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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虚假仲裁案“撂倒”俩律师:一个行贿、一个受贿,双双被判刑吊证
烟语法萌
2020-02-22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眼观事
,作者法眼观事
市场经济下,很多民商事合同签订时,当事人会在争议解决事项下首先选择采取仲裁程序。
选择仲裁程序最大的好处是,一局终裁,立即生效,裁决结果非经仲裁程序违法、仲裁事项违法等法定事由不会被撤销。
再好的制度也驾不住执行制度的参与人别有用心的胆大妄为、肆意违法。
仲裁程序也一样,正常情况下可以让纠纷相比诉讼程序更公正快捷的裁决,但一旦被人“枉法”利用,就会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很难救济的巨大损害,由于“暗箱操作”的隐蔽性,推翻仲裁结果的难度相当大。
更让人担心的是,熟悉仲裁、诉讼程序的法律业内人士参与其中,更是让人防不胜防,后果是会让民众丧失对法律、司法的信任,对仲裁程序望而却步。
薛冰峰,原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忠良,原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人一个作为经济纠纷的仲裁员,一个作为经济纠纷的代理人,就合谋策划运作了一起剑指第三方的虚假仲裁案。东窗事发后,双双受到了判刑吊证的惩处。
2015年4月,云南盛某康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福海信用社和昆明市盘龙区惠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生了合法债务纠纷,便想通过制造虚假案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与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捏造双方早在2012年就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虚假事实。
律师薛冰峰担任案件代理人,明知案件事实虚假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熟悉的法律业务,操作并通过仲裁程序对该虚假的租赁关系进行确认。
舒忠良系昆明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与薛冰峰相互共谋,仲裁中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予以采信,违背事实作出昆仲裁(2015)295、296号裁决书,确认了辉盛公司与盛某康某公司、普南特公司的房屋租赁关系。
事后,舒忠良收受薛冰峰给予人民币53000元。
仲裁裁决书到手后,辉盛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根据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致使两家债权人未能如期实现合法债权。
案发后,2018年7月11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薛冰峰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总和刑期二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舒忠良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总和刑期二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舒忠良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薛冰峰、舒忠良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不对,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行、受贿金额须达到人民币6万元的司法解释规定,认为二人行受贿金额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均不构成犯罪。
2019年3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薛冰峰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舒忠良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9年9月25日,云南省司法厅根据昆明市司法局的报告,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薛冰峰、舒忠良的律师执业证。
10月25日,司法部官网上,通报了两人的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律师职业的本意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是职业存在的责任所在,也是律师行业赢得信任和尊重的根基。
现实社会里,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直接要求是:
给你钱财与我消灾,手段不限后果自负。
不少律师也“顺应”和秉承以上理念,从伪造或虚构法律关系或事实,到勾兑仲裁司法机构人员,只求结果不择手段。
有律师曾断言,“
对律师界、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真正有危害的不是死磕派律师,而是这些关系律师或勾兑律师。
”表面上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实则是虚假仲裁、虚假诉讼逃避责任,进而是行贿受贿拉拢司法人员“掌控”案件结果,一度盛行业内,很多都是名利双收,扭曲和腐蚀着这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和正义防线。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看似因为一个案件“翻船”,实则往日的办案思想和风格,早就为“翻船”埋下了“炸弹”。法治建设在路上,随着国家惩治司法腐败和打击虚假诉讼力度的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里,往日一桩桩业内的“潜规则”、“暗箱操作”陆续开始浮出水面,公之于众,也让人们对未来的法律行风和司法秩序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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