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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再审,为何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
看了几位著名律师介绍的典型案例,很有感触。谈到再审难,原以为最难在启动再审程序,从当事人机立场言之,是谓申诉难。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都是最好的证明。旷日持久、马拉松式的申诉即使终于获得成功,已经是精力耗尽,历尽煎熬。
再审案件审判难,不独中国有,外国也有,例如法国德雷福斯案件,德雷福斯于1894年12月被法院判决有罪,这起冤案的昭雪过程一波三折,充满戏剧的张力。1897年12月17日,陆军部长宣布对德雷福斯的判决“公正无误”,内阁总理也同时宣布:“德雷福斯案件没有问题。”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有利于德雷福斯的事实,使得案件难以再维持原判。法国军事法庭只好于1899年8月,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当时许多人认为,这次已真相大白,法庭定会宣布德雷福斯无罪。不料,法庭仍认定德雷福斯有罪,只是改判为10年苦役。这下引起了全世界的强烈反响和愤慨,并出现了许多起反法游行。以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国社会党的领导人让·若雷斯为首的,许多著名学者、作家和社会活动家参加的“人权联盟”成立,他们仗义执言,为德雷福斯的平反昭雪进行了积极的斗争。在声势浩大的民主力量面前,新任总理提出一个折衷解决办法,在维持判决的原则下,以总统名义宣布特赦德雷福斯。他虽然被释放,但特赦不等于是认为无罪,德雷福斯的冤案一直没有得到彻底昭雪,他仍在为自己的名誉而努力的奋斗。在此后的7年中,他在各界人士的支持下,继续努力。1903年德雷福斯要求再次重审此案。1906年6月,一贯坚持重审的激进派领袖克列孟梭出任总理,德雷福斯案件才最终获得解决。这年7月最高法院宣布德雷福斯无罪,蒙冤受屈达12年之久的德雷福斯终于恢复了名誉。德雷福斯案件何以审判难,或者换句话说是改判难,原因在于德雷福斯被发现是冤案以后,为掩盖这一案件的冤情,冤狱制造者炮制伪证的事情仍在发生,阻挠行动和阴谋一直伴随着平反过程。
这个案件去今已远,大概也可说是个例,但是,如今诸多国家是否彻底解决了再审案件审判难的问题,却不容乐观。
再审难,有其诉讼机制原因。诉讼案件,一旦形成确定判决,就形成既判力。乌尔比安曾言:已决案件被视为真理。这就是说,裁判一旦作出并且生效,应当保持稳定,不容许随意改变。我国古代也有“官无悔判”的说法,意思是判决一旦作出,司法官员既而悔之,亦不得不能朝令夕改,使变动不居。
诉讼本为某一社会关系发生紊乱而发生,裁判则具有以和平形式稳定业已发生紊乱的社会关系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的,裁判生效后须具有稳定性,否则会使已经稳定了的社会关系重新陷入不稳定状态。裁判的这种稳定性具有程序正义的性质,没有这种稳定性,权利就失去了切实的保障。不过,判决的稳定性不能绝对化,就像“视为真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一样,裁判有可能是错误的,对于某些错误的裁判,不能仅为了判决的稳定性而维持其不公正的性质,如果是这样的话,权利同样处于不能切实得到保障的状态。许多国家设置对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其本意在此。
就一般意义上说,再审难,是由于以上诉讼机制原因决定的。
无疑,正义不仅是政治的伦理基础,也同样是司法的伦理基础。社会关于什么是公平正义的意识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表现。正义观念是形成于社会、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观念,是社会对一切事务进行道德评价的依据。一般地说,法律和司法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所普遍持有的正义观念。司法与这样的伦理道德与意识具有一致性,才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并取得民众的信赖。再审难折射的一些问题,违背司法的正义伦理,消解司法的公信力,为当事人及其亲属增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亟须正视与重视,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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