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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新华社等
一是要尊重常识。常识是一般人所拥有的知识,也指从事各项工作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俗话讲,常识是两点之间最短的直线。能够较好解决事实情节认定难题的,往往不是艰涩深奥的理论或者烦琐复杂的分析方法,反而是浅显直白的常识。如某院校招生办主任贪污学费,其以收取的是学生家长的钱款而非公款为由否认贪污故意,对该辩解就无须再作深入论驳,仅凭其作为招生办主任应当具有学校收取学费后即属于公款的职业常识,就可认定贪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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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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