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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法官新职业:以“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资料整理来源:法官驿站


注意看上图中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的截图,在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一栏里,明确写着:“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  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广义上讲,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人、调解人、公证人、司法鉴定人员等,都可以如此称谓的,但是,上升到精确的法律概念,却是专指一类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诉讼代理人的,除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可见,离退休法官想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案件,也必须取得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业核准。申请执业核准的,根据 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符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部分地区可以放款)”等条件,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审查审核即可。其中,并无离退休法官不得申请的禁止性规定。


有网友提出,根据规定,能够提出注册法律工作者的必须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上述裁判文书上的工作单位“离退休法官协会”,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吗?


有网友到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和江苏省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均查询不到,只找了一个叫“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社会团体。值得注意的是。其主管单位居然是人民法院。法院主管下的法官协会出具证明,委托人员出庭打官司,有点别扭吧?




类似的“社会团体”不止一家,网友在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三个类似区、市、省级单位下的社会组织,分别是“盐城市大丰区离退休法官协会”、“南通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业务范围有表明的仅可以“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但有的却标明可以“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 ”;登记管理机关尽管是“民政局”和“民政厅”,但业务主管单位均是“法院”,住所则多设在当地法院院内。



离退休法官协会,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吗?有资格作为执业机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吗?


根据(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公布、2017年12月25日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网友查询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截止2019年9月27日,以“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涉及到的裁判文书有两份,“盐城市大丰区离退休法官协会”涉及的裁判文书有26份,“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所涉及的裁判文书为705份,时间跨度为2008年至2019年。涉及的诉讼级别从基层法院一直到省高院,有的还是以办事处法律服务部的名义出具的。




裁判文书(2015年)


裁判文书(2019年)


在有些裁判文书中,法院认定“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代理案件收取代理费,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借款追索过程中委托的“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收取代理费没有依据时,二审法院认为:窦怀顺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代理本案诉讼,并实际支付代理费3万元。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故原审法院判由刘锋、周玉玉支付代理费3万元,并无不当。(2015)徐民终字第0454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居然支持离退休法官协会收费代理案件,也就难怪这么多裁判文书了。

可是,网上流传的一份2016年江苏省高院的《禁止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及其成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通知》,其中规定,停止协会法律服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省协会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全部收回,集中销毁,以后不得以省协会及其会员名义从事非省协会组织的活动等。




所谓的法院离退休协会,应该是法官协会的分支机构吧?而法官协会,性质是社会团体组织。根据1998年就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意,是非营利组织!


上面这个文件尽管是网传的,但其中的内容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不仅司法部有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明确规定,离退休法官协会、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在社会上打着法院的名义承揽诉讼案件,甚至是登记住所直接开在了法院院内,名号赫然写到了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会不会由此让社会民众对法院处理案件的中立性产生怀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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