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参加庭审被打、拒调庭审录像、限制阅卷内容......甚至让当事人辞退律师,律协出面向法院维权

烟语法萌 2020-02-22

资料来自中国律师

10月30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副会长蒋敏通报2019年8月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典型案例。


其中除了一例常见的律师看守所会见难外,通报案例最多的法院工作人员阻碍侵害律师行使代理权的案例,包括律师调取法院庭审录像被拒、阅卷限制查阅内容、通知开庭不给准备时间等,甚至有承办法官要求当事人解除与律师的代理关系。




1


江苏省扬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会见权。湖南袁律师在8月初两次到江苏省某看守所要求会见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该律师执业证上没有注明有效期,认为其今年没有经过考核等理由拒绝会见。江苏省扬州市律师协会核实确认袁律师2019年度为正常执业后,为袁律师出具了相关证明。经协调,袁律师已成功会见嫌疑人。


2


吉林省辽源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人身权。吉林史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家属温某殴打。辽源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赶赴事发的辽宁省某法院了解情况,并及时将进展向市司法局汇报。该法院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遗憾,保证一定加强安保,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目前,打人者温某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3


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福建陈律师作为陈某某再审案的代理人,在阅卷时发现该案原一、二审卷宗内所附证据与庭审时举质证的证据不符,故向福建省某法院申请调取原一、二审开庭庭审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对,但被该案承办法官沈某拒绝。陈律师就上述情况向该法院审监处反映,但相关人员以调取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会干涉法官独立办案,且需要承办法官同意为由拒绝。厦门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向事件发生地的龙岩市律师协会请求协助。经多次沟通,陈律师已成功调取了所需的庭审材料。

4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阅卷权。广东邱律师作为区某、吴某与陈某合伙协议纠纷发回重审案的代理人,在广东省某法院申请阅卷时,因书记员禁止对卷宗封面、目录进行拍照而与书记员产生意见分歧,书记员请示法官后收走案卷。次日,邱律师在沟通协调后进行重新阅卷,发现卷宗封面和目录均为空白,且缺少二审的材料。邱律师表示,书记员要求申请人先交书面申请才能阅卷、拒绝申请人对卷宗封面、目录进行拍照等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经办法官了解情况。经协调,邱律师已成功完成阅卷。

5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举证权。广东白律师在代理某执行案件时,因广东省某法院违反开庭前3日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使得白律师收到开庭通知的时间为开庭当日上午,没有合理时间准备应诉材料,当事人的举证权受到很大影响。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白律师,让其当庭提出开庭通知送达时间违反规定的问题。经沟通,法院安排了第二次开庭。


6
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绵阳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四川何律师在代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四川省某法院承办法官要求案件当事人与何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并更改适用程序。成都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与绵阳市律师协会取得联系,积极协调沟通承办法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四川省律师协会。经过省市律协的共同努力,该法院相关负责人来到成都向何律师道歉,并解释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法官的表达方式有欠妥当,经该负责人解释,何律师和法院就更改适用程序、解除委托关系达成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但是,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二、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律师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令、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擅自退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对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四、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移交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当事人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律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主动发现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对于发生在当地的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要求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能即时纠正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对于跨区域的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处罚意见的,应当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跨省(区、市)的律师维权与违规交织等重大复杂事件,可以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协,必要时商请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省(区、市)内跨区域重大复杂事件参照上述做法办理。

七、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开庭审理时,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对律师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八、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发现宣传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律师尊重法庭权威,遵守庭审纪律的典型,大力表彰先进,发挥正面引领作用。同时,要通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侵犯律师正当权利、处置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不当以及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受到处罚处分的典型,教育引导法官和律师自觉树立正确观念,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为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

2018年4月21日

法萌君语:微信群里,有辞职法官感叹,一个案件开庭把我从南宁叫去北京五次,每次开庭差不多半小时就休停,开五次庭还没有到法庭辩论阶段,刷新了我的认知。第三次开庭前我就跟法官讲,能不能安排一天或者整个上午帮我开完,我从南宁来非常折腾,法官说那不一定呢。以前做法官时只感到压力和责任,出来以后才发现,原来做法官可以这么牛×。

作为司法机关,本应是最执法守法,依法依规办事的机关。不知道以上律协通报的这些案例,涉事法院是否对涉事的法院人员启动了追责程序?如果没有必要的公开追责通报,以儆效尤,是否下次别的律师还会有同样的遭遇?向律协申请维权,可谁又知道,向律协申请、报告,再等未知的协调结果,又得费多少周折,律师、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那?

      往期文章: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再审,为何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


往期文章:一天之内,这么多法检领导受到查处


往期文章: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卸任最高院法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往期文章:重磅!最高法下发通知,年内各省级法院试点推行“同命同价”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