都不属于全日制本科。新修订的检察官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之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宽地区外,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10月10日,高检院微信公众号再次上文确认以上解读。

据本人所知,司法改革前后,根据此前2017年版的《检察官法》,很多非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已经进入检察院队伍,他们有的根据当时的《检察官法》已经任命为检察官,有的因司法改革成了丢掉了检察官资格成了“员外”,有的被直接任命为了检察官助理。

这些人如果根据新修订颁布的《检察官法》,因为已经就业丧失了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机会,难道他们再无任命为检察官的机会了吗?

现将本人一些粗浅的想法汇报如下,望批评指正。

     一、法律层面上,是否适合用新法约束非全助理?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法律溯及力原则为“从旧兼有利”,但新《检察官法》中学历条件的溯及力问题并未做特别规定。个人认为,不应让“昨天”的人去遵守“明天”的法律,《检察官法》的执行也应当遵循《立法法》中的溯及力原则,非全助理符合2017年9月修订的《检察官法》学历条件的,不应该适用2019年版的《检察官法》选拔任命条件。  

国家鼓励人民群众自学成才。法律、部门规章等形式确立了自学考试等国民教育学历形式,且规定上述学历与全日制学历具有同等效力。《检察官法》否定在职教育学历的效力问题是否合理和违反上位法,也应当值得思考。

二、政策层面上,是否适合用新法约束非全助理?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也是修改《检察官法》重要依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两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和研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时,都应当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

在司法考试改革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简而言之,就是新办法公布前符合旧办法报考学历条件的,新办法实施后依然可以报考,通过者依然授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从2019年6月发行的《法官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中可以看出,修改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的目的之一就是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持一致,那么在新《检察官法》实施过程中,是否也应当参照借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做法,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符合旧法任职条件的非全本科助理采用“老人老办法”?

此外,国家鼓励终身学习,许多符合当时入职条件、通过正当途径进去检察队伍的人员,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加强学习,很多甚至取得了非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从事过多年的检察业务,他们有的甚至曾经经正常程序被任命为检察官。如果一味苛求本科阶段全日制而将非全助理或“员外”排除在今后的检察官队伍之外,剥夺了他们职业晋升的空间和机会,是否属于浪费了这些多年检察工作历练的法律人才,是否考虑过他们的未来职业生涯和工作积极性?是否符合稳定队伍、人尽其才的政策取向?


    三、实践层面上,是否应用新法约束非全助理的思考

本人掌握资料有限,无法全面调研,但通过查阅近年来公务员考试法检招录情况看,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考入法、检系统的同志占比近三分之一,部分基层院和市分院、中院甚至占比高达一半以上。这部分群体进入检察机关后,很多还是年轻人,一旦知道今后永远被排除在检察官队伍之外,晋升渠道堵塞,随着年龄的增长会不会沦为体制内的“边缘人”,导致消极怠工情况发生?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制约检察事业的发展。

即使现在正在进行的检察官助理单独序列改革能够缓解一部分晋升压力,但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做检察官的助理也不可能是好助理。如果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这部分人晋升检察官的机会,不是能够更好地激发工作活力,使检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吗?

四、总结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政策及举措,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表了今后的检察事业发展方向。检察事业需要改革举措推进发展,也需要不断提高检察官入职门槛体现职业价值,本人赞成和拥护司法改革,但也同时建议改革做好衔接工作,做好改革发展下的政策连贯性和队伍稳定性工作,酌情考虑非全本科助理这部分人的现实境遇。

基于以上分析和阐述,本人建议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明确将以往进入检察队伍的非全日制本科人员,采取法律适用上“从旧兼有利”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的政策落实,鼓励非全助理继续深造,明确这部分人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统招研究生等)并取得相应学位时,准许其参加入额遴选考试,给我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圆我们一个新时代的检察官梦,让我们能够在司法工作中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投身检察事业,是本人的梦想,以上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萌附: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有什么区别?教育部早说清楚了:2016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全国研究生将正式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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